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e訴Kelley(州警)
地位: 勝利
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起訴馬薩諸塞州警察的案件達成和解後,發布了一項一般命令:「在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警員不應命令任何人離開公共場所。」 該命令明確了有關警民互動和公共場所性行為的法律規定,並重申個人無論性取向如何,都有權不受干擾地使用公共設施。
GLAD 已向馬薩諸塞州州警局提起訴訟,指控其阻止我們的當事人(一名男同性戀)使用公共休息區。我們的當事人在法庭文件中被稱為“John Doe”,他聲稱一名州警在其上級的支持下,基於一種刻板印象對他進行騷擾,認為由於 Doe 是男同性戀,他很可能在公共場合進行性行為。 GLAD 就此案辯稱,我們的當事人與所有其他公民一樣,無論其性取向如何,都有權隨時使用公共設施,不受政府乾預。
我們向州法院提起訴訟,僅要求州警察遵守法律,即不得將我們的客戶從公共場所驅散。在初步禁制令聽證會後,法官裁定我們勝訴,下達了針對州警的命令,禁止其繼續騷擾我們的客戶。 2001年3月,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和麻州警察局宣布就此案達成和解。和解協議的一個關鍵內容是時任州警察局長約翰·迪法瓦上校向所有警隊制服成員發布了一項一般命令,闡明了有關警民互動和公共場所性行為的法律規定。該一般命令除其他內容外,還規定:「在沒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警員不應命令任何人離開公共場所。」儘管州警承認沒有過錯,但他們對所有新警員都進行了有關一般命令中問題的培訓,並確保在職警員的在職培訓也涵蓋這些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