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德·布羅多夫家族

1980年代的「女同志嬰兒潮」不僅改變了生育和養育子女的動態,也為家庭帶來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問題和挑戰。如果只有一方是合法父母,他們該如何更好地保護孩子?非親生父母能否與其養育的孩子建立法律關係?

在 GLAD 1993 年的案件「收養蘇珊」和伴隨案件「收養塔米」中,馬薩諸塞州最高司法法院裁定,孩子親生父母的未婚伴侶可以收養該孩子並成為第二個合法父母,而親生父母無需放棄其權利。

蘇珊案的原告夫婦莫琳·布羅多夫和艾倫·韋德在一起生活了13年,莫琳於1989年生下了他們的女兒凱特。等到凱特四歲生日時,莫琳和艾倫已經完全沉浸在職場媽媽的日常生活中。儘管艾倫為人父母付出了艱辛的努力,但在法律層面上,她和女兒仍然是陌生人。

格拉德兒童基金會代表莫琳和艾倫向馬薩諸塞州遺囑認證和家庭法院提交了一份聯合申請,請求父母雙方共同收養凱特。法官駁回申請後,格拉德兒童基金會向馬薩諸塞州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於1993年5月開庭審理了此案。 1993年9月10日,聖荷西法院作出裁決,允許艾倫收養凱特。

蘇珊證實,麻州遺囑認證和家庭法院有權批准艾倫收養凱特。法院認為,馬薩諸塞州的收養法中沒有任何條款禁止莫琳和艾倫共同收養女兒。

在「塔米」案中,法院裁定,州收養法允許兩個未婚同居人士收養孩子,包括由孩子的親生父母收養,無論其性取向如何。法院也表示,現有父母的權利不會因收養而終止。

這些判決——以及隨後全國各地的立法和法院判決——的共同點在於,人們普遍認為,收養對孩子有益。擁有兩個法定父母所帶來的法律、經濟和情感上的安全感,無疑地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