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與隱私 | 愛滋病毒/愛滋病 | 康乃狄克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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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乃狄克州是否有管理愛滋病毒檢測的法律?
是的,但2009年法律進行了重大修改,取消了每次進行HIV相關檢測時都需要獲得特定知情同意以及進行檢測前諮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只要一般醫療同意書中包含對患者的指示,即患者「可以」接受HIV檢測,除非患者「選擇不接受HIV檢測」(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19a-582(a)條),則一般醫療同意書即可。根據該制度,不願接受HIV檢測的患者有責任向醫療服務提供者表明其拒絕意願。.
如果患者拒絕接受 HIV 相關檢測,則應在患者病歷中記錄;但除此之外,醫療服務提供者無需獲得患者的明確同意即可進行 HIV 相關檢測。 「HIV 相關檢測」一詞包括針對任何「被認為會導致或表明存在 HIV 感染」的病原體的檢測。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1 (6) 條)。.
在告知 HIV 相關檢測結果時,對於必須提供病人甚麼有什麼要求?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規定,必須根據需要提供諮詢或轉介諮詢(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2 (c) 條):
- 應對愛滋病毒檢測結果帶來的情緒影響,
- 關於潛在的歧視問題,
- 進行行為改變以防止傳播,
- 告知個人可用的醫療服務、愛滋病毒支持服務機構,以及
- 關於需要通知合作夥伴。
醫生可以在沒有父母或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對未成年人進行愛滋病毒檢測嗎?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明確規定「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不應成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測試的先決條件」(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2 (a) 條)。
康乃狄克州法律還規定,如果未成年人在未經父母同意的情況下接受了檢測,則在未成年人收到檢測結果時,醫療服務提供者必須向該未成年人提供諮詢或轉介服務,以「努力促成」其父母參與醫療決策。此外,該未成年人還必須接受關於通知伴侶必要性的實際諮詢(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19a-582(c)條)。.
康乃狄克州法律是否允許在違背個人意願的情況下進行愛滋病毒檢測?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允許在幾種情況下進行非自願的愛滋病毒檢測,無需獲得知情同意。以下四種情況是允許非自願檢測的最重要情況:
1. 職業暴露-需要大量暴露
康乃狄克州法律允許對「重大暴露」的來源進行非自願的「愛滋病毒相關檢測」(「重大暴露」的門檻要求是「腸外暴露,例如針刺傷或割傷;或黏膜暴露,例如血液濺入眼睛或嘴巴;或皮膚暴露,涉及大量血液或長時間接觸血液,尤其是在暴露的皮膚皸裂、擦傷或康乃狄克州患有皮膚炎的一般情況下。衛生服務部規章還列出了多種內臟體液,接觸這些體液可能構成“重大暴露”,並將職業行為中的性侵犯也列為“重大暴露”的一種方式。參見公共衛生部,《公共衛生法典》第19a-589-1(o)條。接觸尿液、糞便、唾液、汗水、淚液和嘔吐物不包括在內,除非體液所涉傷口含有可見的血液。同樣,除非血液直接接觸血液或血液接觸黏膜,否則人咬傷或抓傷也不在考慮範圍內。同上)感染 HIV 的情況,發生在個人履行職業職責期間(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2 (d)(5) 條)。.
為了獲得感染源的非自願 HIV 檢測,受檢員工必須:
- 記錄重大職業暴露事件的發生並在48小時內完成事件報告;
- 72小時內HIV基線檢測結果為陰性;
- 透過醫生,試圖從來源處獲得自願同意但遭到拒絕;
- 「能夠立即採取有意義的行動…否則這些行動是無法採取的」(例如開始預防性藥物治療或做出有關懷孕或母乳哺育的決定);
- 讓「暴露評估小組」確定是否符合上述標準(「暴露評估小組」是指至少三名公正的醫療保健提供者,其中一人必須是醫生,他們確定是否存在「重大暴露」。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1 (15) 條)。
測試如何進行
如果來源是醫療機構、懲教機構或其他機構的患者,則可以對可用的血液樣本進行檢測,或從來源處抽取血液樣本並進行檢測。
如果污染源不在這樣的設施內,且醫生證明有嚴重接觸,工人可以尋求法院命令進行檢測。
雇主必須支付愛滋病毒檢測的費用。
2. 無法同意
當受試者無法同意或缺乏給予或拒絕同意的能力,並且檢測對於「提供適當的緊急護理的診斷目的」是必要時,持照醫療保健提供者可以下令進行非自願的 HIV 檢測(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 19a-582 (d)(1) 條)。
3. 被監禁人員
懲教部門可以對被監禁人員進行非自願的 HIV 檢測,原因可能是診斷或治療疾病的必要性,或者被監禁人員的行為對其他被監禁人員構成重大傳播風險,或導致其他被監禁人員嚴重接觸 HIV(「重大傳播風險」是指「涉及將一人的精液、陰道或子宮頸分泌物轉移給另一人的性行為,或在靜脈注射毒品時共用針頭。 19a-582 (d)(6)、(d)(7) 條)。. 在這兩種情況下,一定沒有其他合理的替代測試方法可以實現相同的目標。
4. 根據法院命令
康乃狄克州法律包含一項廣泛的規定,允許法院在裁定「對公眾健康或個人健康存在明顯和迫在眉睫的危險,並且該人已證明迫切需要進行 HIV 相關檢測結果,而其他方式無法滿足該需求」時,下令進行 HIV 檢測(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 19a-582 (d)(8) 條)。在評估中,法院必須權衡檢測結果的必要性與「檢測對象的隱私利益和非自願檢測可能損害的公共利益」(康涅狄格州普通法規第 19a-582 (d)(8) 條)(康涅狄格州法律對未經同意進行 HIV 檢測的補充規定包括:(1) 檢測用於醫學研究或治療或移植的人體器官、組織、血液或精液;確定死亡原因。
與醫療機構進行的檢測相關的法律是否也適用於保險公司進行的檢測?
不,康乃狄克州法律區分了醫療機構進行的愛滋病毒檢測和保險公司進行的愛滋病毒檢測。保險公司進行的愛滋病毒檢測受另一套法律管轄,而不是受一般愛滋病毒檢測法規(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19a-586條)管轄。.
為了對投保人進行任何 HIV 相關檢測,保險公司必須取得 書面 知情同意 (康乃狄克州普通法第19a-586條)。保險專員已製定此類同意書的格式要求。保險公司可以使用其他表格,但必須向保險專員提交。
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以及健康中心是否可以出於任何原因向任何群體披露 HIV 相關檢測呈陽性的結果?
是的,法律允許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及健康中心向為檢測欺詐或虛假陳述而收集保險申請人資訊的組織披露陽性的 HIV 相關檢測結果,但這種披露必須採用包含許多其他檢測結果的代碼形式,因此不能用於合理地將申請人的檢測結果識別為 HIV 相關檢測(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 19a-587 條)。
對孕婦和新生兒進行 HIV 檢測有什麼特殊要求嗎?
是的,任何為孕婦提供產前護理的醫護人員都必須向其解釋,愛滋病毒檢測是常規產前護理的一部分,並告知孕婦接受愛滋病毒檢測對其自身及其新生兒的健康益處。知情同意和檢測後諮詢的要求與本主題開頭討論的內容相同(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19a-593(a)條)。如果孕婦同意接受愛滋病毒檢測,檢測結果將記錄在其醫療檔案中。.
若孕婦入院待產,且其醫療紀錄中沒有愛滋病毒檢測紀錄,醫護人員必須告知其本人及其新生兒在分娩前或分娩後24小時內接受愛滋病毒檢測的健康益處。除非病人明確書面反對,否則醫護人員必須為其進行愛滋病毒檢測(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19a-593(b)條)。.
是否有專門針對新生兒的愛滋病毒檢測法律?
是的,所有新生兒都應在出生後儘快接受愛滋病毒相關檢測,只要醫學上認為合適,除非嬰兒的父母以與他們的「宗教習俗」相衝突為由反對該檢測。如果分娩者已根據上述法律(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19a-55(a)條)接受過檢測,則此項規定不適用。.
此外,公共衛生部可能會建立接觸過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藥物的嬰兒的資料登記冊,以研究此類藥物對嬰兒的潛在長期影響。
是否有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法律來管理愛滋病毒/愛滋病疫苗研究人員?
是的,有關愛滋病疫苗研究人員的法律規定,當一種藥物被研發並測試以確定其作為愛滋病疫苗的有效性時,如果該藥物被用於臨床試驗,且試驗對象為受試者,則製造商、研究機構或研究人員無需承擔由此產生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這項免責條款必須以書面形式告知受試者,且受試者(如果是未成年人,則為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提供知情同意書(康乃狄克州普通法第19a-591(a)和(b)條)。.
康乃狄克州是否有法律保護醫療資訊(例如 HIV)的隱私?
康乃狄克州法律廣泛禁止披露 任何人, 未經書面授權,不得洩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機密資訊」(「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機密資訊」是指任何與「已接受愛滋病毒感染諮詢、正在接受愛滋病毒相關檢測或已被診斷患有愛滋病毒感染、愛滋病或愛滋病毒相關疾病」的人「有關」的資訊。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19a-581(7)、(8)條。.
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否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
許多法院裁定,個人享有憲法賦予的隱私權,有權不揭露其愛滋病毒感染狀況。法院依據美國憲法中的正當程序條款裁定了這項權利,該條款賦予了避免披露某些類型的個人資訊的隱私利益。
只有當揭露資訊的人是國家或政府行為者(例如警察、監獄官員、州立醫院的醫生)時,才能主張憲法賦予的隱私權。
為了確定是否侵犯了隱私權,法院會權衡侵犯個人隱私的性質與政府制定披露政策或做法的合法理由。
康乃狄克州法律是否允許在未經書面知情同意的情況下揭露愛滋病毒狀況?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規定在特定情況下揭露愛滋病毒狀況:
- 必要時向醫療保健提供者或機構提供「適當的護理或治療」(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 19a-583(a)(4) 條)。.
- 對於有「重大職業暴露」且符合上述要求的醫護人員或其他員工。.
- 如果感染控制委員會認定患者的行為構成將病毒傳播給其他患者的重大風險,則可向精神健康和成癮服務部 (DHS) 運營的精神疾病醫院的員工披露資訊(康涅狄格州普通法第 19a-583 (a)(8) 條)。只有在資訊揭露可能預防或降低傳播風險,且沒有其他合理途徑(例如諮詢)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情況下,才可進行資訊揭露。
- 對於由懲教部門營運的設施的員工,如果其提供與 HIV 感染相關的服務,或者如果醫療主任和首席行政官認定被監禁者的行為對其他被監禁者構成重大傳播風險,或者導致該設施內的其他被監禁者受到重大暴露,則應向其提供醫療服務(康涅狄格州一般法規第 19a-583 (a)(9) 條)。.
- 向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提供有關人壽、健康和殘障福利的承保和索賠活動(《康乃狄克州法規》第 19a-583 (a)(11) 條)。
任何經法院命令獲準取得此類資訊的人員,如上所述。在任何此類法庭訴訟程序以及隨後披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資訊時,均有保障措施來保護資訊來源的隱私(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83 條)。.
如何處理違反測試和隱私法規的行為?
根據康乃狄克州法律,任何人因「故意」違反知情同意和保密要求而遭受任何傷害,均可獲得補償性賠償(康乃狄克州一般法規第 19a-590 條)。
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對「故意」違規行為的解釋是,揭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資訊必須是明知的。披露行為無需意圖造成傷害(參見)。 Doe訴Marselle案,675 A.2d 835,236 Conn.845(1996))。
康乃狄克州是否有通報法律,要求向康乃狄克州衛生部通報 HIV 或愛滋病診斷結果?
是的。所有州都要求向公共衛生部門報告某些健康狀況,以便追蹤流行病學趨勢並制定有效的預防策略。康乃狄克州要求醫生向公共衛生部門報告:1)確診為愛滋病的病人;2)HIV檢測呈陽性的病人;3)HIV感染者所生的子女。收集的資訊將嚴格保密。.
「警告義務」這句話指的是什麼?
「告知義務」指的是諮商師或醫師可能得知來訪者在未向性伴侶揭露其愛滋病毒感染狀況的情況下進行無保護性行為的情況。許多人詢問,在這種情況下,是否存在違反來訪者或病人保密義務的法律依據。.
康乃狄克州是否有針對愛滋病毒的警告法規,該法規涉及醫生和公共衛生官員?
是的,康乃狄克州法律允許公共衛生官員和醫生在某些情況下告知或警告伴侶他們可能已接觸過 HIV(康乃狄克州普通法第 19a-584 條)。 「伴侶」指「受保護個人的已確認配偶或性伴侶,或已確認與受保護個人共用皮下注射針頭或註射器的人」(康乃狄克州普通法第 19a-581 (10) 條)。公共衛生官員進行此類披露的要求如下:
- 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傳染給伴侶的風險很大;
- 公共衛生官員已就通知伴侶的必要性向該個人進行了諮詢,並合理地相信該個人不會向伴侶透露;並且
- 公共衛生官員已將披露意圖告知受保護人員。.
只有當伴侶和愛滋病毒感染者均由該醫師診治時,醫師才能警告或告知已知的伴侶。如果醫生對患者採取的措施與公共衛生官員上述必須採取的措施相同,則醫生也可以向公共衛生官員披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保密信息,以便警告伴侶。.
在發出此類警告時,醫生或公共衛生官員不得透露愛滋病毒感染者的身份,並且在可行的情況下應親自進行此類披露。
康乃狄克州是否有法規允許其他醫療保健提供者揭露客戶的 HIV 狀況?
不。愛滋病法律計畫認為,任何與「警告義務」(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 52-146c 條、第 52-146f 條)相關的普通法律均不適用於 HIV 資訊揭露,因為康乃狄克州法律明確保護 HIV 相關資訊的保密性,並且沒有對心理健康服務提供者(如心理學家和社會工作者)做出任何規定。.
康乃狄克州法律對任何人揭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機密資訊作出了廣泛的禁止規定(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19a-583條)。由於康乃狄克州立法機關明確規定了一項範圍較窄的豁免,僅允許醫生和公共衛生官員發出警告(康乃狄克州普通法規第19a-581(12)條),因此有充分的理由認為,立法機關已經考慮到了這個問題,並決定不允許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披露愛滋病毒感染狀況。.
然而,警告義務問題是一個不斷發展且不明確的法律領域。 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如果認為客戶的溝通內容足以構成違反客戶保密義務並向第三方披露客戶的 HIV 感染狀況的理由,則必須諮詢律師或主管的意見。.
對於如何揭露愛滋病相關資訊有什麼要求?
是的,每當披露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機密資訊時,披露必須附上以下聲明,或使用基本相似語言的聲明:
「此資訊是從受州法律保護的保密記錄中向您披露的。州法律禁止您在未經相關人員書面同意或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下進一步披露此資訊。僅獲得醫療或其他資訊的一般授權不足以達到此目的。”
「口頭揭露應在 10 天內附上或隨後發出此類通知」(康乃狄克州法規第 19a-585 (a) 條)。
任何揭露都必須在受試者的醫療記錄中註明,但以下揭露除外:
- 向聯邦或州當局;
- 在普通醫療檢查過程中;或
- 向人壽和健康保險公司以及政府付款人提供有關人壽、健康和殘疾福利索賠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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