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要我「離開」公共區域。這樣合法嗎?

不一定。如果該區域是公共場所且沒有張貼特定時間限制的告示,只要你不從事非法活動,通常就有權在那裡停留。公共場所屬於所有人。它們也可能是公共住宿場所,受反歧視法的約束。即使警察想要阻止犯罪或懷疑存在某種非法意圖,他們也沒有普遍的權力要求人們從一個地方移動到另一個地方。 除非存在違法行為 (看 肯特訴杜勒斯案,357 US 116,126(1958))。

LGBT 族群與警察的互動中該期待什麼?

看似 LGBT 人士的存在——無論是因為這些人展示彩虹旗或粉紅三角形等符號,還是出於任何其他原因——都不應引起警察的任何特殊審查。

當然,警方可以接近當事人並進行詢問,但即使當事人曾被判犯有犯罪前科,或未回應,或回應方式令警官不滿意,僅憑這一點並不構成逮捕該人的理由。警官通常只有在「合理懷疑」犯罪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情況下,才可以為調查目的短暫攔截當事人(州訴施密特, 150 Vt.503,507 (1988); 州訴菲利普斯案,140 Vt. 210, 215 (1981)(警方可以根據合理的懷疑進行短暫的調查性攔截,詢問幾個問題,但進一步的拘留必須基於同意或合理原因); 特里訴俄亥俄州, 392 US 1, 16 (1968)).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警察在沒有合理懷疑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可以侵犯個人隱私,履行“社區照護”職責,例如幫助需要幫助的人(州訴馬塞洛案,157 Vt. 657, 658 (1991))。這些入侵必須客觀合理,並基於具體可闡明的事實(州訴伯吉斯案,163 Vt.259,262(1995))。

只有在有「合理依據」證明犯罪已經發生的情況下,才能進行逮捕(佛蒙特州刑事訴訟法第3(a)條)。如果與警方的接觸過於侵擾,無法構成如上所述的調查性攔截,則該接觸可能被視為正式逮捕,並且必須有合理依據證明其合理性(州訴查普曼案,800 A.2d 446,449(Vt.2002))。

如果我認為警察對我有不當行為,我該怎麼辦?

您可以向任何警察局投訴與其警員相關的事宜。許多警察局都設有內部事務部門,負責接收和調查針對警員的民事投訴。

有關如何向佛蒙特州警察局提交投訴的信息,請訪問: http://vsp.vermont.gov/headquarters/internalaffairs。您可以透過線上方式、透過電子郵件或向佛蒙特州警察局的任何局長提交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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