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妮特詹金斯今天呼籲公眾幫助尋找她的女兒伊莎貝拉米勒詹金斯

下載此新聞稿的 PDF 版本

在州際監護權糾紛中,孩子的另一位母親未能依照法院命令轉移監護權;帶著孩子失蹤

11月,佛蒙特州拉特蘭家庭法院下令麗莎·米勒於2010年1月1日將孩子的監護權移交給珍妮特·詹金斯。但監護權的移交並未完成,伊莎貝拉和麗莎至今下落不明。麗莎的律師表示,他們已經幾個月沒有與她聯繫了,伊莎貝拉的訴訟監護人和律師也一直無法聯繫到她。

伊莎貝拉出生生於2002年,當時珍妮特和麗莎決定要一個孩子。麗莎接受了人工授精,並懷上了孩子。目前的監護權和探視權案件始於2003年,當時麗莎在佛蒙特州提交文件,請求法院解除她和珍妮特的民事結合,並裁定孩子的監護權。法院將臨時監護權判給了麗莎,並將探視權判給了珍妮特。法院後來裁定珍妮特是伊莎貝拉的法定父母。

麗莎在維吉尼亞州提起了新的訴訟,尋求被認定為伊莎貝拉的唯一監護人。經過多年的訴訟,維吉尼亞州上訴法院裁定佛蒙特州對此案擁有管轄權,維吉尼亞州法院必須遵守佛蒙特州法院的判決。 (下文將詳細介紹此案的來龍去脈。)

在佛蒙特州法院多次判處麗莎藐視法庭罪(因她拒絕遵守法院的探視令)之後,法院下令將監護權移交給珍妮特。法院裁定伊莎貝拉應該與她的父母雙方都保持關係,而麗莎不願允許伊莎貝拉與珍妮特建立關係。

今天,珍妮特發表了以下聲明:

我非常擔心伊莎貝拉。我不知道她在哪裡,也不知道她是否安好。

伊莎貝拉是我的女兒。我和麗莎決定要一個孩子,並且會使用替代生殖技術來實現這個願望。我們一起挑選了一位捐贈者。麗莎生下伊莎貝拉時,我在場。我們給她取了我們兩個的姓氏,因為我們都是她的父母。伊莎貝拉出生後,我和麗莎一起照顧她。我們一起餵她、陪她玩、幫她換尿布,愛她。

最終,法院裁定我是伊莎貝拉的父母,但我心裡一直清楚這一點。當麗莎阻止我和女兒聯繫時,我感到無比震驚,我相信伊莎貝拉也是。

我的目標從來都不是要把伊莎貝拉和麗莎分開。我只想讓伊莎貝拉認識並愛她的父母。我只想和她在一起,就像任何父母一樣。

請幫我找到我的孩子。

珍妮特的律師之一、來自佛蒙特州米德爾伯里的莎拉·斯塔爾表示:“我們對監護權移交未能按命令進行感到非常失望。為了伊莎貝拉,我們希望她能盡快被找到,並與珍妮特團聚。”

「我們最關心的仍然是伊莎貝拉的安全和福祉。我們的客戶珍妮特·詹金斯,作為一名慈愛的母親,已經竭盡所能,在法律框架內保護她的孩子。麗莎·米勒一再違抗法院命令,她的行為令人髮指,危害性極大。今天,我們與珍妮特同在,她不知道女兒被帶到了哪裡。 Legal 亞特蘭大南部地區辦事處的高級監督律師格雷格·內文斯說道,他也是珍妮特的代理律師。

「我們非常擔心伊莎貝拉的安全。我們仍然希望麗莎能做正確的事,遵守法院的命令,」弗吉尼亞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法律總監、珍妮特的另一位律師麗貝卡·格倫伯格說。

珍妮佛·萊維(Jennifer Levi)是同性戀倡導者和捍衛者組織的高級律師,也是珍妮特在佛蒙特州的上訴律師,她表示:「這起案件對所有家庭來說都是一場悲劇。珍妮特多年來一直遵守法律規則,而麗莎卻一次又一次地無視法院命令。如果任何父母都能成功逃避法律制度,那麼我們仍然辜負了當地執法部門並找到她與當地法院合作,我們仍然與她的家庭執法部門合作。

任何知道伊莎貝拉和麗莎下落的人,請致電失蹤與受虐兒童中心 (1-800-843-5678) 或貝德福德縣警長辦公室 (540-586-4800)。下方附有伊莎貝拉和麗莎·米勒的照片。

聯絡方式:
Sarah Star,佛蒙特州米德爾伯里律師 - (802) 385-1023
Lisa Hardaway,Lambda 法律辯護和教育基金 - 973-902-9298
卡麗莎·坎寧安(Carisa Cunningham),同性戀者 - 617-426-1350
維吉尼亞州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的 Rebecca Glenberg – 804-644-8080

案件背景
伊莎貝拉·米勒-詹金斯出生於2002年4月,珍妮特·詹金斯和麗莎·米勒決定透過人工受孕生育一個孩子。麗莎和珍妮特共同撫養女兒,直到2003年秋天分居。麗莎帶著孩子搬到了維吉尼亞州。 2003年11月,麗莎向佛蒙特州拉特蘭家庭法院提交了一份解除民事結合的申請。在申請書中,麗莎承認孩子是民事結合所生,並請求法院將監護權判給她,珍妮特則享有探視權。麗莎也請求法院判令珍妮特支付子女扶養費。
2004年6月,佛蒙特州法院簽發了一項臨時監護令,將主要監護權授予麗莎,並允許珍妮特探視孩子。麗莎沒有執行該命令,而是向弗吉尼亞州弗雷德里克縣巡迴法院提起了新的訴訟。維吉尼亞州法院裁定麗莎是孩子的唯一監護人,珍妮特無權獲得監護權或探視權。法院引用了維吉尼亞州的《婚姻確認法》,該法於2004年7月1日生效,禁止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珍妮特就巡迴法院的裁決向維吉尼亞州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同時,佛蒙特州法院以麗莎藐視法庭罪判決她拒絕珍妮特探視,隨後又裁定珍妮特是孩子的合法監護人。麗莎不服判決,向佛蒙特州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維持了佛蒙特州下級法院的判決。

2006年11月,維吉尼亞州上訴法院裁定,維吉尼亞州法院不應就伊莎貝拉的親子關係作出裁決。根據聯邦法律,一旦一個州的法院對兒童監護權或探視權案件擁有合法管轄權,另一個州的法院就不能行使管轄權。該法律旨在防止對監護權裁決不滿的父母遷往其他州尋求不同的結果。法院裁定,佛蒙特州擁有唯一管轄權,維吉尼亞州必須完全執行佛蒙特州法院的裁決。麗莎試圖就此裁決向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上訴,但上訴於2007年5月因程序原因被駁回。

在上訴審理期間,珍妮特試圖在維吉尼亞州法院登記佛蒙特州的命令。這種登記是維吉尼亞州法院執行其他州法院命令的手段。巡迴法院拒絕登記該命令,珍妮特遂就此裁決提起上訴。
2007 年 4 月,維吉尼亞州上訴法院命令下級法院登記該命令,指出其先前的意見已指示維吉尼亞州法院完全信任佛蒙特州法院的命令。麗莎就該裁決向維吉尼亞州最高法院上訴。 2008 年 6 月,最高法院裁定,2006 年上訴法院的意見是所有相關法律問題的最終裁決。該裁決基於「案件法律」原則,「當一方在訴訟的某一階段未對法院作出的判決提出質疑時,該方被視為放棄在同一訴訟的後續階段質疑該判決的權利。」由於麗莎未對 2006 年上訴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她以後不能再提出與該上訴中裁定的相同的法律問題。

麗莎曾多次因拒絕遵守法院的探視令而在佛蒙特州和維吉尼亞州被判藐視法庭。 2009年11月,佛蒙特州法院下令伊莎貝拉的監護權於2010年1月1日移交給珍妮特。

伊莎貝拉和麗莎米勒
mother and daugh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