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te-Whitacre等人訴公共衛生部
地位: 勝利
2006年3月30日,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鑑於原籍州沒有通過憲法修正案、法規或管轄上訴法院的判決“明確禁止”同性伴侶結婚,馬薩諸塞州必須允許本州的同性伴侶結婚。該裁決對三個州產生了重大影響:
羅德島
2006年9月29日,馬薩諸塞州高等法院法官托馬斯·康諾利裁定,羅德島州法律並未明確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因此羅德島州的同性伴侶可以來馬薩諸塞州結婚。 2007年2月,羅德島州總檢察長帕特里克·林奇發布了一份 陳述 羅德島州將承認在馬薩諸塞州結婚的同性伴侶的婚姻,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正在與羅德島州的合作夥伴合作,確保這些婚姻得到尊重。
紐約州
康諾利法官也裁定,由於新上訴法院於2006年7月6日在紐約州的婚姻案件中裁定婚姻平權無效,紐約州的伴侶不能在麻薩諸塞州結婚。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隨後再次代表該案中的紐約伴侶坦妮亞·韋克斯勒和艾米·齊默爾曼出庭,他們於2004年5月在馬薩諸塞州結婚。在2007年5月10日的判決中,康諾利法官裁定,馬薩諸塞州在2006年7月6日之前向紐約同性伴侶頒發的結婚證書完全有效,不應受到1913年法律的質疑。
新墨西哥州
最後,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 (GLAD) 注意到新墨西哥州法律對同性伴侶婚姻問題也保持沉默,因此與州政府合作,糾正了拒絕向新墨西哥州同性伴侶發放結婚證書的錯誤規定。 2007年7月18日,麻薩諸塞州公共衛生和人口統計登記處發布了一份正式的更正通知,授權相關工作人員發放此類結婚證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