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愛滋病毒/愛滋病歧視的問題和答案。另請參閱我們的網頁 測試和隱私 和 其他愛滋病相關問題.

馬薩諸塞州是否有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歧視的法律?

是的。麻州已頒布反歧視法,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在就業、住房和公共場所免受歧視。此外,還有許多聯邦法律保護人們免受基於愛滋病毒感染狀況的歧視。

這些反歧視法保護哪些人?

  • 患有愛滋病或愛滋病毒陽性的人,即使他們無症狀且沒有外在或明顯的疾病跡象。
  • 有愛滋病毒感染記錄或被認為或認為感染愛滋病毒的人。
  • 根據聯邦法律(但不包括麻州法律),未感染愛滋病毒但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聯繫」的人(例如朋友、愛人、配偶、室友、商業夥伴、倡導者或照顧者)屬於共犯關係。

哪些法律保護愛滋病毒感染者免受就業歧視?

HIV 感染者受到《馬薩諸塞州普通法》第 151B 章和聯邦《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保護。這兩項法規均禁止基於殘疾的就業歧視。馬薩諸塞州法律涵蓋擁有六名或六名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 《美國殘疾人法案》則涵蓋擁有 15 名或以上員工的工作場所。

這些反歧視法禁止什麼?

雇主不得僅因申請人或員工患有愛滋病毒或愛滋病等殘疾而對其採取不利行動。這意味著雇主不得基於個人的愛滋病毒/愛滋病狀況而解僱、拒絕僱用、重新僱用、晉升,或在僱用條款或條件上進行其他歧視。

這裡的重點是愛滋病患者或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否與其他類似情況下的申請人或員工受到不同的待遇。

以下是非法歧視的例子:

  • 雇主不得因擔心愛滋病毒感染者會傳染給其他員工或顧客而拒絕僱用該感染者。
  • 雇主不得基於某人將來可能生病而無法勝任工作的可能性或機率而拒絕僱用或做出僱用決定。
  • 雇主不能因為這會增加健康或工人賠償保險費而拒絕僱用某人。

馬薩諸塞州的雇主可以要求求職者或員工進行 HIV 檢測嗎?

不可以。麻薩諸塞州法律(MGL c. 111,§ 70F)禁止雇主要求員工進行 HIV 檢測 在任何情況下 在申請或就業過程的任何階段。

在申請和麵試過程中,雇主可能會詢問員工的哪些健康狀況?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和馬薩諸塞州法律,雇主在員工入職前不得詢問任何旨在確定其是否有殘疾的問題。以下是一些禁止詢問的入職前問題:

  • 您曾經住院或接受過醫師的照護嗎?
  • 您是否曾經領取過工傷賠償或殘障福利?
  • 您是否曾經患有任何健康問題而導致無法完成工作?
  • 你吃什麼藥?

然而,雇主可能會詢問申請人是否具備履行工作職責的知識、技能和能力。

雇主發出錄用通知後,可以請求職者進行體檢嗎?有哪些適用的準則?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雇主在發出有條件錄用通知後,可以不受限制地要求進行體檢或提供任何醫療資訊。但是,ADA 要求雇主遵循以下規定:

  • 雇主必須要求對該職位類別的所有申請人進行體檢或詢問。
  • 這些資訊必須嚴格保密。必須使用單獨的表格,並存放在與一般人事檔案分開的獨立文件中。
  • 這些資訊不得與他人分享,但對於需要了解必要的工作限製或安排的主管或經理,或可能需要告知殘疾人是否需要緊急治療的安全人員,則有有限的例外。
  • 體檢結果不能用於撤回工作邀請,除非結果顯示個人無法在合理的條件下履行工作的基本職責。

僱傭關係開始後,雇主僅可在「與工作相關且符合業務需求」的情況下要求現有員工進行體檢。雇主必須證明體檢對於衡量員工實際履行工作職責的能力是必要的。

當然,如上所述,馬薩諸塞州的雇主在任何時候都被禁止進行愛滋病毒檢測。

總體而言,馬薩諸塞州法律對雇主健康檢查的限制比聯邦法律更為嚴格。根據馬薩諸塞州法律,在發出有條件錄用通知後,雇主僅可要求員工進行體檢,以確定其是否能夠在合理的安排下履行工作職責。

法院如何處理人們對執行侵入性手術的醫療保健人員(如外科醫生)會將愛滋病毒傳播給病人的擔憂?

HIV 從醫護人員傳播給病人的風險被認為非常小,接近零。然而,在醫院試圖限製或終止執行侵入性操作的 HIV 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的案件中,法院的反應卻異常恐懼,並堅持一個不可能實現的「零風險」標準。因此,少數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處理過此類問題的法院都支持了此類終止決定。

《美國殘疾人法案》中的就業條款規定,如果員工“對他人的健康或安全構成直接威脅”,則其不具備從事該工作的資格。為了確定員工是否構成“直接威脅”,法院將分析以下因素:

  • 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
  • 風險的機率;以及
  • 是否可以透過合理的安排消除風險。

在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案件中,法院忽略了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極小,反而關注風險的性質、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以下摘自近期一個案例,體現了法院的典型做法:

「我們認為,Doe醫生確實對其患者的健康和安全構成重大風險,且無法通過合理的安排予以消除。儘管目前可能沒有記錄在案的外科醫生與患者之間傳播的案例,但這種傳播顯然是可能的。而且,經皮損傷的風險永遠無法通過合理的安排予以消除……因此,即使Doe醫生採取了額外的預防措施始終存在……某種程度的風險仍然存在……」Doe訴馬裡蘭大學醫療系統公司案,50 F.3d 1261 (4日 巡迴上訴法院(馬裡蘭州)(1995年)。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少數法院審理過HIV陽性醫護人員的權利。愛滋病法律計畫認為,這些案件的判決存在錯誤,與國會通過《美國殘疾人法案》(ADA)的初衷相悖。由於該領域的法律尚不明確,任何可能面臨就業歧視的醫護人員都應該諮詢律師或公共衛生倡導者。

評估雇主的歧視

雖然諮詢律師可能會有所幫助,但以下步驟可以幫助您開始考慮和評估潛在的就業歧視問題。

1. 考慮不公平和非法歧視之間的差異。勞動法的底線是,員工可以被解僱,解僱的理由可以是正當理由、不正當理由,甚至無理由。一個人可以被合法解僱,原因有很多,包括「性格不符」。法律明確禁止的歧視性理由是不能被解僱的。

2. 為了證明歧視主張(即,您因歧視而不是某些正當理由而被解僱、降職等),您必須能夠證明以下情況:

  • 雇主知道或得知您是愛滋病毒陽性或患有愛滋病;
  • 無論是否有合理的便利條件,您都具備履行該工作基本職責的資格;並且
  • 由於您的 HIV 或愛滋病狀況而對您採取了不利措施,並且雇主給出的不利措施藉口是虛假的。

3. 如果你的雇主知道你感染了愛滋病毒或愛滋病,請明確說明誰知道、他們是如何知道的以及他們何時發現的。如果你沒有告訴雇主,雇主還有其他途徑知道或懷疑你的愛滋病毒狀況嗎?

4. 考慮一下您認為自己因為愛滋病毒感染狀況而受到區別對待的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 處於類似情況的其他員工是否受到了不同的待遇或相同的待遇?
  • 您的雇主是否遵守了其人事政策?
  • 雇主得知您的愛滋病毒狀況後不久就開始對您進行不利的待遇了嗎?
  • 您是否曾因病缺勤過一段時間,且返回工作崗位後是否開始受到不良治療?
  • 你的雇主對此事的描述是怎樣的?你該如何證明雇主的說法是錯的?

5. 您是否因任何與愛滋病毒相關的健康或醫療問題而難以履行工作職責?您的病情是否妨礙您全職工作,或需要請假去看醫生、做些輕鬆的工作或換個壓力較小的工作?您可以嘗試集思廣益,想出一個合理的安排,並向雇主提出。以下是一些可以考慮的要點:

  • 該公司如何運作?實際的住宿安排如何?
  • 站在主管的角度想想,對於你提出的合理安排,主管可能會提出哪些異議?例如,如果你需要在某個時間離開去看醫生,誰來接替你的工作?

馬薩諸塞州的哪些法律禁止住房歧視?

根據馬薩諸塞州法律(MGL c. 151B)和1989年的聯邦《國家公平住房修正案》,在住房出售或租賃過程中基於HIV感染狀況進行歧視均屬違法行為。任何人不得因其HIV感染狀況或被視為感染HIV或愛滋病而被驅逐出公寓。

此外,一個人不能因為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聯繫」而在住房方面受到歧視。這意味著一個人不能因為其室友、愛人、朋友、親戚或商業夥伴感染愛滋病毒而受到歧視。

這些法律有例外嗎?

是的。馬薩諸塞州法律豁免自住兩單元住房。此外,《公平住房法》在某些情況下豁免以下住房:不超過四個單位的自住建築、無需經紀人出售或出租的獨棟住宅,以及由組織和私人俱樂部運營、僅限會員入住的住房。

馬薩諸塞州的法律是否保護人們免受醫療保健提供者、企業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歧視?

是的。根據馬薩諸塞州法律(MGL c. 272, § 98)和《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將 HIV 感染者排除在公共場所(法律所稱的「公共場所」)之外,或在公共場所向 HIV 感染者提供不平等或受限的服務均屬違法行為。根據這兩項法規,「公共場所」一詞涵蓋任何向公眾提供服務的機構或企業。此外,1973 年《聯邦康復法案》(29 USCA § 794)禁止任何接受聯邦資助的機構或計畫(包括醫院、醫療或牙科診所以及教育機構)基於殘疾進行歧視。

因此,愛滋病毒感染者在幾乎所有公共場所或企業都受到保護,免受歧視,包括酒吧、餐廳、酒店、商店、學校、職業或其他教育項目、計程車、公共汽車、飛機和其他交通工具、健身俱樂部、醫院以及醫療和牙科診所,只要這些設施通常向公眾開放。

醫療保健專業人員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否仍然是一個問題?

信不信由你,愛滋病毒感染者仍然面臨醫院、醫生、牙醫和其他醫療保健提供者的歧視。這種歧視可能表現為直接拒絕提供醫療服務,或因病患的愛滋病毒感染狀況而進行非法轉診。

歧視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醫生提出了哪些類型的論點?這些論點是否合理?

醫生通常試圖用以下兩個論點之一來證明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歧視是合理的: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有些醫生因為對愛滋病毒傳播的非理性恐懼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 「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有些醫生錯誤地認為全科醫生沒有資格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護理,因此將患者轉診給其他醫療服務提供者)。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和馬薩諸塞州法律,直接拒絕提供醫療和以患者殘疾為由進行不必要的轉診都是違法的。

法院和醫學專家對這些論點有何反應?

法院和醫學專家對這些論點作出瞭如下回應:

1.“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危險的”

醫生和牙醫可能會聲稱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是合理的,因為他們擔心自己可能透過針刺或其他血液接觸感染愛滋病毒。然而,針對醫護人員的研究得出結論,職業暴露感染愛滋病毒的風險微乎其微,尤其是在採取普遍預防措施的情況下。

因此,1998年,美國最高法院就此案作出裁決, 布拉格登訴阿博特案,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因擔心或害怕愛滋病毒傳播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524 US 624(1998))。

除了法律層面,美國醫學會、美國牙科協會以及許多其他專業醫療保健組織都發布政策,認為拒絕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治療是不道德的。

2.“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特殊的專業知識”

在這些情況下,歧視主張的是非曲直取決於基於客觀醫學證據,病人所需的服務或治療是否需要轉診給專科醫生,或是否屬於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和能力範圍。

在 美國訴莫萬特案,一家聯邦審判法院駁回了一名牙醫的訴求,該牙醫聲稱愛滋病毒感染者需要專科醫生進行常規牙科護理(898 F. Supp. 1157 (ED La 1995))。法院採納了專家的證詞,即除了一般牙醫所具備的技能外,無需任何其他特殊培訓或專業知識即可為愛滋病毒感染者提供牙科治療。法院特別駁回了該牙醫的論點,即他不具備資格,因為他沒有及時掌握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所需的文獻和培訓。雖然此案發生在牙科護理的背景下,但它也適用於其他醫療環境。

《美國殘疾人法案》中有哪些具體條款禁止醫療保健提供者歧視?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42 USC §§ 12181-12188)以及馬薩諸塞州法律的類似規定,醫療保健提供者的以下行為屬於違法行為:

  • 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充分、平等地享受」醫療服務的權利,或剝奪愛滋病毒感染者與其他患者一樣「受益」醫療服務的機會。
  • 建立接受醫療服務的“資格標準”,往往會篩選出愛滋病毒檢測呈陽性的患者。
  • 為愛滋病毒陽性患者提供「不同或單獨」的服務,或未能在「最全面的環境中」為患者提供服務。
  • 拒絕向已知與愛滋病毒感染者有「關係」或「交往」的人(如配偶、伴侶、子女或朋友)提供平等的醫療服務。

哪些具體的醫療保健行為構成對愛滋病毒感染者的非法歧視?

將上述 ADA 的具體規定應用於醫療保健實踐,以下做法是違法的: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因為認為有愛滋病毒傳播風險或只是因為醫生不願意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而拒絕治療愛滋病毒感染者。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僅僅因為患者感染了愛滋病毒就同意僅在醫生常規辦公室以外的治療環境(例如專科醫院診所)中為患者進行治療。
  • 除非所需治療超出醫生的常規執業範圍或專業範圍,否則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將 HIV 陽性患者轉診至其他診所或專科醫生。 ADA 要求 HIV 陽性患者的轉診應與其他患者的轉診相同。但是,如果患者的 HIV 相關疾病超出了醫療服務提供者的執業能力或服務範圍,則可以將患者轉診至專科護理機構。
  •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得為了在強制規定的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和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CDC) 感染控製程序之外採取額外預防措施而增加 HIV 陽性患者的服務費用。在某些情況下,即使採取不必要的額外預防措施,也可能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ADA),因為這些措施往往會僅僅因為 HIV 感染狀況而使患者蒙受恥辱。

醫療保健提供者不能限制治療愛滋病毒陽性患者的預定時間,例如堅持讓愛滋病毒陽性患者在一天結束時來就診。

根據聯邦法律,針對歧視有哪些潛在的補救措施?

要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提起就業歧視索賠,雇主必須至少有 15 名員工。申請人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之日起 180 天內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出索賠。申請人可以從 EEOC 撤銷 ADA 索賠,並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若要就公共場所的歧視提起訴訟,當事人無需先向行政機構提出申請,只需向州法院或聯邦法院提起禁制令救濟(即尋求法院命令停止歧視行為)。除非美國司法部提出索賠,否則違反《美國殘疾人法案》第三章的行為將不予賠償。但是,如果當事人針對接受聯邦資助的實體提起訴訟,則可以根據《聯邦康復法案》追償賠償金。

為了根據《康復法》提出索賠,個人可以向聯邦衛生與公眾服務部地區辦事處提出行政投訴和/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國家公平住房法》,如需就住房歧視提起索賠,個人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一年內向美國住房和城市發展部 (HUD) 提出投訴。個人也可在違規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提起訴訟。無論個人是否已向 HUD 提出投訴,均可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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