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 6 月 26 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捍衛婚姻法案》第 3 條違憲 溫莎訴美國。

有關此案、原告和所有法律文件的完整詳細信息,請訪問 https://www.gladlaw.org/doma

2012 年 8 月 2 日-GLAD 提交了一份簡報,回應了 移審令 由兩黨法律顧問小組(BLAG)和司法部(DOJ)制定。

2012 年 8 月 2 日-鷹論壇教育與法律辯護基金和 15 個州的司法部長提交 朋友 支持請願令狀的簡報 調卷命令 由兩黨法律顧問小組(BLAG)提供。

2012 年 7 月 3 日-司法部提交了一份請願書 移審令 在美國最高法院。

2012 年 6 月 29 日-眾議院領導層透過兩黨法律顧問小組 (BLAG) 提交了一份請願書,要求 移審令 在美國最高法院。

2012 年 5 月 31 日-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一致裁定維持地方法院的裁決,認定《保護婚姻法》第 3 條違憲

GLAD 提交了一份請願書 全庭 2011 年 6 月 21 日,第一巡迴法院開始審查。 7 月 7 日,司法部加入了我們的請求 全庭 審查。

2011 年 2 月 25 日—最新消息:司法部於週三撤回了第二巡迴法院的兩起《婚姻保護法》案件,其中包括 GLAD 的 佩德森訴 OPM  通知第一巡迴法院書記官,他們也將「停止辯護」這兩起合併的《婚姻保護法》案件, 吉爾訴人事管理辦公室 和 麻薩諸塞州訴美國衛生與公眾服務部.

2010 年 10 月 12 日-更新:聯邦政府已提交通知,將就 2010 年 7 月 8 日美國地方法院的裁決向美國第一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2010 年 7 月 8 日-更新:美國地方法院判決認為《捍衛婚姻法案》違反了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所體現的平等保護原則,2010 年 7 月 8 日。

2010 年 2 月 16 日-更新:GLAD 於 2010 年 2 月 16 日提交了原告回覆備忘錄,以支持我們的簡易判決動議。

2010 年 1 月 29 日-更新:政府於 2010 年 1 月 29 日對我們的簡易判決動議提出反對。

2009 年 11 月 17 日 — 更新:2009 年 11 月 17 日,GLAD 提交了反對政府駁回動議的動議,並針對該案提交了簡易判決動議。

2009 年 7 月 31 日-更新:GLAD 提交了一份修改後的投訴 鰓 2009 年 7 月 31 日提起訴訟。

2009 年 7 月 8 日-2009 年 7 月 8 日,麻薩諸塞州提起訴訟,挑戰《捍衛婚姻法案》第 3 條。

2009 年 6 月 31 日 — 2009 年 5 月 27 日,因 GLAD 代表 鰓 原告基斯·東尼和艾爾·東尼夫婦表示,美國國務院宣布改變向與同性結婚後更改姓名的人簽發護照的政策,以便他們現在可以以新名字領取護照。基斯於6月22日申請了新護照。

2009 年 3 月 3 日,GLAD 首次對聯邦婚姻保護法 (DOMA) 第 3 條發起多原告聯合法律挑戰。

Gill 等人訴人事管理辦公室等人 針對馬薩諸塞州已婚同性伴侶被剝奪某些聯邦權利和保護的情況。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 (GLAD) 的訴訟已將婚姻平權帶到麻薩諸塞州(2004年)和康乃狄克州(2008年),這兩個州目前只有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這起訴訟於今日在波士頓聯邦地區法院提起,旨在解決利用《婚姻保護法》第三條剝奪配偶在社會安全、聯邦所得稅、聯邦僱員和退休人員福利以及護照簽發方面的保護的問題。

《婚姻保護法》第3條於1996年通過,現已編入美國法典第1卷第7條,該條將聯邦政府尊重的婚姻範圍限定為男女之間的婚姻。 《婚姻保護法》第2條(本案未涉及該條)允許各州制定公共政策,規定哪些婚姻可以尊重,哪些不可以尊重。

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 (GLAD) 認為,《捍衛婚姻法案》第三條違反了聯邦憲法保障的平等保護,該保障適用於聯邦所得稅、社會安全、聯邦僱員和退休人員以及護照簽發等事宜。 GLAD 也認為,《捍衛婚姻法案》第三條是聯邦政府對婚姻法前所未有的干預,而婚姻法一直被認為是各州的職權範圍。

原告包括八對已婚夫婦和三名喪偶者,他們目前均符合一項聯邦計劃的資格。他們都已根據該計劃申請福利,但因《婚姻保護法》第三條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