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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10 月 4 日,馬薩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 (SJC) 發布了 決定 在 帕爾塔寧訴加拉格爾案,宣布非親生母親卡倫·帕塔寧 (Karen Partanen) 可以成為她與前伴侶朱莉·加拉格爾 (Julie Gallagher) 撫養的兩個孩子的合法父母。

「這項裁決對當代家庭來說是一次重大勝利,因為現代家庭的組成方式多種多樣。對於那些不應該因為父母未婚或未使用輔助生殖技術而被剝奪父母撫養權的家庭的孩子來說,這尤其是一項勝利。」——格拉德民權聯盟民權項目主任瑪麗·博諾托

案件背景

Jo- 和 Ja- 是姐弟倆,現年分別為 7 歲和 4 歲,是 Karen Partanen 和 Julie Gallagher 的孩子。

凱倫和朱莉相戀近13年。她們在馬薩諸塞州相遇,搬到佛羅裡達州,在那裡共同購置了一套房子,一段時間後決定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孩子。她們共同同意了這些程序,選擇了一位捐精者,並接受了心理評估。凱倫最初嘗試懷孕,但沒有成功,而朱莉卻懷孕了。凱倫甚至將茱莉的精液注射到體內,幫助她們懷了第二個孩子。

他們的家人聽到懷孕的消息欣喜若狂,也為這對夫婦舉辦了迎嬰派對。從2008年“喬”出生的那一刻起,以及2012年“賈”出生的那一刻起,凱倫(她陪著朱莉在產房裡)就是他們的“媽媽”,朱莉則是他們的“媽媽”。

孩子出生後,凱倫和茱莉向親朋好友發布了出生公告。她們共同撫養孩子,分擔所有正常的育兒責任,從夜間餵奶到醫療決策,再到經濟支持。她們一起度過假日和假期,家人和朋友圈視她們為一個家庭。喬和賈視朱莉和凱倫的父母為祖父母,而朱莉和凱倫的父母則被視為孫子。孩子們的學校和醫療服務提供者都認識凱倫和朱莉,知道她們是父母。

在凱倫和朱莉居住在佛羅裡達州期間,收養子女並非凱倫確立自己合法父母身份的途徑。佛羅裡達州禁止「同性戀」收養子女的禁令(這是全美最後一例)於2010年底被中級上訴法院推翻,但州政府並未提起上訴。此後, 長達數年的法律不確定性 其他中級上訴法院是否會同意該裁決,以及佛羅裡達州最高法院對該禁令合憲性的立場如何,都引發了爭議。這項收養禁令直到2015年才被廢除。

2012年,凱倫和朱莉從佛羅裡達州搬到馬薩諸塞州,兩人的關係在那裡惡化,並於2014年分居。當時,朱莉拒絕了凱倫的收養要求。 2014年,凱倫提起法律訴訟,尋求被認定為「事實上的」父母,以便她能夠探望孩子。

卡倫第二次提起訴訟,要求根據馬薩諸塞州現行法律被宣佈為完全合法的父母,以確保裁決明確承認她對孩子的角色和責任。目前尚無上訴案件裁定該裁決是否允許,儘管自1986年以來實施的「父權」(和「母權」)法為那些父母未結婚或收養的孩子的親子關係的認定提供了保障。

這項開創性的法律是馬薩諸塞州系統性努力的一部分,旨在確保所有兒童無論出生情況如何都能獲得平等的考慮。由於該法第209C章規定了透過有性生殖生育子女的人的責任,且其條款較為籠統,因此卡倫認為,該法律的適用範圍足夠廣泛,足以涵蓋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兒童,就像本案一樣。這樣的裁決將為透過輔助生殖技術建立家庭的同性和異性伴侶提供保護,在麻薩諸塞州,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的兒童約佔所有新生兒的51%。

雖然親子關係案的法官駁回了卡倫的訴求, 促使這項呼籲, 事實婚姻案的法官判給凱倫共同的法定監護權和實際監護權,並判處其子女撫養費。加拉格爾正在對該裁決提出上訴,因為她希望自己成為唯一的決策者。該案已向上訴法院提交了上訴通知。

朱莉反對凱倫爭取成為喬和賈的合法監護人。凱倫希望孩子們能過著穩定和永久的生活。 「我在一個大家庭長大,我希望我的孩子們能擁有這種家庭氛圍,」凱倫說。

當關係改變時,那些因愛和意願而建立的家庭,如果沒有法院介入,很容易受到法律的攻擊,從而引發這種高風險的訴訟。凱倫希望她的孩子們能夠像其他孩子一樣享受同樣的法律保護,讓他們能夠繼續擁有父母雙方的安全感。

Karen 的代表律師包括 GLBTQ Legal Advocates & Defenders 的 Mary L. Bonauto、Kauffman Crozier LLP 的 Patience Crozier、Roberts & Sauer LLP 的 Elizabeth Roberts 以及 La Vita Law Center 的 Teresa Harkins La Vita。 

法律問題和爭論

帕塔寧MA案的重點在於確保將喬和賈帶到這個世界的父母,即使他們如今已成年分居,依然是他們的父母。我們國家很久以前就決定,如果父母不結婚或不採取其他措施來鞏固他們的合法關係,子女不應承擔責任。同樣的原則也適用於本案中的子女。

與每個州一樣,馬薩諸塞州制定了全面的法律,以確保未婚夫婦所生的孩子能夠確定誰是他們的法定父母,確保父母雙方(在有能力的情況下)都支持他們,並且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分配他們的監護權和探視權。

該法律規定,如果未婚父母在家中共同生育並撫養孩子,並向社區表明該孩子是他們的,則無論其與父母的血緣關係如何,非親生父母均被推定為合法父母。該法律應適用於此。

這項法律是在輔助生殖技術廣泛普及之前起草的,如今,輔助生殖技術已廣泛普及,適用於個人、已婚和未婚夫婦。由於法律要求孩子必須「由一對夫婦所生」才能適用其保護措施,因此帕塔寧MA案要求,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由未婚夫婦所生的孩子應享有與透過性交由未婚夫婦所生的孩子相同的保護。這意味著法院將確定他們的法定父母身份,規定撫養義務,並評估什麼樣的監護權和探視權安排最符合這對夫婦的利益。

麻州還有一項法律,規定已婚夫婦同意透過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孩子時,父母雙方在孩子出生時立即獲得合法的親子關係。凱倫認為,即使父母未婚,該法律也應適用於此,因為馬薩諸塞州盡可能地將已婚夫婦子女享有的一切保護擴展到未婚夫婦子女。憲法賦予非婚子女平等待遇的權利也要求同樣的結果。

2015年3月,初審法院駁回了“確認合法親子關係的訴狀”,該訴狀也是本次上訴的焦點。該上訴由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SJC)直接審理。

該案於 2016 年 4 月 5 日在 SJC 進行了口頭辯論.

凱倫的律師辯稱,喬和賈是凱倫和朱莉透過輔助生殖技術所生,他們應該享有與其他非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尤其當父母悉心照顧孩子並建立了牢固的親子關係時,這一點尤其重要。

Karen 的律師提出以下論點:

  • 馬薩諸塞州普通法第 209C 章 (MGLA) 該法律保護所有非婚生子女,根據該法律,卡倫作為推定的「公開」父母,擁有主張合法親子關係的合法資格。基於孩子的出生情況——雙方同意的輔助生殖而非性行為——毫無疑問,孩子是他們的孩子,而不是其他可能主張親子關係的人的孩子。法院必須以性別中立的方式解釋該法律,該法律規定,如果“在孩子未成年時,他與母親共同將孩子帶回家,並公開宣稱孩子是他們的孩子”,則該人為推定父親。
  • MGLA GL c. 46, 4B該法規定,經配偶同意,透過輔助生殖技術在婚姻關係中出生的子女,是夫妻雙方的合法子女。該法規定,在雙方同意的基礎上,子女出生後即確立了親子關係,無需任何血緣關係。
  • 公平如果由於任何技術原因,這些法規不適用,則非婚生子女相對於已婚子女享有不公平待遇的命令要求法院透過公平原則提供親子關係救濟。此外,該簡報指出,當孩子出生並由兩個充滿愛心的成年人撫養時,「事實上的」父母身份沒有理由不包括監護權、探視權和撫養義務。

法庭之友陳述書已由以下人員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