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倡議與捍衛者組織 (GLAD) 對新罕布夏州州長瑪吉·哈桑上週簽署的一項法案表示讚賞,該法案解決了在該州已婚或計劃結婚的同性伴侶面臨的若干法律漏洞和障礙。儘管新罕布夏州於2009年通過了一項婚姻平權法案,並於2010年1月1日正式頒布,但在確保在該州已婚或計劃結婚的同性伴侶獲得平等待遇方面仍然存在問題。

「立法機構通過婚姻平權法案時,本意是希望同性已婚伴侶享有與異性已婚伴侶同等的待遇,」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資深律師詹森·吳(Janson Wu)表示。 「遺憾的是,由於法律衝突,情況並非總是如此。我們讚揚哈桑州長和該法案的主要發起人、參議員貝特·拉斯基為這項重要法案所做的努力。”

對於非新罕布夏州的同性伴侶而言,最重要的是,這項名為SB 394的法案廢除了該州的「反向規避法」。該法案禁止外州伴侶在其原籍州不承認的情況下在新罕布夏州結婚。在SB 394法案通過之前,新罕布夏州是僅存的五個保留反向規避法的州之一。對於那些仍然能夠在新罕布夏州結婚的外州伴侶來說,這項追溯性廢除消除了他們婚姻有效性的任何法律不確定性。從此以後,任何同性伴侶都可以來到新罕布夏州結婚,無論他們住在哪裡。

此外,新法律規定,如果新罕布夏州的一對夫婦在同性伴侶可以在新罕布夏州結婚(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已經在其他州結婚,則該州將視婚姻開始日期為結婚日期。

該法律也明確規定,新罕布夏州的所有家庭、婚姻和離婚法律

平等適用於同性和異性伴侶,無論使用何種性別語言

這可能仍保留在法律中。最後,在其他州締結民事結合的新罕布夏州夫婦,在新罕布夏州與同一人結婚之前,不再需要先解除該民事結合。

GLAD 與參議員拉斯基合作制定了這項立法,並製定了有關這項法律的常見問題解答,您和您的讀者在繼續報導這一問題時可能會對此感興趣。 常見問題可在此閱讀.

2009年,GLAD與當地組織合作通過了具有歷史意義的婚姻平權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