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首例涉及愛滋病毒的案件中,美國最高法院以 5 比 4 的判決裁定 布拉格登訴阿博特案 聯邦《美國殘疾人法》(ADA)禁止歧視愛滋病毒感染者,無論他們是否表現出任何明顯症狀或是否被診斷出患有愛滋病。最高法院1998年的裁決對愛滋病毒感染者而言是一項至關重要的勝利,因為ADA以及各州類似的殘疾歧視法是目前唯一能夠幫助他們對抗就業、住房和醫療保健領域與愛滋病毒相關的歧視的法律依據。.

本案中,緬因州班戈居民西德尼·阿博特(Sidney Abbott)前往蘭登·布拉格登(Randon Bragdon)牙醫診所進行補牙。布拉格登醫師以擔心病人會傳播愛滋病毒(HIV)為由,拒絕在其診所為她補牙,僅僅因為阿博特女士在一份醫療問卷中披露了自己感染了愛滋病毒。布拉格登醫師聲稱,尚未出現明顯症狀的愛滋病毒感染者不符合《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對「殘疾」的定義。 《美國殘疾人法案》將殘疾定義為「嚴重限制一項或多項主要生活活動」的健康狀況。

在其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中,最高法院同意了同性戀者聯盟(GLAD)的觀點,即可見症狀或疾病並非《美國殘疾人法案》(ADA)承保的必要條件。安東尼·肯尼迪大法官代表法院撰寫了裁決,對「主要生活活動」的定義進行了寬泛的解釋,並特別指出,由於存在感染伴侶和孩子的風險,西德尼·阿博特在生殖這一主要生活活動方面受到了嚴重限制。

然而,最高法院的措辭和推理遠遠超出了西德尼·阿博特案的事實範圍,並確保所有愛滋病毒感染者都將受到《美國殘疾人法》(ADA)的保護。在冗長的分析中,最高法院認可了美國司法部和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長期以來對ADA的解釋,即ADA保護有症狀和無症狀的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視,部分原因是愛滋病毒會限制生育和性關係。最高法院指示各級法院遵循這些機構的解釋。最高法院對「殘疾」的寬泛定義及其對這些行政解釋的認可意味著: 布拉格登訴阿博特案 這不僅對西德尼·阿博特來說是一次巨大的勝利,對所有殘疾人來說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