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 6 月,美國最高法院以 8 比 1 的判決,駁回了華盛頓州反同性戀團體的訴求。 多伊訴里德案.  多伊 討論了反婚姻平權團體為阻止公佈投票請願書籤名者姓名(R-71)而做出的努力,這違反了該州政府公開法的規定。同性戀者反歧視聯盟(GLAD)和其他同性戀法律組織已提交了一份 法庭之友 簡報中駁斥了以下說法:支持廢除華盛頓州新「除婚姻外一切法律」的人的姓名不應被公開,因為他們害怕 LGBT 群體的系統性恐嚇。

該判決將案件發回初審法院,婚姻平權反對者以更狹隘的理由繼續提起法律訴訟,即由於實際可能造成傷害,應阻止披露請願者姓名。 2011年10月17日,美國第九地區上訴法院駁回了原告的簡易判決動議,判決支持平等支持者,並解除了禁止披露R-71請願書籤名者姓名的禁令,結論是:「本案中提交法院的事實……不足以證明R-71請願書的簽名者存在近兩年。

背景與 GLAD 的參與:

在一個 法庭之友陳述 提交給美國最高法院的GLAD、Lambda Legal和國家LGBTQ權利中心(NCLR)——以及人權運動組織和全國男女同性戀特別工作組——與華盛頓州及其他機構一道,捍衛要求公開簽署支持州投票倡議請願書的選民姓名的政府公開法。本案摘要尤其駁斥了在本案及其他案件中提交給最高法院的虛假指控,這些指控稱,支持反同性戀倡議的個人受到了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和跨性別者(LGBT)群體的「系統性恐嚇」。

在 多伊訴里德案,反同性戀團體要求最高法院推翻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一項裁決,該裁決要求公佈 138,000 名簽署請願書的人的姓名,這些人支持一項旨在廢除華盛頓州同性伴侶基本保護的投票倡議。 2009 年 11 月,華盛頓州選民否決了這項嘗試——第 71 號全民公投——並保留了該州的同居伴侶法。根據華盛頓州的《公共記錄法》,全民公投請願書上的簽名是公開的,以防止欺詐並保護立法過程的完整性。反同性戀團體試圖推翻華盛頓州的這項法律,聲稱如果反同性戀投票運動的支持者的姓名被公開,他們將面臨 LGBT 群體的騷擾和恐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