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父母收養 | 緬因州
在緬因州,同性伴侶可以共同收養孩子嗎?
是的,這是由於同性戀伴侶聯盟(GLAD)就緬因州遺囑認證法院拒絕受理一對女同性戀伴侶共同收養申請的管轄權一案(In re Adoption of MA,—- A.2d——, 2007 WL 2446019 (Me. 2007))向緬因州法院提起上訴的結果。 2007年8月,緬因州法院裁定遺囑認證法院擁有管轄權,且州法律允許未婚伴侶收養孩子。裁決明確指出,緬因州法律允許未婚伴侶共同或由第二父母收養孩子。有關該程序的更多具體信息,請參閱GLAD的出版物, 共同收養實務與程序(結合MA收養):第二父母收養.
共同收養、第二父母收養和單親收養有什麼區別?
聯合收養是指夫妻雙方同時收養一個孩子。第二父母收養是指一方收養另一方的孩子。單親收養是指一方收養孩子。
第二位父母收養或共同收養有什麼好處?
收養是法院判決孩子擁有兩個合法父母的判決。除了提供法律保障外,收養判決還反映了家庭的實際狀況,從而提供情感上的安慰和安全感。
如果沒有領養,非法定父母需要特別許可才能為孩子尋求醫療服務或參加學校會議。如果是領養,領養父母則是法定父母,有權在無需特別授權的情況下為孩子做出日常和緊急事務的決定。
收養子女時,如果父母一方過世,另一方將自動獲得子女的監護權。此外,即使沒有遺囑,子女也自動擁有繼承已故父母遺產的權利。子女也可以根據已故父母的工作記錄領取社會安全遺屬福利。
最後,如果夫妻分居,那麼收養意味著父母雙方都有權尋求父母的權利和責任,任何爭議都將根據孩子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如果我們已婚,我們需要進行第二父母收養嗎?
當婚姻關係中生下孩子時,緬因州法律以及所有州的法律都推定夫妻雙方均為孩子的父母,並且雙方姓名均列在孩子的出生證明上。然而,這只是一種推定,可以在法庭上提出異議。因此,同性戀者反墮胎聯盟(GLAD)過去曾建議已婚夫婦進行第二父母收養,以確保非親生父母的親子關係,因為收養是法院判決建立親子關係,其他州必須尊重這項判決。
現在,緬因州的夫婦可以透過第二種方式來保護非親生伴侶的親子關係,那就是簽署親子關係承認書。
如果我是已簽署親子關係承認書的父母,我還需要進行第二父母收養嗎?
不。簽署了親子關係確認書的父母無需再進行第二次收養來確立親子關係。親子關係確認書根據州法律確立了合法的親子關係,相當於州法律下的法院親子關係判決,並賦予您作為父母的所有權利和義務。根據聯邦法律,親子關係確認書相當於司法親子關係判決書,應在所有州得到承認。
由於擴大親子關係確認書的取得管道是一項新興發展,有些父母可能更願意在親子關係確認書的基礎上,甚至代替親子關係確認書,完成第二父母收養。為了了解最適合您家庭的方案,建議您尋求個人化的法律諮詢。
除非共同收養或第二父母收養,否則家庭如何保護孩子相對於第二父母的利益?
有很多措施可以採取,儘管它們都無法提供像第二父母收養或婚姻那樣的保障。這些措施包括:
- 共同撫養協議: 一份協議,闡明父母對彼此角色的期望,以及在分居、殘疾或死亡情況下的計劃。雖然這些協議可能無法作為合約強制執行,但它們是夫妻組建家庭時的初衷以及他們認為最符合孩子利益的因素的重要指標,因此可能影響法院對父母身份及其各自父母權利和責任的評估。
- 遺囑: 法定父母可以在其去世後指定孩子的監護人。法院會認真考慮這些「遺囑指定」的任命。當然,如果孩子有另一位在世的法定父母,則該監護人優先於指定的監護人(參見《美國憲法修訂法典》第18-A卷第5-301節及後續章節)。
- 共同監護: 此程序允許親生父母或養父母指定其伴侶為共同監護人,以便該伴侶能夠為孩子獲得醫療和健康保險,並在其他大多數情況下以父母的法定權力行事。如果法定父母同意指定,且法院認為該指定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則遺囑認證法院可以指定法定父母及其伴侶為共同監護人(參見18-A Me. Rev. Stat. 第5-204(b)條)。 GLAD的案例「關於IH的監護權」(In re Guardianship of IH),834 A.2d 922 (Me. 2003),闡明了該領域的法律。另請參閱https://www.gladlaw.org/current/pr-detail/maine-high-court-affirms-lesbian-couples-right-to-petition-for-full-coguard/)。此監護身分並非永久性的,如果監護權不再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依合法申請終止監護權。此外,一旦兒童年滿十八歲,共同監護身分將不再被承認(《美國州修訂法令》第5-212(d)條)。此外,即使父母不同意,如果兒童與他人同住,且父母一直未參與兒童的生活,法院也可以判令其獲得「事實上的」監護權。 《美國州修訂法令》第5-101條。
- 委託父母權利的授權書: 該文件由父母一方簽署,授權另一位成年人行使該父母一方子女的所有權力,但同意該子女被收養的權力除外。該文件必須經過公證,並且每六個月必須更新一次。
如果同性父母共同撫養一個孩子,但只有其中一人是「合法」父母(因為出生或收養),那麼另一方父母對該孩子擁有什麼權利?
緬因州的這一法律領域正在迅速發展。如果非親生父母或非收養父母是“事實上的父母”,則其有權被考慮授予全部父母權利和責任,其中可能包括監護權或探視權(參見 CEW v. DEW, 845 A.2d 1146 (Me. 2004))。儘管緬因州法院尚未明確界定哪些人符合事實上的父母資格,但法院已聲明:
- 事實父母必須與孩子建立了親子關係;
- 法定父母必須同意並鼓勵這種關係的發展;
- 事實上的父母必須至少與法定父母一樣承擔一部分照顧子女的職責(參見 Stitham v. Henderson, 768 A.2d 598, 605-06 (Me. 2001) (Saufley, J., 同意)(引用 ENO v. LMM, 711 NE2d 886, 19191919191919199. 1919199)。
法院補充說,事實上的父母「必須僅限於那些在孩子的生活中完全承擔起永久、明確、忠誠和負責任的父母角色的成年人」(參見 CEW v. DEW, 845 A.2d 1146 (Me. 2004))。這一法律領域需要進一步澄清。例如,儘管法院沒有要求這樣做,但許多法官和執業律師都引入了孩子與事實上的父母共同生活的兩年期限。
無論一個人的合法權利狀況如何,請務必記住,無論法律標籤如何,孩子都會與父母養育者建立牢固的依戀關係。將孩子與曾經充當父母的人分離,對孩子來說可能是毀滅性的損失。此外,透過法庭程序確認事實上的父母身份將是痛苦且昂貴的,因此強烈鼓勵人們在法庭之外採取一切措施,共同就孩子的利益做出決定。請參閱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 (GLAD) 的出版物, 保護家庭:LGBT家庭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