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乃狄克州了解您的權利 - 第 12 頁(共 12 頁)- GLAD 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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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夫托波爾訴拉米

2011 年 1 月 5 日,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首次作出此類判決,裁定一對想要生孩子並透過代孕媽媽的男同性戀夫婦是孩子的合法父母,並且該州必須允許將這兩名男子的名字寫在出生證明上。

GLAD 提交了一份 法庭之友 就此案向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提交了一份簡報,該案涉及透過妊娠代孕出生的兒童的非親生父母的法律地位。這份簡報由美國生殖醫學協會、美國輔助生殖技術律師學會、康乃狄克州生育協會和新英格蘭生育研究所代表提交,主張高等法院可以且應該透過簽發出生前親子關係令,並指示公共衛生部簽發反映這些兒童共同親子關係的出生證明,來確認這些兒童與其預期父母之間的法律關係。

GLAD 的律師團隊還包括 Horton, Shields and Knox 律師事務所的 Ken Bartschi 和 Karen Dowd、Lambda Legal 律師事務所的 Tom Ude 以及 Weltman Law Group 律師事務所的 John Weltman 和 Scott Buckley。 Raftopol 夫婦的律師代表是康乃狄克州費爾菲爾德的 Victoria Ferrara。

Patino v. Birken Manufacturing Co.

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 (GLAD) 和康乃狄克州就業律師協會 (CELA) 對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於2012年5月4日做出的一項裁決表示讚賞。該裁決規定,如果雇主未能保護員工免受基於性取向的騷擾,則應承擔責任。在 Patino訴Birken製造公司 (案號 18441),法院也維持了陪審團對原告 Luis Patino 的 $95,000 的裁決。

帕蒂諾受僱於被告擔任機械師期間,曾數年遭受辱罵,包括「基佬滾回家」和「基佬滾出去」。他也曾遭受英語、西班牙語和義大利語的辱罵,例如“pato”、“maricon”、“pira”和“homo”。法院確認員工可以就工作場所的反同性戀騷擾起訴雇主,駁回了被告關於工作場所騷擾索賠僅限於性騷擾的論點。

GLAD 和 CELA 提交了一份 法庭之友 代表康乃狄克州七個民權組織發表簡報:非裔美國人事務委員會、殘疾人權利中心、康乃狄克州商業機會聯盟、康乃狄克州西班牙裔律師協會、康乃狄克州跨性別倡議聯盟、婦女地位常設委員會和三角社區中心。

在敦促法院根據康乃狄克州法律為反同性戀工作場所騷擾案件提供保障時,該簡報強調了科學文獻,證明歧視事件(包括基於性取向和種族的歧視)可能直接導致精神和身體傷害。

原告路易斯·帕蒂諾 (Luis Patino) 的代理律師是哈特福德的喬恩·L·肖恩霍恩 (Jon L. Schoenhorn)。法庭之友意見書由馬薩諸塞州波士頓的 GLAD 律師事務所的本·克萊因 (Ben Klein) 和紐黑文的 Garrison, Levin-Epstein, Chimes, Richardson & Fitzgerald, PC 律師事務所的妮娜·T·皮羅蒂 (Nina T. Pirrotti) 撰寫。

Pedersen 等人訴人事管理辦公室等人

2013 年 6 月 26 日,美國最高法院裁定《保護婚姻法》第 3 條違憲 溫莎訴美國案

2012 年 7 月 31 日-康乃狄克州聯邦地區法院法官布萊恩特裁定《捍衛婚姻法案》違憲。

2012 年 7 月 4 日,布萊恩特法官發布命令,駁回 BLAG 的中止訴訟動議。

眾議院領導層透過兩黨法律顧問小組 (BLAG) 於 2012 年 6 月 20 日提交了中止訴訟的動議。原告於 2012 年 6 月 22 日提交了反對中止動議的動議。

2011 年 7 月 15 日更新:GLAD 代表原告提交簡易判決動議

2011 年 2 月 23 日更新:司法部宣布不會在 佩德森

2010 年 11 月 9 日,GLAD 提交 佩德森訴 OPM這是第二起重大的多原告訴訟,質疑聯邦婚姻保護法(DOMA)第 3 條的合憲性以及政府拒絕向已婚男女同性戀夫婦提供保護和責任的行為。

佩德森訴 OPM 專門針對康乃狄克州、佛蒙特州和新罕布夏州的已婚夫婦。

克里根和莫克訴康乃狄克州公共衛生部

2008 年 10 月 10 日星期五,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裁定,男女同性戀伴侶有權享有完全的婚姻平權。

2004年8月25日,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代表康乃狄克州八對在康乃狄克州麥迪遜市被拒領結婚證書的同性戀伴侶提起訴訟,質疑該州歧視性地剝奪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原告伴侶的婚姻關係持續了10至30年,其中許多人育有子女,他們認為只有婚姻才能為他們提供家庭安全生活所需的保障和福利。被告是負責監督所有婚姻登記的公共衛生部(DPH)和麥迪遜鎮人口統計登記員Dorothy C. Bean。

康乃狄克州家庭研究所和兩名鎮書記曾提出動議介入此案。紐黑文高等法院法官帕蒂詹金斯皮特曼駁回了這些動議。書記官撤回了上訴,但家庭研究所向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2006年8月15日作出裁決,維持了初審法院的駁回決定。

GLAD 提交了一份簡易判決動議,並就案件本身的實質內容提交了詳盡的辯護狀。此外,我們也提交了一份由 25 位法庭之友簽署的支持我們立場的法庭之友辯護狀。辯方司法部長提交了一份答辯狀,並提交了 4 份反對法庭之友辯護狀。簡易判決動議的辯論於 2006 年 3 月 21 日在紐黑文高等法院進行了審理。

2006年6月12日,皮特曼法官駁回了原告的動議,裁定禁止同性伴侶結婚並不違反康乃狄克州憲法。原告就此判決向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上訴。

2007 年 5 月 14 日,GLAD 資深律師 Ben Klein 在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就此案進行口頭辯論。

Brindamour等人訴曼徹斯特教育委員會

GLAD利用康乃狄克州關於性取向和婚姻狀況的反歧視條款,幫助康乃狄克州曼徹斯特市的一群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為其同性伴侶爭取保險福利。這些教育工作者申請了這些福利,但遭到拒絕──這些福利構成員工薪資的很大一部分。 GLAD認為,扣留這些福利相當於同工不同酬,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歧視訴訟待決期間,曼徹斯特教育委員會批准了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的新合同,其中包括為同性戀員工的伴侶提供醫療保險。曼徹斯特董事會於2003年11月18日批准了管理人員合同,教師合約則經仲裁達成一致,並於11月17日由仲裁員正式認證。.

Brindamour等人訴曼徹斯特教育委員會

GLAD利用康乃狄克州關於性取向和婚姻狀況的反歧視條款,幫助康乃狄克州曼徹斯特市的一群教師和學校管理人員為其同性伴侶爭取保險福利。這些教育工作者申請了這些福利,但遭到拒絕──這些福利構成員工薪資的很大一部分。 GLAD認為,扣留這些福利相當於同工不同酬,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在歧視訴訟待決期間,曼徹斯特教育委員會批准了學校管理人員和教師的新合同,其中包括為同性戀員工的伴侶提供醫療保險。曼徹斯特董事會於2003年11月18日批准了管理人員合同,教師合約則經仲裁達成一致,並於11月17日由仲裁員正式認證。.

Brett等人訴西哈特福德鎮

GLAD成功挑戰了西哈特福德鎮市政游泳池的歧視性政策。該政策試圖將同性伴侶及其子女排除在家庭會員折扣之外。 2002年11月,西哈特福德鎮議會以5比4的投票結果批准了一項和解協議,解決了五對未婚伴侶長期以來提出的歧視投訴。這些伴侶聲稱,該鎮拒絕向他們提供名為「基石水上運動中心」(Cornerstone Aquatics Center)的游泳池的優惠「家庭」會員價格,對他們的家庭不公平。新批准的政策確保所有家庭和住戶都能享受相同的價格,並允許所有兒童免費使用游泳池。此外,該鎮還支付了部分伴侶的律師費。此前,家庭會員價格僅提供給已婚夫婦或父母。父母的定義包括繼父母、法定父母和養父母,但不包括同性伴侶或與非婚伴侶共同撫養子女的人。對大多數家庭來說,費用差異高達數百美元。.

該案自1998年11月首次提交至康乃狄克州人權與機會委員會(CHRO)以來一直懸而未決。在律師莫琳墨菲的協助下,GLAD贏得了CHRO的裁決,該裁決認定州反歧視法要求該鎮為其游泳池設施提供平等的使用權和價格。此案後來被移送至高等法院,雙方就簡易判決動議展開了辯論。.

美國童子軍訴懷曼案

鑑於美國童子軍(BSA)基於性取向的歧視,GLAD致力於阻止其在康乃狄克州僱員慈善活動中享有特殊待遇。我們參與此事始於2000年初,當時GLAD向康乃狄克州人權與責任委員會(CHRO)提交了一份簡報,解釋說,儘管BSA可以與其他團體一樣平等地使用公共設施,但他們不應享有任何特殊權利。因此,GLAD認為,除非BSA像其他所有團體一樣,承諾奉行不歧視政策才能參與該州慈善活動,否則他們沒有資格參與。.

康乃狄克州人權委員會(CHRO)主要依據GLAD的分析裁定,允許美國童子軍(BSA)參與活動將違反州法律。在被告知不能參與活動後,BSA向聯邦法院起訴州審計長。由於被拒絕作為當事人出庭,GLAD代表自身、康乃狄克州婦女教育和法律基金會(CWEALF)以及康乃狄克州LGBT民權聯盟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陳述,認為將BSA排除在該活動之外是合理的。康乃狄克州地方法院同意了GLAD的觀點,裁定該州因BSA的反同性戀政策而將其排除在該活動之外,並未侵犯BSA的憲法權利。.

美國童子軍協會(BSA)向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院提起上訴。 GLAD再次代表我們自己、CWEALF和康乃狄克州聯盟提交了法庭之友意見陳述,向上訴法院辯稱,康乃狄克州既定的法律禁止歧視性團體使用州政府設施。法院駁回了BSA的上訴,確認了GLAD的立場,即只要BSA堅持其反同性戀政策,就不得從州政府獲得任何特殊待遇。美國最高法院拒絕受理此案,維持了下級法院的裁決。.

關於「Z寶寶」案及一項關於收養事宜中兒童最佳利益的法案

GLAD透過在法庭上的努力以及協助活動人士起草立法,幫助康乃狄克州實現了第二父母收養。 1998年4月,GLAD在康乃狄克州最高法院就「Z寶寶案」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陳述書,該案提出了康乃狄克州是否允許第二父母收養的問題。最高法院裁定,康乃狄克州的收養法不允許這種程序,因此必須依靠立法機關來解決這個嚴峻問題。 GLAD繼續倡導,與康乃狄克州的活動人士合作,推動立法以解決「Z寶寶案」中指出的問題。康乃狄克州立法機關於2000年通過了第二任父母收養法案。.

關於 John/Jane Doe

2000年11月,康乃狄克州人權與機會委員會(CHRO)發布了一項具有里程碑意義的裁決,宣布所有跨性別者均受康乃狄克州性別歧視禁令的保護。 CHRO援引了近期保護跨性別者的案件,其中包括兩起由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提起的案件,並採納了康涅狄格州法律的解讀,將更廣泛的人群納入其中,並寫道:「……我們的目標是確保每個人都能得到了康涅狄格州的法律對待——無論跨性別者或非跨性別者、男性或女性、異性戀或同性戀、黑人或男性GLAD代表其自身、康乃狄克州LGBT公民權利聯盟、康乃狄克州婦女教育與法律基金、人權運動組織、國家LGBTQ權利中心、FTM國際組織和性別政治行動委員會提交了本案的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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