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州還允許民事結合嗎?

如今情況已大不相同。康乃狄克州已於2010年完成了從民事結合到同性伴侶婚姻平權的過渡。

在過渡之前,康乃狄克州是第二個允許同性伴侶締結民事結合的州(佛蒙特州是第一個),根據州法律,民事結合與民事婚姻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然而,2008年,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裁定,將同性伴侶排除在婚姻制度之外違反了康乃狄克州憲法(Kerrigan) 訴公共衛生專員,289 Conn. 135 (2008))。在此決定之後,康乃狄克州立法機構通過了公共法案09-13,即《保障同性伴侶在州憲法下獲得平等保護的法案》,該法案規定了從民事結合和婚姻雙重製度轉變為僅允許婚姻的製度的流程。康乃狄克州所有現有的民事結合均於2010年10月1日轉換為婚姻。

如果您在其他州有民事結合(或註冊同居關係),公共法案 09-13 明確規定,康乃狄克州將賦予您與康乃狄克州已婚夫婦相同的權利和福利,並要求您承擔相同的責任。

什麼是同居關係?

儘管「同居伴侶」一詞在許多情況下都會使用,但它通常指一種承認未婚伴侶及其子女在某些特定情況下(最常見的是員工福利)構成家庭的一種狀態。有些州、城鎮也頒布了同居伴侶法。在其他情況下,「同居伴侶」也是家庭的簡稱,取代「情人」、「朋友」和「室友」。有些人將同居協議稱為「同居伴侶協議」。更多信息,請參閱同性戀者聯盟(GLAD)關於同居伴侶的出版物,網址: www.gladlaw.org/rights/publications/c/relationships/

康乃狄克州是否為公務員提供同性伴侶福利?

如今,情況已不再如此。儘管康乃狄克州多年來一直為州政府員工提供同居伴侶福利,但當時有一項協議規定,當同性伴侶婚姻合法化後,只有已婚或民事結合的配偶才能享受這項福利。自2009年11月起,同居伴侶福利被終止。

康乃狄克州的城鎮可以為其員工提供家庭伴侶健康保險福利嗎?

是的。例如,哈特福德市有一項同居伴侶條例,為伴侶登記為同居伴侶提供了途徑(康乃狄克州哈特福德市市政法規,第二章,第三條,第2-63節(2000年))。

私人雇主可以提供哪些類型的同居伴侶福利?

私人雇主可以向同居伴侶提供任何他們想要的福利——無論是健康保險、家庭醫療或喪假、平等退休金福利、搬遷費用、使用公司設施,或任何其他福利。

然而,即使雇主提供這些福利,聯邦法律有時也會將同居伴侶福利與配偶福利區別對待,這通常會帶來經濟後果。例如,員工必須就同居伴侶的健康保險福利繳納聯邦所得稅,但配偶福利則免稅(參見《國內稅收法典》,私人信函裁定 9603011(1996 年 1 月 19 日))。同樣,已婚員工如果決定指定第三方為退休金受益人或遺屬撫卹金領取人,則需要徵得配偶同意,而有同居伴侶的員工可以自由更改這些指定。

我可以利用州反歧視法強制我的雇主提供同居伴侶福利嗎?

這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一方面,康乃狄克州的反歧視法規定,雇主不得基於性取向在薪資方面歧視,員工福利也是一種薪資形式。但另一方面,其他州針對此類索賠的訴訟大多以失敗告終,理由是所有未婚人士——無論是否為同性戀——都被禁止享受福利,因此不存在具體的性取向歧視。

在康乃狄克州,一對夫妻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合法地維護他們的關係?

有各種法律文件可以保護夫妻關係,無論夫妻之間沒有正式的法律關係還是已經結婚。

  1. 關係協議或合約: 伴侶可以選擇起草一份書面同居協議,概述他們在財產、財務和其他方面的權利。 1987年,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裁定,未婚異性戀伴侶之間的同居協議屬於明示合同,在伴侶分居時可依照普通合約規則強制執行。我們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同樣的結果也適用於同性伴侶的合約。雖然法院認為合約可以是口頭的,也可以是書面的,但這項裁決極大地鼓勵了伴侶在分居前以書面形式處理好他們的事務。
  2. 指定非法律親屬成年人擁有某些權利和責任的文件: 康乃狄克州法律允許任何成年人授權另一名成年人代其做出某些決定。雖然該法提供的保障遠不及婚姻法,但在特定情況下,它或許能為伴侶帶來一些安心。

若要授予您的伴侶(或任何其他人)此決策權,您必須在公證人和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指定文件,註明日期並予以確認。您可以隨時透過銷毀該文件或簽署一份新文件來撤銷該文件。在以下情況下,必須履行指定文件:

  • 在工作場所: 如果您遇到緊急情況,並且您或其他人打電話給您工作中的伴侶告知他們,則他們的雇主必須通知他們該電話。
  • 在涉及犯罪受害者的法庭和行政訴訟中: 如果您是兇殺案的受害者,您的伴侶因缺勤參與法庭訴訟而享有就業保護。您的伴侶也有權要求並提前收到與犯罪者達成的認罪協議條款的通知,有權在犯罪者宣判前出庭陳述,有權在犯罪者的假釋聽證會上陳述。如果您的伴侶完全或部分依賴您的收入,他們可以向受害者服務辦公室尋求賠償。
  • 在汽車保有量方面: 如果您擁有一輛汽車,您的伴侶將在您去世後獲得所有權。
  • 在醫療保健環境中: 如果到了做出臨終決定的時候,而您的意願並未寫入生前預囑,醫師會就移除維生系統徵求您的伴侶的意見。在移除維生系統之前,醫生必須盡合理努力通知您的伴侶。此外,在代表您進行遺體捐贈時,您的伴侶優先於您的所有其他代表或家庭成員(倖存的配偶除外)。
  • 在精神病院: 如果您被非自願入院且無法自行同意,您的伴侶將被視為同意為您進行醫療或外科手術的人之一
  • 在養老院: 最後,該法案賦予您的伴侶以下權利:(1)提前收到非自願、非急診室轉院的通知,包括醫療補助患者轉入非私人房間;(2)在任何有爭議的轉院之前參加任何會診;(3)與您進行私人會談;(4)組織和參加患者社交活動或社區活動。 

下文討論的其他文件允許您的伴侶共同決定財務、醫療和臨終事宜。上述指定文件賦予您伴侶的權利和責任與下文討論的文件中規定的部分權利和責任存在重疊。法律將如何處理這些潛在的衝突尚不明確,因此,任何關於由誰來履行特定義務的偏好都應在所有相關文件中明確註明。

  1. 授權書: 夫妻雙方可以選擇授予對方持久授權書,允許一方在喪失行為能力或殘疾的情況下代表另一方做出財務決定。

法律提供了一種“簡表”,您可以勾選您希望您的合作夥伴(您的“實際代理人”)執行的交易類型。這些包括:(a) 房地產事宜;(b) 動產和動產交易;(c) 債券、股票和商品交易;(d) 銀行交易;(e) 商業運營交易;(f) 保險交易;(g) 遺產交易;(h) 索賠和訴訟;(i) 個人關係和事務;(j) 服兵役或其他服務的福利事項;這些事項可以委託給“醫療保健代表”,具體流程如下所述。

授權委託書可以立即生效,也可以在您喪失行為能力時生效,並且可以設定短期終止日期、長期終止日期或完全無終止日期。授權委託書應由兩名無利害關係的人士見證並進行公證。公證人也可擔任見證人。授權委託書必須由您的伴侶保管。

  1. 醫療保健代表: 夫妻雙方也可以選擇互相指定為醫療保健代表,以便在緊急情況下代表對方做出醫療決定。您可以在同一文件中聲明您對撤銷維生系統、醫療照護類型、遺體捐贈或任何其他醫療保健代表權限限制的偏好。文件必須由兩名成年人簽署並見證,撤銷方式也必須相同。如果您沒有醫療保健代表,醫療保健提供者將委託您的近親或指定文件中列出的任何成年人(如上所述)為您做出醫療決定。
  1. 監護人的任命: 您也可以選擇指定您的伴侶為您的監護人。當您因年老、精神或身體原因喪失行為能力而無法自行管理財務和/或日常事務時,監護人將負責管理您的財務和/或日常事務。請注意,所有監護人提名均須在您被認定喪失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時接受遺囑認證法院的審查。
  1. 將要: 若沒有遺囑,已故未婚人士的財產將歸屬於:(1) 其子女;(2) 其家人;或;(3) 若無法找到近親,則歸國家所有。如果您希望為他人(例如您的伴侶)提供遺產,遺囑至關重要。即使您擁有的財產不多,您也可以在遺囑中指定管理您遺產的人。

此外,如果您有子女,您可以在遺囑中指定他們未來的監護人和「資產管理受託人」。該提名將由遺囑認證法院進行評估。

  1. 葬禮計畫文件: 死者過世後,遺體會交給其配偶或近親。這意味著死者的伴侶無權移走遺體、撰寫訃聞或安排最終安息地。為了避免這個問題,您可以建立一份文件(需經見證和公證),指定您希望其保管和控制您遺體的人。有些人會將這些指示作為遺囑的一部分,但由於遺囑可能在死後數天內都無法找到,因此最好將指示直接傳達給您希望其保管和控制您遺體的人以及您的家人。

一個人是否需要律師來取得這些文件?

GLAD 建議與律師合作處理這些文件。

雖然表格可用,但表格可能不適合您個人的需求和願望。此外,律師或許能夠更好地幫助您實現目標,例如,透過起草遺囑,使其更有可能避免因家庭成員不滿而提出的遺囑異議,或指定一位提供非常具體指示的醫療代理人。此外,律師還可以協助解決因這些文件之間存在重疊部分而產生的法律不確定性。 GLAD Answers 可以為您推薦 GLAD 律師轉介服務的會員律師。

如果未婚夫婦分居,關係或合作協議/合約的法律地位是什麼?

分居時,如果夫妻雙方有關係協議或伴侶關係協議/合同,則將依據其條款進行分割,夫妻雙方的資產將按照協議進行分割。如果沒有協議,未婚夫妻可能被迫就財產和財務問題進行昂貴且持久的訴訟。

請注意:如果您改變了主意,不再選擇您的「事實上的律師」、醫療保健代表、遺囑受益人或執行人、葬禮策劃人、監護人或指定文件下的指定人,則應撤銷這些文件(並通知所有獲得這些文件副本的人員),並準備反映您當前意願的新文件。

有孩子的同性伴侶分手後該遵守什麼標準?

有孩子的同性伴侶分手後應該:

  1. 支持 LGBTQ+ 父母的權利;
  2. 尊重現有的關係,不論其法律標籤如何;
  3. 分手後尊重孩子現有的父母關係;
  4. 為孩子保持連續性;
  5. 尋求自願解決方案;
  6. 記住,分手很難;
  7. 調查虐待指控;
  8. 不允許因缺乏協議或法律關係而決定結果;
  9. 將訴訟視為最後的手段;
  10. 拒絕訴諸恐同/恐變性人的法律和情緒來達到預期結果。

有關這些標準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出版物《保護家庭:LGBTQ+ 家庭標準》,網址為: 保護家庭:LGBTQ+ 家庭標準 | GL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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