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 愛滋病毒/愛滋病 | 康乃狄克州
關於愛滋病毒/愛滋病歧視的問題和答案。另請參閱我們的網頁 測試和隱私 和 其他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法律.
康乃狄克州是否有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視的法律?
是的,康乃狄克州已頒布反歧視法,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就業、住房、公共場所和信貸方面的歧視。此外,還有多項聯邦法律保護人們免受基於其愛滋病毒感染狀況的歧視。.
這些反歧視法保護哪些人?
- 患有愛滋病或愛滋病毒陽性的人,即使他們無症狀且沒有外在或明顯的疾病跡象。
-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但不包括康乃狄克州法律,被視為或被認為感染愛滋病毒的人。
-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但康乃狄克州法律不適用該法案,一個人即使沒有感染愛滋病毒,但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聯繫”,例如朋友、戀人、配偶、室友、商業夥伴、擁護者和愛滋病毒感染者的護理人員,也屬於愛滋病毒攜帶者。
哪些法律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就業歧視?
根據康乃狄克州人權法(康乃狄克州普通法第46a-60條)和聯邦《美國殘疾人法》(ADA),愛滋病毒感染者或愛滋病患者均受就業歧視保護。這兩項法律均禁止基於殘疾的就業歧視。康乃狄克州法律適用於在美國擁有3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ADA適用於擁有15名或以上員工的雇主。.
這些反歧視法禁止什麼?
雇主不得僅因申請人或員工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等殘疾而對其採取不利行動。這意味著雇主不得基於申請人感染愛滋病毒或患有愛滋病而解僱、拒絕僱用、重新僱用或晉升,或在僱用條款或條件上進行其他歧視。
這裡的重點是愛滋病患者或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否與其他類似情況下的申請人或員工受到不同的待遇。
以下是非法歧視的例子:
- 雇主不得因擔心愛滋病毒感染者會傳染給其他員工或顧客而拒絕僱用該感染者。
- 雇主不得基於某人將來可能生病而無法勝任工作的可能性或機率而拒絕僱用或做出僱用決定。
- 雇主不能因為這會增加健康或工人賠償保險費而拒絕僱用某人。
在申請和麵試過程中,雇主可能會詢問員工的哪些健康狀況?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雇主在僱用員工前不得詢問任何旨在確定員工是否有殘疾的問題。以下是一些禁止在僱用前詢問的問題:
- 您曾經住院或接受過醫師的照護嗎?
- 您是否曾經領取過工傷賠償或殘障福利?
- 你吃什麼藥?
雇主發出錄用通知後,可以請求職者進行體檢嗎?有哪些適用的準則?
如果雇主擁有15名或以上員工,則必須遵守《美國殘疾人法》(ADA)。在發出有條件錄用通知後,雇主可以要求應徵者進行身體檢查或提供病史。但是,除非身體檢查或病史檢查結果顯示應徵者無論是否接受合理便利措施都無法履行工作的基本職能,否則雇主不得撤回錄用通知。每位同一職位類別的應徵者都必須接受相同的醫療詢問。此外,身體檢查和病史記錄必須與人事檔案分開存放,並受到嚴格的保密保護。.
就業開始後,ADA 允許雇主僅在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求的情況下要求進行體檢。
法院如何處理人們對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療保健人員(如外科醫生)會將愛滋病毒傳播給病人的擔憂?
HIV 從醫護人員傳播給病人的風險被認為非常小,接近零。然而,在醫院試圖限製或終止執行侵入性操作的 HIV 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的案件中,法院的反應卻異常恐懼,並堅持一個不可能實現的「零風險」標準。因此,少數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處理過此類問題的法院都支持了此類終止決定。
《美國殘疾人法案》中的就業條款規定,如果員工“對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則其不具備從事該工作的資格。為了確定員工是否構成“直接威脅”,法院將分析以下因素:
- 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
- 風險的機率;以及
- 是否可以透過合理的安排消除風險。
然而,在涉及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案件中,法院忽略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極小,而專注於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以下摘自近期一個案例,體現了法院的典型做法:
“「我們認為,Doe 醫生確實對其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構成重大風險,而這種風險無法透過合理的便利措施消除。儘管目前可能沒有外科醫生傳染給患者的記錄,但這種傳播顯然是可能的。而且,經皮損傷的風險永遠無法透過合理的便利措施消除。因此,即使 Doe 醫生採取額外的預防措施……某種程度的風險也始終存在……」Doe訴馬裡蘭大學醫療系統公司案,50 F.3d 1261 (4日 巡迴法院,1995 年)。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少數法院審理過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愛滋病法律計畫認為,這些案件的判決存在錯誤,與國會通過《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初衷相悖。由於該領域的法律尚不明確,任何可能面臨就業歧視的醫護人員都應該諮詢律師或公共衛生倡導者。
評估雇主的歧視
雖然諮詢律師可能會有所幫助,但以下步驟可以幫助您開始考慮和評估潛在的就業歧視問題。
1. 考慮不公平和非法歧視之間的差異。勞動法的底線是,員工可以被解僱,解僱的理由可以是正當理由、不正當理由,甚至無理由。一個人可以被合法解僱,原因有很多,包括「性格不符」。法律明確禁止的歧視性理由是不能被解僱的。
2. 為了證明歧視主張(即,您因歧視而不是某些正當理由而被解僱、降職等),您必須能夠證明以下情況:
- 雇主知道或得知您是愛滋病毒陽性或患有愛滋病;
- 無論是否有合理的便利條件,您都具備履行該工作基本職責的資格;並且
- 由於您的 HIV 或 AIDS 狀況,您受到了不利對待,而雇主給予的不利對待的藉口是虛假的。.
3. 如果你的雇主知道你感染了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請明確說明誰知道、他們是如何知道的以及他們何時發現的。如果你沒有告訴雇主,雇主還有其他途徑知道或懷疑你的愛滋病毒狀況嗎?
4. 考慮一下您認為自己因為愛滋病毒感染狀況而受到區別對待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處於類似情況的其他員工是否受到了不同的待遇或相同的待遇?
- 您的雇主是否遵守了其人事政策?
- 雇主得知您的愛滋病毒狀況後不久就開始對您進行不利的待遇了嗎?
- 您是否曾因病缺勤過一段時間,且返回工作崗位後是否開始受到不良治療?
- 你的雇主對此事的描述是怎樣的?你該如何證明雇主的說法是錯的?
5. 您是否因任何與愛滋病毒相關的健康或醫療問題而難以履行工作職責?您的病情是否妨礙您全職工作,或需要請假去看醫生、做些輕鬆的工作或換個壓力較小的工作?您可以嘗試集思廣益,想出一個合理的安排,並向雇主提出。以下是一些可以考慮的要點:
- 該公司如何運作?實際的住宿安排如何?
- 站在主管的角度想想,對於你提出的合理安排,主管可能會提出哪些異議?例如,如果你需要在某個時間離開去看醫生,誰來接替你的工作?
哪些法律禁止住房歧視?
根據康乃狄克州法律(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46a-64c條)和1989年《國家公平住房修正案》,基於愛滋病毒感染狀況在房屋買賣或租賃中進行歧視是違法的。任何人不得因其愛滋病毒或愛滋病感染狀況,或被認為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而被驅逐出公寓。.
房屋反歧視法有例外嗎?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規定,如果業主將部分居住空間作為自己的住所,或者業主自住一套公寓,則出租的獨棟住宅部分可免徵房產稅。此外,《公平住房法》在某些情況下也豁免了以下房產:業主自住且不超過四套公寓的房屋;未透過經紀人出售或出租的獨棟住宅;以及由限制入住人數的組織和私人俱樂部運營的住房。.
康乃狄克州法律是否保護人們免受醫療保健提供者、企業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歧視?
是的,根據康乃狄克州法律(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46a-64條)和《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將愛滋病毒感染者排除在公共場所(法律稱之為「公共場所」)之外,或在公共場所向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不平等或受限的服務,均屬違法行為。根據這兩項法規,「公共場所」一詞涵蓋任何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機構或企業。.
因此,愛滋病毒感染者在幾乎所有公共場所或企業都受到保護,免受歧視,包括酒吧、餐廳、酒店、商店、學校、職業或其他教育項目、計程車、公共汽車、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健身俱樂部、醫院以及醫療和牙科診所,只要這些設施通常向公眾開放。
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否仍然是一個問題?
信不信由你,HIV 感染者仍然面臨醫院、醫生、牙醫和其他醫療機構的歧視。這種歧視可能表現為直接拒絕提供醫療服務,或因患者的 HIV 感染狀況而進行非法轉診。
歧視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醫生會提出哪些類型的論點?這些論點是否合理?
醫生通常試圖用以下兩個論點之一來證明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合理的: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有些醫生因為對愛滋病毒傳播的非理性恐懼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有些醫生錯誤地認為全科醫生沒有資格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護理,因此將患者轉診給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和康乃狄克州法律,直接拒絕提供醫療和以患者殘疾為由進行不必要的轉診都是違法的。
法院和醫學專家對這些論點有何反應?
法院和醫學專家對這些論點作出瞭如下回應: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
醫生和牙醫可能會聲稱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合理的,因為他們擔心自己可能透過針刺或其他血液接觸感染愛滋病毒。然而,針對醫護人員的研究得出結論,職業暴露感染愛滋病毒的風險微乎其微,尤其是在採取普遍預防措施的情況下。
為此,1998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布拉格登訴阿博特一案中裁定,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以對愛滋病毒傳播的擔憂或恐懼為由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524 US 624 (1998))。
除了法律層面,美國醫學會、美國牙科協會以及許多其他專業醫療保健組織都發布政策,認為拒絕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治療是不道德的。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
在這些情況下,歧視主張的是非曲直取決於基於客觀醫學證據,病人所需的服務或治療是否需要轉診給專科醫生,或是否屬於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和能力範圍。
在美國訴莫萬特案(United States v. Morvant)中,聯邦初審法院駁回了一名牙醫的訴求,該訴求稱HIV感染者需要專科醫生進行常規牙科護理(898 F. Supp. 1157 (ED La 1995))。法院採納了專家的證詞,專家認為,除了一般牙醫所具備的技能外,為HIV感染者提供牙科治療無需任何特殊培訓或專業知識。法院明確駁回了該牙醫的論點,即他不具備資格,因為他沒有及時掌握治療HIV感染者所需的文獻和培訓。雖然此案發生在牙科護理領域,但它也適用於其他醫療環境。
《美國殘疾人法案》中有哪些具體條款禁止醫療保健提供者歧視?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42 USC §§ 12181-12188),醫療保健提供者的以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 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充分、平等地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或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與其他患者一樣「受益」醫療服務的機會。
- 建立接受醫療服務的“資格標準”,往往會篩選出愛滋病毒檢測呈陽性的患者。
- 為愛滋病毒陽性患者提供「不同或單獨」的服務,或未能在「最全面的環境中」為患者提供服務。
- 拒絕向已知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關係」或「交往」的人(如配偶、伴侶、子女或朋友)提供平等的醫療服務。
哪些具體的醫療保健行為構成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非法歧視?
將上述 ADA 的具體規定應用於醫療保健實踐,以下做法是違法的: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因為認為有愛滋病毒傳播風險或只是因為醫生不願意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僅僅因為患者感染了愛滋病毒就同意僅在醫生常規辦公室以外的治療環境(例如專科醫院診所)中為患者進行治療。
- 除非所需治療超出醫生的常規執業範圍或專業範圍,否則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將 HIV 陽性患者轉診至其他診所或專科醫生。 ADA 要求 HIV 陽性患者的轉診應與其他患者的轉診相同。但是,如果患者的 HIV 相關疾病超出了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執業能力或服務範圍,則可以將患者轉診至專科護理機構。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為了在強制規定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DC) 感染控製程序之外採取額外預防措施而增加 HIV 陽性患者的服務費用。在某些情況下,採取不必要的額外預防措施甚至可能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因為這些措施往往會僅僅因為 HIV 感染狀況而使患者蒙受恥辱。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限制治療愛滋病毒陽性患者的預定時間,例如堅持讓愛滋病毒陽性患者在一天結束時來就診。
康乃狄克州反歧視法對信用有哪些保護?
任何「定期提供或安排提供信貸」並收取利息或財務費用的人(例如銀行、信用合作社或其他金融機構)不得在任何信貸交易中因 HIV 感染狀況而歧視任何人(《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46a-66 條)。
根據聯邦法律,針對歧視有哪些潛在的補救措施?
要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提起就業歧視索賠,雇主必須至少有 15 名員工。申請人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 180 天內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出索賠。申請人可以從 EEOC 撤銷 ADA 索賠,並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若要就公共場所的歧視提起訴訟,當事人無需先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只需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禁制令救濟(即尋求法院命令停止歧視行為)。除非美國司法部提出索賠,否則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的行為將不予賠償。但是,如果當事人針對接受聯邦資助的實體提起訴訟,則可以根據《聯邦康復法案》追償賠償金。
為了根據《康復法》提出索賠,個人可以向聯邦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地區辦事處提出行政投訴和/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公平住房法》,如需就住房歧視提起索賠,個人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一年內向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提出投訴。個人也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提起訴訟。無論個人是否已向 HUD 提出投訴,均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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