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裁定,男女同性戀伴侶有權享有完全的婚姻平權。

2004年8月25日,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代表康乃狄克州八對在康乃狄克州麥迪遜市被拒領結婚證書的同性戀伴侶提起訴訟,質疑該州歧視性地剝奪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原告伴侶的婚姻關係持續了10至30年,其中許多人育有子女,他們認為只有婚姻才能為他們提供家庭安全生活所需的保障和福利。被告是負責監督所有婚姻登記的公共衛生部(DPH)和麥迪遜鎮人口統計登記員Dorothy C. Bean。

康乃狄克州家庭研究所和兩名鎮書記曾提出動議介入此案。紐黑文高等法院法官帕蒂詹金斯皮特曼駁回了這些動議。書記官撤回了上訴,但家庭研究所向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2006年8月15日作出裁決,維持了初審法院的駁回決定。

GLAD 提交了一份簡易判決動議,並就案件本身的實質內容提交了詳盡的辯護狀。此外,我們也提交了一份由 25 位法庭之友簽署的支持我們立場的法庭之友辯護狀。辯方司法部長提交了一份答辯狀,並提交了 4 份反對法庭之友辯護狀。簡易判決動議的辯論於 2006 年 3 月 21 日在紐黑文高等法院進行了審理。

2006年6月12日,皮特曼法官駁回了原告的動議,裁定禁止同性伴侶結婚並不違反康乃狄克州憲法。原告就此判決向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上訴。

2007 年 5 月 14 日,GLAD 資深律師 Ben Klein 在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就此案進行口頭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