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因州最高司法法院表示,對於同性伴侶的婚姻自結婚之日起的有效性沒有“足夠的懷疑”,並拒絕回答有關緬因州以前的反婚姻法是否推遲了在馬薩諸塞州獲得許可的一對夫婦的婚姻的有效性的問題。

Kinney v. Busch 案中的具體問題是,緬因州 1997 年的反婚姻法是否會使一對來自緬因州的同性伴侶的婚姻無效,他們於 2008 年在馬薩諸塞州結婚,直到 2012 年緬因州平等婚姻倡議法生效。伊麗莎白·金尼於 2013 年尋求與坦尼婭·布希離婚。他們婚姻的生效日期問題——2008 年獲得許可還是 2012 年緬因州法律生效的日期——與離婚訴訟中什麼算作婚姻財產有關。

據該案在法庭的聯合律師、同性戀倡導與捍衛者組織(Gay & Lesbian Advocates & Defenders)的瑪麗·L·博諾托(Mary L. Bonauto)稱,「美國最高法院消除了州反婚姻法對那些有未決案件或訴訟的人的任何殘留影響。法庭援引了美國最高法院在法庭上援引了州反婚姻法對那些有未決案件或訴訟的人的任何殘留影響。 奧貝格費爾 表示對該法律問題不存在“實質性疑問”,並引用該裁決稱:“一個州沒有法律依據以同性戀特徵為由拒絕承認在另一個州舉行的合法同性婚姻。” 合法結合的同性伴侶的婚姻有效——期限如此——該規則適用於任何未決的民事案件或訴訟程序。

金尼的離婚律師,法里斯律師事務所的塔米·哈姆-湯普森此前贏得了一審法院的裁決,認定該婚姻自締結之日起有效。正是這項裁決促使布希向法院尋求一份關於該法律問題的報告。哈姆-湯普森律師表示:“這為法院、公眾和我們的客戶提供了確定性和清晰度。緬因州舊有的反婚姻法復活,並延續其對同性伴侶的不公正待遇,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的命令駁回了要求作出法律裁決的“報告”,因為法律問題的答案已經很明確。

諾蘭·雷克爾(Nolan Reichl)與皮爾斯·阿特伍德律師事務所(Pierce Atwood LLP)的凱瑟琳·R·康納斯(Catherine R. Connors)也擔任上訴律師,並參與了此案的辯護。雷克爾律師表示:“我們有兩個強有力的論點。首先,緬因州解除先前禁令的法律規定,婚姻必須“出於所有目的”得到承認。為了離婚而承認婚姻意味著承認婚姻自開始以來的全部內容。其次,民事案件中的憲法裁決具有追溯效力,適用於未決案件,這是明文規定。”

布希的論點只是試圖為緬因州選民在 2012 年廢除的歧視性禁令注入活力,而該禁令是最高法院在 2013 年宣布無效的法律類型。 奧貝格費爾」

GLAD 的 Bonauto 指出,「州長 John Baldacci 和緬因州相關律師」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書,敦促法院駁回緬因州恢復歧視同性伴侶法律的企圖。意見書還解釋說,給予答覆至關重要,因為「結婚日期」問題將影響一系列懸而未決的問題,包括州退休金和社會安全等公共福利,遺產、遺囑認證和稅收問題,以及父母權利和子女撫養費。

被檢舉的問題是:

2008 年 10 月 14 日在麻薩諸塞州結婚的同性伴侶在 2008 年 10 月 14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9 日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否可以在 2013 年 1 月 18 日提起的離婚訴訟中視為婚姻財產?

該命令於 2015 年 10 月 13 日發布. 案件摘要,包括關於 奧貝格費爾, 是 可在 GLAD 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