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里根和莫克诉康涅狄格州公共卫生部
地位: 胜利
2008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裁定,男女同性恋伴侣有权享有完全的婚姻平等。
2004年8月25日,同性恋者反歧视联盟(GLAD)代表康涅狄格州八对在康涅狄格州麦迪逊市被拒领结婚证的同性恋伴侣提起诉讼,质疑该州歧视性地剥夺同性伴侣的婚姻权利。原告伴侣的婚姻关系持续了10至30年,其中许多人育有子女,他们认为只有婚姻才能为他们提供家庭安全生活所需的保障和福利。被告是负责监督所有婚姻登记的公共卫生部(DPH)和麦迪逊镇人口统计登记员Dorothy C. Bean。
康涅狄格州家庭研究所和两名镇书记员曾提出动议介入此案。纽黑文高等法院法官帕蒂·詹金斯·皮特曼驳回了这些动议。书记员撤回了上诉,但家庭研究所向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于2006年8月15日作出裁决,维持了初审法院的驳回决定。
GLAD 提交了一份简易判决动议,并就案件本身的实质内容提交了详尽的辩护状。此外,我们还提交了一份由 25 位法庭之友签名的支持我们立场的法庭之友辩护状。辩护方司法部长提交了一份答辩状,并提交了 4 份反对法庭之友辩护状。简易判决动议的辩论于 2006 年 3 月 21 日在纽黑文高等法院进行了审理。
2006年6月12日,皮特曼法官驳回了原告的动议,裁定禁止同性伴侣结婚并不违反康涅狄格州宪法。原告就此判决向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上诉。
2007 年 5 月 14 日,GLAD 高级律师 Ben Klein 在康涅狄格州最高法院就此案进行口头辩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