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罕布夏州,同性伴侶可以共同收養一個孩子嗎?

是的,但可能僅限於已婚人士。在1987年一起涉及一對異性戀伴侶的案件中,新罕布夏州最高法院裁定,新罕布夏州的收養法規允許「夫妻」共同收養孩子(NH RSA 170-B:4, I),但不允許兩名未婚成年人共同收養孩子。 68 儘管該法規的措詞帶有性別歧視,但已婚同性伴侶應該被允許收養孩子。

什麼是第二父母收養?在新罕布夏州合法嗎?

第二父母收養是指一方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儘管新罕布夏州法律並未明確禁止第二父母收養,但新罕布夏州最高法院尚未就此作出裁決。雖然一些第二父母收養案件已獲下級法院批准,但也有一些案件被駁回。如果您是未婚夫婦,但申請第二父母收養的資格被拒絕,請聯絡 GLAD Answers。

不過,也有一些好消息:新罕布夏州法律明確允許繼父母收養,也就是一方配偶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NH RSA 170-B:4, IV(a))。已婚同性伴侶可以透過此程序實現第二父母收養。

有關收養和第二父母收養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收養問答.

第二位父母收養或共同收養有什麼好處?

共同收養和第二父母收養都能確保您的孩子擁有兩位合法父母,這通常會為所有相關人員帶來更大的舒適感和安全感。根據您的特定家庭情況,法律可能不會承認未經收養的雙方均為合法父母。在這種情況下,非合法父母需要特別許可才能為孩子做出醫療決定或參加學校會議,如果夫妻雙方分居,則有可能失去監護權。

收養使非法定父母成為法定父母,有權在未經特別授權的情況下為孩子做出決定。收養還允許收養父母在伴侶去世後自動獲得孩子的監護權。同樣,如果收養父母去世,即使沒有遺囑,孩子也有權繼承其遺產,並可能獲得社會安全遺屬福利。

最後,如果一對夫婦分居,收養可以確保父母雙方都擁有監護權和探視權,並且任何糾紛都將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來決定,而不是根據誰是法定父母來決定。

共同收養、第二父母收養(也稱為共同父母收養)和單親收養之間有什麼區別?

聯合收養是指夫妻雙方同時收養一個孩子。第二父母收養是指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孩子。單親收養是指由一個人收養孩子。這三種收養方式在康乃狄克州都是合法的。

誰是法定父母?

與孩子有親生關係的親生父母是合法的父母。同樣,養父母也是合法的父母。

即使沒有血緣關係或收養關係,某些個人也依法被推定為合法父母。例如,如果一名男子與孩子的母親結婚,或在孩子出生後與其結婚並以書面形式承認其父子關係,則該男子被推定為父親(NH RSA 168-B:3, I(a))。雖然該法規是針對性別的,但它應該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參見NH RSA 23:3(「與婚姻關係或熟悉關係有關的性別特定術語…在新罕布夏州法律的所有目的上應被解釋為性別中立的))。

同樣,當一個人「將孩子帶回家並公開承認其為[自己的]孩子」時,即推定其與孩子存在親子關係(NH RSA 168-B:3, I(d))。在2014年具有開創性意義的案件「關於瑪德琳·B.的監護權」(166 NH 453 (2014))中,新罕布夏州最高法院裁定,該推定同樣適用於同性父母。法院還裁定,缺乏血緣關係並不妨礙該推定的適用,因為「推定並非基於血緣關係…而是基於州政府對兒童福祉和家庭完整性的利益」(ID。 462)。 GLAD 和共同律師 Kysa Crusco 代表原告參與此案,原告是一名非親生女同性戀母親,希望確定其女兒的合法父母身份。

雖然這項裁決對所有LGBT家庭來說都是極其重要的勝利,但透過法院來確認父母身份既痛苦又昂貴。我們強烈建議夫妻在法庭外尋求法律途徑,以確認其與子女的關係。更多信息,請參閱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的出版物: 保護家庭:LGBT家庭標準.

如果我們已婚或有民事結合,我們還需要進行第二父母收養嗎?

第二父母收養是確保雙方持續享有父母權利的最佳方法。即使新罕布夏州法律假定您是合法父母,如果您或您的伴侶搬家,其他州可能不會尊重該假定。相較之下,收養是法院判決,確立了親子關係,即使其他州對同性伴侶撫養子女持敵對態度,收養也很可能受到尊重。

米勒-詹金斯側邊欄

依賴伴侶的善意,甚至依賴孩子是在婚姻或民事結合中出生的事實,並非確保夫妻日後分居時父母雙方權利持續有效的最佳方式。例如 米勒-詹金斯訴米勒-詹金斯案此案自2004年起進入訴訟程序,涉及佛蒙特州和維吉尼亞州兩州的最高法院,並已多次上訴至美國最高法院。訴訟仍在進行中。

在該案中,珍妮特和麗莎在民事結合期間生下了孩子伊莎貝拉。珍妮特沒有領養孩子。兩人分居後,麗莎搬到了維吉尼亞州,並利用沒有領養孩子以及維吉尼亞州法律對同性關係的歧視,阻止珍妮特與女兒接觸。然而,維吉尼亞州法院最終同意佛蒙特州法院有權做出監護權和探視權的決定。

在多次嘗試說服麗莎允許珍妮特探視後,佛蒙特州家庭法院於2009年11月簽發了一項命令,授權珍妮特負責伊莎貝拉的日常護理,同時賦予麗莎自由的探視權。監護權的移交原定於2010年1月1日進行。然而,麗莎未能按約定時間出庭,法院發出了逮捕令。麗莎和伊莎貝拉至今仍下落不明。

格拉德律師事務所 (GLAD) 和當地律師在佛蒙特州的訴訟中代表珍妮特。有關此案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https://www.gladlaw.org/work/cases/miller-jenkins-v-miller-jenkins。

新罕布夏州是否有與代孕相關的法律?

是的。 2014年,新罕布夏州普通法院通過了參議院第353號法案《代孕法案》(NH RSA 168-B)。 可在 http://www.gencourt.state.nh.us/legislation/2014/SB0353.html),該法案更新了新罕布夏州的代孕法,以反映輔助生殖技術的進步。此前,新罕布夏州的法律只允許使用預期母親的卵子,且預期父母必須已婚的情況下進行代孕。新法案是美國最全面、最具前瞻性的代孕法之一,允許所有人透過代孕成為父母,無論其婚姻狀況或性取向如何。

該法案還簡化了準父母的法律程序,制定了代孕協議的標準化標準,並確保所有各方都受到法律保護。該法案規定了代孕協議的最低要求,並承認這些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該法案允許代孕媽媽在孩子出生前至少72小時簽署一份書面意願書並將其交給準父母,從而保留孩子(參見NH RSA 168-B:25, I-IV)。

如果同性父母共同撫養一個孩子,但只有其中一人是「合法」父母,那麼非法定父母對該孩子擁有什麼權利?

這些都是棘手的案件,但非法定父母可能能夠證明他們 在現場 父母 賦予他們的孩子有限的權利,包括幹預監護權訴訟的能力。建立 代替父母,個人必須證明他們接納孩子進入他們的家庭,並將孩子視為家庭成員,形成「心理上的親子關係」。

除非有第二父母收養,否則家庭如何保護孩子相對於其非法定父母的利益?

可以採取多種措施,但沒有一種措施能夠提供第二父母收養的安全性。

  1. 共同撫養協議: 共同撫養協議是一份協議,闡明了父母對彼此角色的期望,以及在分居、殘疾或死亡情況下的應對計劃。雖然法院不一定能完全執行這些協議,因為法院必須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做出監護權和探視權的決定,但它們是衡量夫妻雙方未來關係的重要指標。 相信 符合兒童的最大利益,並可能影響法院的最終判決。
  2. 共同監護: 法定父母可以選擇指定非法定父母為共同監護人。此程序允許非法定父母為孩子做出與法定父母相同的決定,包括醫療決定(參見 NH RSA 463:10(允許指定合適的人員,包括「在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情況下可以指定共同監護人」),12(監護人權利))。兒童最佳利益標準控制監護人的指定(NH RSA 463:8),監護人必須提交關於未成年人福利的年度報告(NH RSA 463:12)。此身分並非永久性的,任何人,包括法定父母,均可申請撤銷監護人(NH RSA 463:14-16)。
  3. 遺囑: 法定父母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在其去世後接管孩子的監護權。法院優先考慮此類意願。但是,如果孩子另有法定父母在世,則該監護人將優先於指定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