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e诉Kelley(州警察)
地位: 胜利
同性恋者反歧视联盟(GLAD)起诉马萨诸塞州警察的案件达成和解后,发布了一项一般命令:“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警员不应命令任何人离开公共场所。” 该命令明确了有关警民互动和公共场所性行为的法律规定,并重申个人无论性取向如何,都有权不受干扰地使用公共设施。
GLAD 已向马萨诸塞州州警局提起诉讼,指控其阻止我们的当事人(一名男同性恋)使用公共休息区。我们的当事人在法庭文件中被称为“John Doe”,他声称一名州警在其上级的支持下,基于一种刻板印象对他进行骚扰,认为由于 Doe 是男同性恋,他很可能在公共场合进行性行为。GLAD 就此案辩称,我们的当事人与所有其他公民一样,无论其性取向如何,都有权随时使用公共设施,不受政府干预。
我们向州法院提起诉讼,仅要求州警察遵守法律,即不得将我们的客户从公共场所驱散。在初步禁令听证会后,法官裁定我们胜诉,下达命令禁止州警察继续骚扰我们的客户。2001年3月,同性恋者反歧视联盟和马萨诸塞州警察局宣布就此案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一个关键内容是时任州警察局局长约翰·迪法瓦上校向所有警队制服成员发布一项一般命令,阐明有关警民互动和公共场所性行为的法律规定。该一般命令除其他内容外,还规定:“在没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警员不应命令任何人离开公共场所。”尽管州警察局承认没有过错,但他们对所有新警员都进行了有关一般命令中问题的培训,并确保在职警员的在职培训也涵盖这些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