康涅狄格州是否有管理艾滋病毒检测的法律?

是的,但法律在2009年进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每次进行HIV相关检测时均需获得特定知情同意书的必要性,也取消了检测前咨询的必要性。取而代之的是,只要一般同意书中包含对患者的指示,即患者“可以”接受HIV检测,除非患者“选择不接受HIV检测”(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19a-582(a)条),即可获得医疗护理的一般同意。在此制度下,不愿接受HIV检测的患者有责任向医疗保健提供者告知其拒绝接受检测的意愿。

如果患者拒绝接受 HIV 相关检测,则会记录在患者病历中,但除此之外,医疗服务提供者无需获得患者的明确同意即可进行 HIV 相关检测。“HIV 相关检测”包括针对任何“被认为会导致或提示存在 HIV 感染”的病原体的检测(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1(6) 条)。

在告知 HIV 相关检测结果时,对于必须向患者提供什么有什么要求?

是的,康涅狄格州法律规定,必须根据需要提供咨询或转介咨询(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2 (c) 条):

  • 应对艾滋病毒检测结果带来的情绪影响,
  • 关于潜在的歧视问题,
  • 进行行为改变以防止传播,
  • 告知个人可用的医疗服务、艾滋病毒支持服务机构,以及
  • 关于需要通知合作伙伴。

医生可以在没有父母或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进行艾滋病毒检测吗?

是的,康涅狄格州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不应成为对未成年人进行测试的先决条件”(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2 (a) 条)。

康涅狄格州法律还规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接受了检测,检测机构必须向未成年人提供咨询或转诊,以“努力”让未成年人的父母参与其医疗保健决策。此外,未成年人还必须接受关于通知伴侣必要性的实际咨询(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19a-582(c)条)。

康涅狄格州法律是否允许在违背个人意愿的情况下进行艾滋病毒检测?

是的,康涅狄格州法律允许在多种情况下进行非自愿HIV检测,无需知情同意。以下四种情况是允许非自愿检测的最重要情况:

1. 职业暴露——需要大量暴露

康涅狄格州法律允许对“重大暴露”来源进行非自愿的“HIV 相关检测”(“重大暴露”的门槛要求是指“非肠道暴露,如针刺或割伤,或粘膜暴露,如溅入眼睛或嘴巴,血液或涉及大量血液或长时间接触血液的皮肤暴露,特别是当暴露的皮肤皲裂、擦伤或患有皮炎时。”《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1 (14) 条)。卫生服务部法规还列出了各种内部器官液体,其接触可构成“重大暴露”,并将工作过程中的性侵犯列为“重大暴露”的一种方式。参见公共卫生部,《公共卫生法典》第 19a-589-1(o) 条。尿液、粪便、唾液、汗液、泪液和呕吐物的暴露除外,除非液体所讨论的感染含有可见量的血液。同样,除非血液与血液或血液与黏膜直接接触,否则人类咬伤或抓伤也不包括在内。(Id)在个人履行职业职责期间发生的 HIV 感染(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82 (d)(5) 条)。

为了获得感染源的非自愿 HIV 检测,受检员工必须:

  • 记录重大职业暴露事件的发生并在48小时内完成事件报告;
  • 72小时内HIV基线检测结果为阴性;
  • 通过医生,试图从来源处获得自愿同意但遭到拒绝;
  • “能够立即采取有意义的行动……否则这些行动是无法采取的”(例如开始预防性药物治疗或做出有关怀孕或母乳喂养的决定);
  • 让“暴露评估小组”确定是否满足上述标准(“暴露评估小组”是指至少三名公正的医疗保健提供者,其中一人必须是医生,他们确定是否存在“重大暴露”。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1 (15) 条)。

测试如何进行

如果来源是医疗机构、惩教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患者,则可以对可用的血液样本进行检测,或者从来源处抽取血液样本并进行检测。

如果污染源不在这样的设施内,并且医生证明存在严重接触,工人可以寻求法院命令进行检测。

雇主必须支付艾滋病毒检测的费用。

2. 无法同意

当受试者无法同意或缺乏给予或拒绝同意的能力,并且检测对于“提供适当的紧急护理的诊断目的”是必要时,持照医疗保健提供者可以下令进行非自愿的 HIV 检测(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2 (d)(1) 条)。

3. 被监禁的人

惩教局可对被监禁人员进行非自愿 HIV 检测,因为这对于疾病的诊断或治疗是必要的,或者被监禁人员的行为对其他被监禁人员传播艾滋病毒的重大风险,或导致对其他被监禁人员的重大接触(“重大传播风险”是指“涉及将一个人的精液、阴道或宫颈分泌物转移到另一个人的性活动,或在静脉注射毒品期间共用针头。”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1 (13) 条),(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2 (d)(6)、(d)(7) 条)。 在这两种情况下,一定没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测试方法可以实现相同的目标。

4. 根据法院命令

康涅狄格州法律包含一项广泛的规定,允许法院在裁定“对公众健康或个人健康存在明显和迫在眉睫的危险,并且该人已证明迫切需要进行 HIV 相关检测结果,而其他方式无法满足该需求”时,下令进行 HIV 检测(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2 (d)(8) 条)。在评估中,法院必须权衡检测结果的必要性与“检测对象的隐私利益和非自愿检测可能损害的公共利益”(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2 (d)(8) 条)(康涅狄格州法律对未经同意进行 HIV 检测的补充规定包括:(1) 检测用于医学研究或治疗或移植的人体器官、组织、血液或精液;(2) 在无法确定受试者身份的情况下用于研究目的;或 (3) 确定死亡原因。请参阅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2 (d) 条的一般规定)。

与医疗机构进行的检测相关的法律是否也适用于保险公司进行的检测?

不,康涅狄格州法律区分了医疗机构进行的HIV检测和保险公司进行的HIV检测。保险公司进行的HIV检测受一套单独的法律管辖,而不是一般的HIV检测法规(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19a-586条)。

为了对投保人进行任何 HIV 相关检测,保险公司必须获得 书面 知情同意 (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19a-586条)。保险专员已制定此类同意书的格式要求。保险公司可以使用其他表格,但必须向保险专员提交。

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健康中心是否可以出于任何原因向任何群体披露 HIV 相关检测呈阳性的结果?

是的,法律允许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及健康中心向为检测欺诈或虚假陈述而收集保险申请人信息的组织披露阳性的 HIV 相关检测结果,但这种披露必须采用包含许多其他检测结果的代码形式,因此不能用于合理地将申请人的检测结果识别为 HIV 相关检测(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7 条)。

对孕妇和新生儿进行 HIV 检测有什么特殊要求吗?

是的,任何为孕妇提供产前护理的医疗保健提供者都必须向孕妇解释,HIV 检测是常规产前护理的一部分,并告知孕妇进行 HIV 感染检测对其本人及其新生儿的健康益处。知情同意和检测后咨询的要求与本主题开头讨论的相同(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93 (a) 条)。如果孕妇同意进行 HIV 检测,检测结果将记录在其医疗档案中。

如果孕妇入院分娩,且其医疗记录中没有 HIV 相关检测记录,医护人员必须告知其在分娩前或分娩后 24 小时内进行 HIV 感染检测对其本人及其新生儿的健康益处。除非患者提出明确的书面反对意见,否则医护人员必须进行 HIV 检测(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93(b) 条)。

是否有专门针对新生儿的艾滋病毒检测法律?

是的,所有新生儿出生后都应尽快接受医学上合适的HIV相关检测,除非婴儿父母反对该检测,认为其与“宗教习俗”相冲突。如果分娩者已根据上述法律接受检测,则此项规定不适用(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19a-55(a)条)。

此外,公共卫生部可能会建立接触过艾滋病毒或艾滋病药物的婴儿的数据登记册,以研究此类药物对婴儿的潜在长期影响。

是否有与艾滋病毒相关的法律来管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疫苗研究人员?

是的,管理艾滋病毒/艾滋病疫苗研究人员的艾滋病毒相关法律规定,当一种药物被开发并测试以确定其作为艾滋病毒/艾滋病疫苗的成功时,制造商、研究机构或研究人员将不承担因该药物用于研究受试者的临床试验而造成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免责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研究受试者,并且该受试者(如果是未成年人,则为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提供知情的书面同意,同意作为研究受试者(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19a-591(a & b)条)。

康涅狄格州是否有法律保护医疗信息(例如 HIV)的隐私?

康涅狄格州法律广泛禁止披露 任何人未经书面发布,泄露“机密的 HIV 相关信息”(“机密的 HIV 相关信息”是指“与”已经“接受过 HIV 感染咨询、正在接受 HIV 相关检测或被诊断患有 HIV 感染、艾滋病或 HIV 相关疾病”的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1 (7)、(8) 条。它甚至包括可以合理识别出某人患有此类疾病的信息以及与此人伴侣有关的信息。《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1 (8) 条),(《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规》第 19a-583 (a) 条)。

艾滋病毒感染者是否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

许多法院裁定,个人享有宪法赋予的隐私权,有权不披露其艾滋病毒感染状况。法院依据美国宪法中的正当程序条款裁定了这项权利,该条款赋予了避免披露某些类型的个人信息的隐私利益。

只有当披露信息的人是国家或政府行为者(例如警察、监狱官员、州立医院的医生)时,才能主张宪法赋予的隐私权。

为了确定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法院会权衡侵犯个人隐私的性质与政府制定披露政策或做法的合法理由。

康涅狄格州法律是否允许在未经书面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披露艾滋病毒状况?

是的,康涅狄格州法律规定在特定情况下披露艾滋病毒状况:

  • 在必要时向医疗保健提供者或机构提供“适当的护理或治疗”(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3(a) (4) 条)。
  • 对于有“重大职业暴露”且满足上述要求的医疗保健工作者或其他员工。
  • 如果感染控制委员会认定患者的行为构成将病毒传播给其他患者的重大风险,则可向精神健康和成瘾服务部 (DHS) 运营的精神疾病医院的员工披露信息(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83 (a)(8) 条)。只有在信息披露可能预防或降低传播风险,且没有其他合理途径(例如咨询)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情况下,才可进行信息披露。
  • 对于惩教署运营的设施的员工,为其提供与 HIV 感染相关的服务,或者如果医务主任和首席行政官确定被监禁者的行为对其他被监禁者造成重大传播风险,或已导致设施内其他被监禁者受到重大感染(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3 (a)(9) 条)。
  • 向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提供有关人寿、健康和残疾福利的承保和索赔活动(《康涅狄格州法规》第 19a-583 (a)(11) 条)。

如上所述,任何经法院命令获准访问此类信息的人员。在任何此类法庭程序中以及随后披露艾滋病毒相关信息时,均有保障措施保护信息来源的隐私(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83 条)。

如何处理违反测试和隐私法规的行为?

根据康涅狄格州法律,任何人因“故意”违反知情同意和保密要求而遭受任何伤害,均可获得补偿性赔偿(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19a-590 条)。

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将“故意”侵权解释为,披露与艾滋病毒相关的信息必须是故意的。披露行为无需以造成损害为目的(见 Doe诉Marselle案,675 A.2d 835,236 Conn.845(1996))。

康涅狄格州是否有报告法律,要求向康涅狄格州卫生部报告 HIV 或艾滋病诊断结果?

是的。所有州都要求将某些健康状况报告给公共卫生部门,以便追踪流行病学趋势并制定有效的预防策略。康涅狄格州要求医生向公共卫生部报告以下情况:1)确诊为艾滋病毒的患者;2)艾滋病毒检测呈阳性的患者;3)以及艾滋病毒阳性者所生的子女。收集的信息将严格保密。

“警告义务”这句话指的是什么?

“警告义务”指的是咨询师或医生可能获悉客户正在进行无保护性行为,但未向其伴侣透露其HIV阳性状况的情况。许多人询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法律依据可以违反客户或患者的保密义务。

康涅狄格州是否有针对艾滋病毒的警告法规,该法规涉及医生和公共卫生官员?

是的,康涅狄格州法律允许公共卫生官员和医生在某些情况下告知或警告伴侣他们可能已接触过 HIV(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84 条)。“伴侣”是指“受保护个人的已确认配偶或性伴侣,或已确认与受保护个人共用皮下注射针头或注射器的人”(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81 (10) 条)。公共卫生官员进行此类披露的要求如下: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传染给伴侣的风险很大;
  • 公共卫生官员已就通知伴侣的必要性向该个人进行了咨询,并合理地相信该个人不会向伴侣透露;并且
  • 公共卫生官员已告知受保护个人其披露信息的意图。

医生仅可在伴侣和感染艾滋病毒者均接受其诊治的情况下,才可警告或告知其已知伴侣。医生也可向公共卫生官员披露与艾滋病毒相关的机密信息,以警告伴侣,前提是医生对其患者采取的措施与上述公共卫生官员必须采取的措施相同。

在发出此类警告时,医生或公共卫生官员不得透露艾滋病毒感染者的身份,并且在可行的情况下应亲自进行此类披露。

康涅狄格州是否有法规允许其他医疗保健提供者披露客户的 HIV 状况?

不。艾滋病法律项目认为,任何与“警告义务”相关的一般法律(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 52-146c 条、第 52-146f 条)均不适用于 HIV 信息披露,因为康涅狄格州法律明确保护 HIV 相关信息的机密性,并且对心理健康服务提供者(如心理学家和社会工作者)也不例外。

康涅狄格州法律广泛禁止任何人披露与HIV相关的机密信息(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19a-583条)。由于康涅狄格州立法机构明确规定了一项狭义的豁免,仅允许医生和公共卫生官员发出警告(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规第19a-581(12)条),因此有强有力的证据表明,立法机构已经解决了该问题,并决定不允许其他医疗服务提供者披露HIV状况。

然而,警告义务问题是一个不断发展且不明确的法律领域。  如果心理健康专业人员认为客户的沟通有理由违反客户保密规定并向第三人披露客户的艾滋病毒状况,则必须咨询律师或主管以获取建议。

对于如何披露艾滋病相关信息有什么要求?

是的,每当披露与艾滋病毒相关的机密信息时,披露必须附有以下声明,或使用基本相似语言的声明:

“此信息是从受州法律保护的保密记录中向您披露的。州法律禁止您在未经相关人员书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进一步披露此信息。仅获得医疗或其他信息的一般授权不足以达到此目的。”

“口头披露应在 10 天内附上或随后发出此类通知”(康涅狄格州法规第 19a-585 (a) 条)。

任何披露都必须在受试者的医疗记录中注明,但以下披露除外:

  • 向联邦或州当局;
  • 在普通医疗检查过程中;或
  • 向人寿和健康保险公司以及政府付款人提供有关人寿、健康和残疾福利索赔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