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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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 | 歧視 | 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是否有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視的法律?

是的。佛蒙特州已經頒布了反歧視法,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在就業、住房和公共場所免受歧視。

誰受到反歧視法的保護?

  • 患有愛滋病或愛滋病毒陽性的人,即使他們無症狀且沒有外在或明顯的疾病跡象。
  • 有愛滋病毒感染記錄或被認為或認為感染愛滋病毒的人。
  • 根據聯邦法律(但不包括佛蒙特州法律),未感染愛滋病毒但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聯繫」的人(例如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朋友、戀人、配偶、室友、商業夥伴、擁護者和照護者)屬於共犯關係。

哪些法律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就業歧視?

有兩部法律保護HIV感染者和愛滋病患者免受就業歧視。首先,佛蒙特州有一項具體的法律,禁止雇主基於HIV檢測陽性結果進行歧視(佛蒙特州法令附錄第21卷第495(a) (6)-(7)條)。該法還禁止任何雇主要求員工進行HIV檢測作為僱用條件。

更廣泛地說,HIV 感染者受到聯邦《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和《佛蒙特州公平就業實踐法》的保護,這兩項法律都禁止基於殘疾的歧視。就這些法律而言,「殘疾」一詞涵蓋多種健康狀況。 ADA 涵蓋擁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佛蒙特州的法律涵蓋在該州擁有一名或多名服務人員的雇主(Vt. Stat. Ann. tit. 21, § 495d (1))。

1973 年《康復法案》禁止在聯邦機構實施的計畫、接受聯邦財政援助的計畫、聯邦就業以及聯邦承包商的僱用實踐中基於殘疾進行歧視。

有關佛蒙特州就業歧視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歧視 | 就業 | 佛蒙特州 

這些反歧視法禁止什麼?

雇主不得僅因申請人或員工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等殘疾而對其採取不利行動。這意味著雇主不得基於申請人感染愛滋病毒或患有愛滋病的事實而解僱、拒絕僱用、重新僱用、晉升,或在僱用條款或條件中以其他方式進行歧視。

這裡的重點是愛滋病患者或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否與其他類似情況下的申請人或員工受到不同的待遇。
以下是非法歧視的例子:

  • 雇主不得因擔心愛滋病毒感染者會傳染給其他員工或顧客而拒絕僱用該感染者。
  • 雇主不得基於某人將來可能生病而無法勝任工作的可能性或機率而拒絕僱用或做出僱用決定。
  • 雇主不能因為這會增加健康或工人賠償保險費而拒絕僱用某人。

雇主可以詢問員工的哪些健康狀況?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雇主在僱用員工前不得詢問任何旨在確定員工是否有殘疾的問題。以下是一些禁止在僱用前詢問的問題:

  • 您曾經住院或接受過醫師的照護嗎?
  • 您是否曾經領取過工傷賠償或殘障福利?
  • 你吃什麼藥?

發出有條件錄用通知後,雇主可要求申請人進行身體檢查或了解病史。但除非體檢結果顯示該申請人無論在何種情況下都無法勝任工作,否則不得撤回錄用通知。同一工作類別的每位申請人必須進行相同的醫療詢問。此外,這些體檢和病史記錄必須與人事記錄分開保存,並受到嚴格的保密保護。

就業開始後,雇主僅可在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求的情況下要求體檢。

法院如何處理人們對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療保健人員(如外科醫生)會將愛滋病毒傳播給病人的擔憂?

HIV 從醫護人員傳播給病人的風險被認為非常小,接近零。然而,在醫院試圖限製或終止執行侵入性操作的 HIV 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的案件中,法院的反應卻異常恐懼,並堅持一個不可能實現的「零風險」標準。因此,少數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處理過此類問題的法院都支持了此類終止決定。

ADA 中的就業條款規定,僱員 如果員工“對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則不具備從事該工作的資格。為了確定員工是否構成“直接威脅”,法院將分析以下因素:

  • 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
  • 風險的機率;以及
  • 是否可以透過合理的安排消除風險。

然而,在涉及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案件中,法院忽略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極小,而專注於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以下摘自近期一個案例,體現了法院的典型做法:

「我們認為,Doe醫生確實對其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構成重大風險,且無法透過合理的安排予以消除。儘管目前可能沒有記錄在案的外科醫生與患者之間傳播的案例,但這種傳播顯然是可能的。而且,經皮損傷的風險永遠無法透過合理的安排予以消除……因此,即使Doe醫生採取了額外的預防措施……某種程度的醫療措施……某種程度的醫療措施。 (4) Circ. 1995))。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少數法院審理過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愛滋病法律計畫認為,這些案件的判決存在錯誤,與國會通過《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初衷相悖。由於該領域的法律尚不明確,任何可能面臨就業歧視的醫護人員都應該諮詢律師或公共衛生倡導者。

評估雇主的歧視

雖然諮詢律師可能會有所幫助,但以下步驟可以幫助您開始考慮和評估潛在的就業歧視問題。

  1. 考慮一下不公平和非法歧視之間的區別。勞動法的底線是,員工可以因為正當理由、不正當理由或根本沒有理由而被解僱。一個人可以因為很多原因被合法解僱,包括「性格不符」。他們不能因為以下原因被解僱: 歧視性的 法律明確禁止的原因。
  2. 為了證明歧視主張(即,您因歧視而不是某些正當理由而被解僱、降職等),您必須能夠證明以下內容:
  • 雇主知道或得知您是愛滋病毒陽性或患有愛滋病;
  • 無論是否有合理的便利條件,您都具備履行該工作基本職責的資格;並且
  • 由於您的愛滋病毒或愛滋病狀況以及
    雇主針對不利行動的說法是虛假的。
  1. 如果您的雇主知道您感染了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請明確說明誰知道、他們是如何知道的以及他們何時發現的。如果您沒有告訴雇主,雇主還有其他途徑知道或懷疑您的愛滋病毒狀況嗎?
  2. 考慮一下您認為自己因愛滋病毒感染狀況而受到區別對待的原因,包括以下方面:
  • 處於類似情況的其他員工是否受到了不同的待遇或相同的待遇?
  • 您的雇主是否遵守了其人事政策?
  • 雇主得知您的愛滋病毒狀況後不久就開始對您進行不利的待遇了嗎?
  • 您是否曾因病缺勤過一段時間,且返回工作崗位後是否開始受到不良治療?
  • 你的雇主對此事的描述是怎樣的?你該如何證明雇主的說法是錯的?
  1. 您是否因任何與愛滋病毒相關的健康或醫療問題而難以履行工作職責?您的病情是否妨礙您全職工作,或需要請假去看醫生、做些輕鬆的工作或從事壓力較小的工作?您可以嘗試集思廣益,制定一個合理的安排,並向您的
    以下是需要考慮的幾點:
  • 該公司如何運作?實際的住宿安排如何?
  • 站在主管的角度想想,對於你提出的合理安排,主管可能會提出哪些異議?例如,如果你需要在某個時間離開去看醫生,誰來接替你的工作?

佛蒙特州的哪些法律禁止住房歧視?

根據佛蒙特州法律(Vt. Stat. Ann. tit. 9, § 4503)和 1989 年《國家公平住房修正案》,在住房出售或租賃過程中基於 HIV 感染狀況進行歧視是違法的。

任何人不得因其感染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而將其驅逐出公寓,或因其被視為感染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而將其驅逐出公寓。

有關佛蒙特州住房歧視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歧視 | 住房 | 佛蒙特州

這些法律有例外嗎?

根據佛蒙特州法律,對於單位數不超過三個的建築物,如果業主或其直系親屬居住在其中一個單元,則出租房屋除外(佛蒙特州法令附錄第9卷第4504節)。此外,《公平住房法》在某些情況下豁免以下情況:單元數不超過四個的自住建築、無需經紀人出售或出租的獨棟住宅,以及由組織和私人俱樂部運營且僅限會員入住的住房。

佛蒙特州的法律是否保護人們免受醫療保健提供者、企業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歧視?

是的。  根據佛蒙特州法律(Vt. Stat. Ann. tit. 9, § 4502)和《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將 HIV 感染者排除在公共場所(法律所稱的「公共場所」)之外,或在公共場所向 HIV 感染者提供不平等或受限的服務均屬違法行為。根據這兩項法規,「公共場所」一詞涵蓋任何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機構或企業。

因此,愛滋病毒感染者在幾乎所有公共場所或企業都受到保護,免受歧視,包括酒吧、餐廳、酒店、商店、學校、職業或其他教育項目、計程車、公共汽車、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健身俱樂部、醫院以及醫療和牙科診所,只要這些設施通常向公眾開放。

有關佛蒙特州公共場所歧視的更多信息,請參閱 歧視 | 公共場所 | 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是否有專門針對學校的公共住宿法律?

是的。除了公共場所普遍禁止歧視的規定外,佛蒙特州還有一項具體法律,禁止學區或教育機構基於HIV感染狀況歧視任何申請人或學生(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18條第1127款)。此外,學區和教育機構不得要求或強制申請人或學生進行HIV檢測。因違反本法規而受到損害的學生或申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禁制令救濟和損害賠償。

佛蒙特州是否有專門針對醫療保健的公共住宿法律?

是的。佛蒙特州也有一項具體的法律,禁止醫療保健提供者或機構歧視HIV感染者。此外,醫療保健提供者和機構不得將HIV檢測作為「接受無關治療或服務的條件」(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18條第1128款)。個人可以就違反該法規的行為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獲得禁制令救濟和損害賠償。

醫護人員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否仍是一個問題?

信不信由你,HIV 感染者仍然面臨醫院、醫生、牙醫和其他醫療機構的歧視。這種歧視可能表現為直接拒絕提供醫療服務,或因患者的 HIV 感染狀況而進行非法轉診。

歧視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醫生提出了哪些類型的論點?這些論點是否合理?

醫生通常試圖用以下兩個論點之一來證明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合理的:

  1.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有些醫生因為對愛滋病毒傳播的非理性恐懼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2.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有些醫生錯誤地認為全科醫生沒有資格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護理,因此將患者轉診給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和佛蒙特州法律,直接拒絕提供醫療和以患者殘疾為由進行不必要的轉診都是違法的。

法院和醫學專家對這些論點有何反應?

  1.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

醫生和牙醫可能會聲稱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合理的,因為他們擔心自己可能透過針刺或其他血液接觸感染愛滋病毒。然而,針對醫護人員的研究得出結論,職業暴露感染愛滋病毒的風險微乎其微,尤其是在採取普遍預防措施的情況下。

因此,1998年,美國最高法院就此案作出裁決 布拉格登訴阿博特案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因擔心或害怕愛滋病毒傳播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524 US 624 (1998))。

除了法律角度外,美國醫學會、美國牙科協會以及許多其他專業醫療保健組織都發布政策,認為拒絕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治療是不道德的。

  1.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

在這些情況下,歧視主張的是非曲直取決於基於客觀醫學證據,病人所需的服務或治療是否需要轉診給專科醫生,或是否屬於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和能力範圍。

在 美國訴莫萬特案,一家聯邦審判法院駁回了一名牙醫的訴求,該牙醫聲稱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專科醫生進行常規牙科護理(898 F. Supp. 1157 (ED La 1995))。法院採納了專家的證詞,即除了一般牙醫所具備的技能外,無需任何其他特殊培訓或專業知識即可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牙科治療。法院特別駁回了該牙醫的論點,即他不具備資格,因為他沒有及時掌握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所需的文獻和培訓。雖然此案發生在牙科護理的背景下,但它也適用於其他醫療環境。

《美國殘疾人法案》中有哪些具體條款禁止醫療保健提供者歧視?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42 USC §§12181-12188),醫療保健提供者的以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1. 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充分、平等地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或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與其他患者一樣「受益」醫療服務的機會。
  2. 建立接受醫療服務的“資格標準”,往往會篩選出愛滋病毒檢測呈陽性的患者。
  3. 為愛滋病毒陽性患者提供「不同或單獨」的服務,或未能在「最全面的環境中」為患者提供服務。
  4. 拒絕向已知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關係」或「交往」的人(如配偶、伴侶、子女或朋友)提供平等的醫療服務。

哪些具體的醫療保健行為構成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非法歧視?

將上述 ADA 的具體規定應用於醫療保健實踐,以下做法是違法的: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因為認為有愛滋病毒傳播風險或因為醫生只是不願意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僅僅因為患者感染了愛滋病毒就同意僅在醫生常規辦公室以外的治療環境(例如專科醫院診所)中為患者進行治療。
  • 除非所需治療超出醫生的常規執業範圍或專業範圍,否則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將 HIV 陽性患者轉診至其他診所或專科醫生。 ADA 規定,HIV 陽性患者的轉診必須 轉診與其他患者的轉診依據相同。但是,如果患者患有愛滋病毒相關疾病,且超出了醫療服務提供者的能力或服務範圍,則可以將患者轉診至專科護理機構。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為了在強制規定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DC) 感染控製程序之外採取額外預防措施而增加 HIV 陽性患者的服務費用。在某些情況下,僅僅因為 HIV 感染狀況而採取不必要的額外預防措施,甚至可能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ADA)。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限制治療愛滋病毒陽性患者的預定時間,例如堅持要求愛滋病毒陽性患者在一天結束時來就診。

根據聯邦法律,針對歧視有哪些潛在的補救措施?

要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提起就業歧視索賠,雇主必須至少有 15 名員工。申請人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 180 天內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出索賠。申請人可以從 EEOC 撤銷 ADA 索賠,並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若要就公共場所的歧視提起訴訟,當事人無需先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只需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禁制令救濟(即尋求法院命令停止歧視行為)。除非美國司法部提出索賠,否則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的行為將不予賠償。但是,如果當事人針對接受聯邦資助的實體提起訴訟,則可以根據《聯邦康復法案》追償賠償金。

為了根據《康復法》提出索賠,個人可以向聯邦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地區辦事處提出行政投訴和/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公平住房法》,如需就住房歧視提起索賠,個人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一年內向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提出投訴。個人也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提起訴訟。無論個人是否已向 HUD 提出投訴,均可提起訴訟。

資源

有關就業投訴流程的更多信息,請訪問:

有關根據 ADA 提起歧視投訴的信息,請訪問 ADA.gov: 提出投訴

案件與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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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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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 | 檢測與隱私權 | 佛蒙特州

佛蒙特州有哪些法律管轄 HIV 檢測的知情同意?

佛蒙特州沒有強制要求HIV檢測必須獲得具體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因此,HIV檢測可以基於一般的醫療同意書進行。然而,佛蒙特州確實有一項具體的法律,要求對申請人進行HIV檢測的保險公司遵循特定的程序,包括獲得HIV相關的書面知情同意書。

保險公司對申請人進行愛滋病毒檢測時必須遵守哪些程序?

佛蒙特州的保險公司不能要求投保人透露過去曾接受過 HIV 檢測的情況。但是,保險公司可以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進行 HIV 檢測。除了獲得 HIV 檢測相關的書面知情同意書外,保險公司還必須向每位投保人提供具體資訊。這些資訊包括:

  1. 愛滋病毒檢測及其與愛滋病的關係的解釋;
  2. 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和意義的局限性,以及就測試結果尋求諮詢的重要性;
  3. 保險公司尋求測試的目的;
  4. 解釋稱個人可以自由地向私人醫生或諮商師諮詢有關愛滋病毒檢測的問題,並可以在接受保險公司檢測之前獲得匿名檢測;
  5. 解釋該人可以選擇直接或透過書面指定的其他人來獲取測試結果;以及
  6. 一份聲明指出,保險公司可能會向其他人(例如醫務人員)揭露測試結果,以便做出承保決定。

保險公司可以向醫療資訊局(一個集中的保險業資料庫)揭露HIV檢測呈陽性的個人血液檢測結果異常,但不得具體說明HIV陽性。此外,保險公司不得向任何保險經紀人或代理人揭露與HIV相關的資訊。

需要向申請人或被保險人提供的資訊必須以書面形式向被保險人大聲宣讀,並以書面形式提供(Vt. Stat. Ann. tit. 8, § 4724 (20) (B) (i))。

佛蒙特州法律是否允許在違背個人意願的情況下進行愛滋病毒檢測?

是的。佛蒙特州法律規定,在一種特殊情況下需要進行 HIV 檢測。法院可以下令對涉及性行為的犯罪者進行 HIV 檢測,並將結果告知受害者(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 13 卷第 3256 節)。 「性行為」一詞的定義請參閱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 13 卷第 3251 節,其意義為:1)陰莖與外陰、口腔與陰莖、口腔與外陰的接觸,或任何身體部位或物體侵入他人生殖器或肛門的行為;以及 2)構成美國疾病管制與預防中心認定的 HIV 傳播風險的行為。所有法庭訴訟紀錄均會被封存。

此外,法律規定,被控性行為犯罪但尚未定罪的被告可以主動提出接受愛滋病毒(HIV)和其他性傳染病的檢測。檢測結果不得作為被告刑事審判的證據,但如果被告最終被定罪,法院可將主動提出的檢測請求作為減輕罪責的因素(佛蒙特州法令附錄第13卷第3256(f)節)。

佛蒙特州的哪些法律保護醫療資訊(例如 HIV)的隱私?

根據一般普通法原則,醫生、醫療保健提供者和機構未經患者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私人醫療資訊。

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否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

許多法院裁定,個人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有權不揭露其愛滋病毒感染狀況。法院依據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裁定了這項權利,該條款賦予了避免披露某些類型的個人資訊的隱私利益。

只有當揭露資訊的人是國家或政府行為者(例如警察、監獄官員或州立醫院的醫生)時,才能主張憲法賦予的隱私權。

為了確定是否侵犯了隱私權,法院會權衡侵犯個人隱私的性質與政府制定披露政策或做法的合法理由。

佛蒙特州法律是否允許在違背個人意願的情況下揭露愛滋病毒狀況?

是的。佛蒙特州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必須揭露HIV感染狀況。

  1. 法院命令披露

根據佛蒙特州法律,如果法院認定尋求資訊的個人“表現出迫切的需求,且無法透過其他方式滿足”,法院可命令其披露與HIV相關的檢測或諮詢資訊(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12卷第1705(a)節)。在做出此類裁定時,法院會權衡披露個人HIV感染狀況的必要性與相關的隱私利益。鑑於維護HIV感染狀況隱私的重要性,佛蒙特州立法機構也指示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考慮披露HIV感染狀況是否會損害公眾利益,從而阻礙其未來進行檢測並可能導致歧視。

該法包含許多程序保障措施,包括要求不披露測試對象的姓名、測試對象參與法庭聽證的權利,以及要求任何法庭命令都應明確規定誰可以接觸愛滋病毒相關資訊以及禁止將來披露。

  1. 愛滋病毒和愛滋病報告以進行流行病學追踪

所有州都要求向州衛生官員報告各種健康狀況,以便評估疾病的流行病學趨勢並制定有效的預防策略。佛蒙特州法律要求,各類醫療保健提供者、醫院和管理式醫療機構必須向衛生部報告 HIV 感染或愛滋病的診斷結果(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 18 條第 1001 (a) 款)。報告中應包含患者的姓名。佛蒙特州法律規定:

  • 在進行愛滋病毒檢測之前,必須告知個人,如果檢測結果呈陽性,則需要向衛生部報告個人姓名,並且有些檢測站提供匿名檢測,無需報告陽性結果。
  • 未經個人自願書面授權,衛生部不得披露表明某人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的公共衛生記錄,包括向其他州、聯邦政府或其他佛蒙特州機構披露。
  • 衛生部記錄顯示某人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不得用於民事、刑事或行政法律訴訟,或用於就業或保險目的。

案件與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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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與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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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V/AIDS | 其他HIV相關法 | 佛蒙特州

雇主必須為身心障礙員工提供「合理便利」是什麼意思?

殘疾人士,例如愛滋病毒/愛滋病感染者,可能會遇到健康問題,導致難以滿足某些工作要求或職責。例如,他們可能會感到精疲力竭,難以完成全職工作。

在某些情況下,雇主有義務修改或調整工作要求或工作場所政策,以使殘疾人士(例如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者)能夠履行工作職責。這被稱為“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的例子包括:

  • 修改或改變工作任務或職責;
  • 制定兼職或修改的工作時間表;
  • 允許在正常工作時間內請假去看醫生;
  • 將員工重新分配到空缺職位;或
  • 對工作現場的實體佈局進行修改或購買電話放大器等設備,以允許聽力障礙人士完成工作。

一個人怎樣才能獲得合理的住宿?

除極少數例外,員工有責任主動提出便利申請。此外,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提供一些關於殘疾性質的資訊。如果員工擔心向主管揭露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請聯絡愛滋病法律計畫的法律資訊熱線,以製定應對此類要求的策略。

員工可以申請的便利條件沒有固定的設定。申請便利條件的性質將取決於每位員工的具體情況。

雇主是否必須批准合理住宿請求?

雇主沒有義務批准每項便利措施請求。雇主無需提供會造成「過度負擔」(即給雇主的營運帶來重大困難或費用)的合理便利措施。此外,如果員工即使獲得合理便利措施仍無法履行工作職責,雇主也無需提供合理便利措施。

在什麼情況下,對員工而言「合理的便利」會成為對雇主而言「過度負擔」?

在確定所要求的便利性是否對雇主造成過度負擔或困難時,法院會審查許多因素,其中包括:

  • 雇主的規模、預算和財務限制;
  • 實施所要求的住宿的費用;以及
  • 此調整如何影響或擾亂雇主的業務。

再次強調,我們會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審查。

只有當員工因合理便利而具備履行基本工作職責的資格時,雇主才有義務提供合理便利。即使員工已獲得合理便利,雇主也無需僱用或留用無法履行基本工作職責的員工。

佛蒙特州的法律是否規定注射毒品者可以使用清潔針頭來預防愛滋病毒傳播?

是的。鑑於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表明,提供清潔針頭的計畫能夠:(1) 減少新增愛滋病毒、乙肝和丙肝感染;(2) 增加接受藥物濫用治療的注射吸毒者人數,佛蒙特州立法機構於 1999 年通過了一項法律,允許開展以社區為基礎的針頭交換計畫(佛蒙特州法規附錄第 18 卷第 4475、4476 和 476 條)。

根據該法律,愛滋病服務機構、藥物濫用服務機構或持照醫療保健機構或機構可以向衛生部門申請進行針頭交換計畫。重要的是,持有透過此類項目獲得的針頭並不違反持有毒品用具的犯罪法律。

一個人如何證明他或她透過授權的交換計劃合法獲得針頭?

針頭交換計畫為參與此計畫的消費者提供身分識別卡。衛生部規定,該卡不得透過姓名識別消費者,而是使用保密的識別系統(參見 佛蒙特州衛生部,《有組織的社區針頭交換計畫操作指南》,2010 年 7 月)。

我可以在藥局櫃檯購買注射器嗎?

是的。佛蒙特州沒有對在藥局購買注射器設置任何法律障礙。

資源

要獲取佛蒙特州愛滋病毒/愛滋病組織清單(您可以從中獲取支持和資訊),請訪問 佛蒙特州愛滋病和愛滋病毒服務組織.

有關暴露前預防 (PrEP) 治療的信息,請訪問 新英格蘭北部計劃生育協會的 PrEP/PEP 頁面.

案件與辯護

要查看 GLAD 在佛蒙特州直接參與的 HIV/AIDS 案例或倡導活動,請訪問 案件與辯護 – GLAD 在“按問題”下選擇“HIV/AIDS”,在“按位置”下選擇“佛蒙特州”。

新聞與新聞稿

要查看有關佛蒙特州愛滋病毒/愛滋病的新聞和新聞稿,請訪問 新聞與新聞稿 – GLAD 在“按問題”下選擇“HIV/AIDS”,在“按位置”下選擇“佛蒙特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