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身同性戀者可以在新罕布夏州收養孩子嗎?

是的(NH RSA 170-B:4,II(允許「未婚成年人」收養))。

在新罕布夏州,同性伴侶可以共同收養一個孩子嗎?

是的,但可能只有已婚人士才能領養。更多關於新罕布什爾州領養的信息,請訪問: 這裡.

監護權有不同的種類嗎?

是的,四種:

  1. “唯一法定監護權” 意味著只有一位家長有權為孩子做出重大的人生決定,包括教育、醫療以及情感、道德和宗教發展等議題。
  2. “共同法定監護權” 意味著父母雙方都參與並做出這些決定。
  3. “單獨監護權” 意味著孩子只與一位家長一起生活並受其監督,但另一位家長可以合理地探視孩子,除非法院認定探視不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
  4. “共同監護” 意味著孩子與父母雙方居住在一起,並能確保與父母雙方經常接觸。

法院通常如何做出監護權裁決?

當一對已婚夫婦離婚或兩個未婚的合法父母分居時(NH RSA 461-A:3, II),法院鼓勵他們共同製定“育兒計劃”,以便他們共同承擔撫養子女的權利和責任(NH RSA 461-A:2)。如果父母雙方無法制定育兒計劃,法院將為他們制定。法院將平等對待父母雙方。法院就監護權所做的所有決定均完全基於兒童的最大利益和雙方的安全(地點與地點,129 NH 252,525 A.2d 704(1987年); 參見, NH RSA 461-A:6, I). 法院可以將探視權或監護權判給繼父母或祖父母(NH RSA 461-A:6, V),也可以指定一名訴訟監護人來代表兒童的最大利益(NH RSA 461-A:6, VI)。

如果我與前任異性戀伴侶育有一子,而我現在與同性伴侶有關係,我的前任可以在監護權訴訟中利用我的性取向來對付我嗎?

如上所述,新罕布夏州法院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依據來安排監護權。一般而言,父母的性取向或婚姻狀況不應影響兒童的最大利益。

然而,你的前任伴侶可能會試圖辯稱你的性取向對孩子有害。理由有很多,例如LGBT父母的性取向導致其他人取笑或排斥孩子,父母的榜樣不好,或父母的新伴侶對孩子不好。新罕布夏州最高法院尚未明確處理這個問題。大多數州根據是否有證據表明直接損害了孩子的最大利益來裁定這個問題,但其他州則簡單地假設存在損害。從邏輯和經驗來看,父母的性取向本身不應成為拒絕監護權或探視權的理由。請聯絡同性戀者反同性戀者聯盟 (GLAD) 以取得更多處理此類情況的資源。

如果我的「前任」在我們分手之前就知道或懷疑我是同性戀,這有關係嗎?

這可能會對未來修改監護權法院命令產生影響。人們可以在多種情況下尋求修改永久性的監護權法院命令,包括「有明確且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孩子目前的環境不利於孩子的身體、精神或情緒健康,並且修改命令對孩子的好處大於環境變化可能造成的傷害」(NH RSA 461-A:11,I (c))。如果配偶在法庭訴訟時不知道你的性取向,但後來才知道,他們可能會辯稱,圍繞孩子福利的情況已經發生變化,監護權問題應該重新訴訟。但是,如上所述,父母的性取向通常與孩子的福利無關。

如果孩子因為父母是同性戀而被嘲笑,這算是對孩子的傷害嗎?

不應該。身為同性戀父母,額外的責任之一就是幫助孩子應對這種可能性或現實。當然,孩子可能會因為各種原因被嘲笑,從耳朵的大小、父母的口音,到缺乏時尚感,所以所有父母都需要幫助孩子培養應對同儕騷擾的機制和策略。

就法律問題而言,美國最高法院的一個案例尤其具有啟發意義, 帕爾莫爾訴西多蒂,美國最高法院在該案中推翻了佛羅裡達州法院將監護權從母親轉移到父親的判決。監護權轉換的原因是白人母親與一名黑人男子有染,後來她嫁給了該男子。最高法院承認偏見和歧視的現實存在,並且孩子可能會被戲弄,但拒絕迎合這些偏見或通過改變先前的監護權安排賦予其法律效力。在一份適用於所有人的憲法原則聲明中,最高法院一致表示:“憲法不能控制偏見,但也不能容忍偏見。私人偏見可能超出法律的範圍,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間接地使其生效。”

當我的伴侶在場時,法院可以阻止我的孩子探望嗎?

限制探視權的標準,以及所有事項,都是為了孩子的最大利益,而不考慮成年人的利益。法院在探視權問題上擁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權,當然也有權限制探視權。但除非伴侶對孩子造成傷害——這是一個非常高的標準——否則探視權 不應該 受到限制。

有孩子的同性伴侶分手後該遵守什麼標準?

有孩子的同性伴侶分手後應該:

  1. 支持LGBT父母的權利;
  2. 尊重現有的關係,不論其法律標籤如何;
  3. 分手後尊重孩子現有的父母關係;
  4. 為孩子保持連續性;
  5. 尋求自願解決方案;
  6. 記住,分手很難;
  7. 調查虐待指控;
  8. 不允許沒有協議或法律關係就不應決定結果;
  9. 將訴訟視為最後的手段;
  10. 拒絕訴諸恐同/恐變性人的法律和情緒來達到預期結果。

有關這些標準的更多詳細信息,請參閱出版物 保護家庭:LGBT家庭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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