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就業 | 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是否有反歧視法來保護 LGBT 人士免受就業歧視?
是的。佛蒙特州是首批在1992年通過全州範圍全面禁止性傾向歧視法律的州之一(例如,21 VSA § 495(就業))。 「性傾向」定義為「女性或男性的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1 VSA § 143)。
2007年5月,佛蒙特州成為新英格蘭地區第三個明確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歧視的州(《公共法案41》,《關於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歧視的法案》,2007-2008年立法,定期會議(佛蒙特州,2007年))。該法將性別認同定義為「個人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或與其性別或性別認同內在相關的性別相關特徵,無論個人出生時的指定性別為何」(《佛蒙特州法典》第144條)。
它是否也保護那些在就業方面被視為 LGBT 的人?
至於性取向,或許可以。雖然反歧視法本身並沒有區分實際性取向和感知性取向,但總檢察長辦公室民權部門使用的問卷允許人們投訴基於性取向和感知性取向的歧視。然而,人權委員會在其就業投訴表中並沒有做出這種區分。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判例。 (註:學校騷擾法,將在下文討論) 學生權利 (該條款明確規定,為同性戀或雙性戀的學生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保護。下文討論的仇恨犯罪法也適用於實際或被認為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
至於性別認同,如上所述,性別認同被定義為「實際的或感知的性別認同」。這種說法包括基於感知的歧視。
反歧視法適用於誰以及禁止什麼?
反歧視法適用於誰以及禁止什麼?
反歧視法禁止任何雇主、職業介紹所或勞工組織因個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歧視其(21 VSA § 495 (a)(1))。該法適用於私人和政府雇主,並涵蓋大多數重大的工作行為,例如招聘、解僱、未晉升、降職、過度懲戒、騷擾以及對員工和類似同事的區別對待(21 VSA § 495 (a);§ 495d(1)(雇主定義))。
此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拒絕為其客戶分類或推薦就業,或以其他方式歧視其客戶,從而構成歧視。工會不得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拒絕其成員資格或以其他方式歧視其成員(《美國憲法》第21卷第495(a)(4)條)。
法律也禁止這些實體以因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限制就業或會員資格的方式發布廣告(21 VSA § 495(a)(2))。
該法律適用於佛蒙特州的每位雇主嗎?
不可以。儘管該法律的範圍很廣,但在應用時也存在例外。
- 雇主、機構或勞工組織可以辯稱,特定職位具備“真正的職業資格”,允許非LGBT員工擔任該職位(21 VSA § 495(a))。然而,反歧視法並未涵蓋任何一般職業豁免,因此這種辯護很少能成功。
- 至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宗教組織——以及由宗教組織運營、監督或控制的慈善或教育組織——如果“優先考慮同宗教或教派人士”,或“就該組織為推廣其所設立或維護的宗教原則而採取的任何行動”(21 VSA § 495(e)),則可免受該法律的約束。然而,此項豁免並非 全權委託 雇主可以利用僱員的宗教信仰作為理由,因僱員的性取向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而對其進行歧視。
佛蒙特州法律禁止性騷擾嗎?
是的。法律明確禁止性騷擾。佛蒙特州法律將性騷擾定義為一種性別歧視,指在以下情況下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與性相關的口頭或身體行為:
- 服從該行為已明確或隱含地成為僱用條款或條件;或
- 個人對此類行為的順從或拒絕被用作影響該個人的僱用決定的依據之一;或
- 此行為的目的或效果是嚴重干擾個人的工作表現,或造成恐嚇性、敵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21 VSA § 495d (13))。
由於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按照與其他歧視索賠相同的方式提出騷擾索賠,如下所述。
除了禁止性騷擾之外,佛蒙特州法律還要求所有雇主、職業介紹所和勞工組織確保工作場所不存在性騷擾,具體方式包括制定反性騷擾政策、張貼概述該政策的通知以及向所有員工提供該政策的個人書面副本(21 VSA § 495h)。
對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進行性騷擾與騷擾其他人一樣違法。有些騷擾是專門針對同性戀的,可能更公平地被定性為基於性取向的騷擾。另一些騷擾則源自於當事人的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可能被定性為基於性別認同的騷擾。還有一些騷擾本質上是性騷擾,更適當地被歸類為性騷擾。所有這些類型的騷擾都可能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根據佛蒙特州法律,所有這些都是被禁止的。
美國最高法院和多個州法院都裁定同性性騷擾違反了性騷擾法(比較 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 523 US 75, 118 S.Ct. 998 (1998)(根據聯邦性騷擾法,男性可以起訴其他男性的性騷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