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同性恋者可以在缅因州收养孩子吗?

是的(18-A Me. Rev. Stat. sec. 9-301)。

在缅因州,同性伴侣可以共同收养孩子吗?

是的。更多关于缅因州收养的信息,请访问: 这里.

我目前正在办理离婚手续,现在与一位同性伴侣有关系。我的“前任”可以以此为由剥夺我对孩子的监护权和责任吗?

缅因州法院尚未审理此类案件,但该国多数意见认为“不予受理”。大多数州以及缅因州高等法院的两起案件都采用“关联测试”,即除非有实际证据证明孩子受到伤害,否则父母的性取向与孩子无关。仅仅猜测孩子受到伤害或戏弄是不够的。

在 怀特黑德诉布莱克案(2 BNA 家庭法报告 2593 (Me. Super. 1976))最高法院判决的案件中,一位来自佐治亚州的前夫在得知其前妻(现已迁至缅因州)是女同性恋后,申请变更监护权。法院裁定,孩子们一直与母亲生活在一起,母亲身体健康,并且“意识到自己的同性恋生活方式可能会对孩子造成影响,并明智地试图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即使不能完全消除”(同上,第2594页)。法院的这一推论在当时是合理的。

最后,许多著名的律师甚至拒绝提出这样的论点:父母的性取向——单独来看——应该成为儿童福利决定的一个因素。

决定父母权利和责任的因素一般有哪些?

无论父母已婚或未婚,法院都视其为平等,并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作出命令。

法律规定了允许考虑的因素。这些因素主要关注儿童福利,且没有任何因素会自动赋予非同性恋父母比同性恋父母更高的优势。

法律规定:“在就儿童的居住地和亲子关系作出决定时,法院应将儿童的安全和福祉作为首要考虑。在适用此标准时,法院应考虑以下因素:

  1. 孩子的年龄;
  2. 儿童与其父母以及任何其他可能对儿童福利产生重大影响的人的关系;
  3. 孩子的偏好(如果年龄足够大,可以表达有意义的偏好);
  4. 儿童当前生活安排的持续时间和充分性以及维持连续性的可取性;
  5. 为孩子拟定的任何生活安排的稳定性;
  6. 有关各方的动机以及他们给予孩子爱、关怀和指导的能力;
  7. 孩子对目前家庭、学校和社区的适应情况;
  8. 父母双方允许和鼓励孩子与另一方父母频繁、持续接触(包括身体接触)的能力;
  9. 每位家长在育儿方面合作或学习合作的能力;
  10. 协助父母合作和解决纠纷的方法以及每位父母使用这些方法的意愿;
  11. 如果父母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拥有全部权力,对孩子的影响;
  12. 父母之间过去或现在是否存在家庭暴力,以及这种暴力如何影响:1. 孩子的情绪;2. 孩子的安全;
  13. 父母是否有虐待儿童的历史;
  14. 对儿童身心健康有合理影响的所有其他因素;以及
  15. 父母故意滥用保护免受虐待的程序...”(19-A Me. Rev. Stat. 第 1653(3) 条)。

父母的权利和责任有哪些不同?

是的,法院可能会将某些特定权利分配给一方父母,而将其他权利分配给另一方父母(19-A Me. Rev. Stat. 第1501条)。这些权利可能被分割,包括主要居住权、探视权、抚养权、教育权、医疗和牙科护理权、宗教教养权或其他任何事项。有时,一方父母会独自承担孩子所有方面的责任;这被称为“单独父母权利和责任”。有时,父母双方会共同承担所有这些责任;这被称为“共同父母权利和责任”。

如果孩子因为父母是同性恋而被嘲笑,这算是对孩子的伤害吗?

不应该。作为同性恋父母,额外的责任之一就是帮助孩子应对这种可能性或现实。当然,孩子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嘲笑,从耳朵的大小、父母的口音,到缺乏时尚感,所以所有父母都需要帮助孩子培养应对同伴骚扰的机制和策略。

就法律问题而言,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个案例尤其具有启发意义, 帕尔莫尔诉西多蒂, (466 US 429 (1984))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推翻了佛罗里达州法院将监护权从母亲变更为父亲的判决。变更监护权的原因是白人母亲与一名后来嫁给黑人的男子有染。最高法院承认偏见和成见的现实存在,也承认孩子可能会被戏弄,但拒绝迎合这些偏见或通过改变先前的监护安排赋予其法律效力。在一份适用于所有人的宪法原则声明中,法院一致表示:“宪法不能控制偏见,但也不能容忍偏见。私人偏见可能超出法律的范围,但法律不能直接或间接地使其生效”(Palmore,466 US,432)。

如果我的“前任”在我们分手之前知道我是同性恋或可能是同性恋,这重要吗?

这可能会对未来修改监护权法院命令产生影响,但并非必然。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人们可以寻求修改监护权法院命令。如果配偶一方在最初的法庭程序中不知道其配偶的性取向,但后来才得知,他或她可以辩称这是情况的重大变化,应该重新审查监护权问题。全国各地有许多案件拒绝将此作为寻求修改的依据。当然,如果一方配偶或前异性恋伴侣在确立监护权的法庭程序中知道另一方的同性性取向,那么以此为由提出修改请求将毫无意义(参见 19-A Me. Rev. Stat. 第 1653 (10) 条)。

当我的伴侣在场时,法院可以阻止我的孩子探望吗?

这个问题还没有由缅因州法院裁决,而是由高等法院的案件裁决, 斯通诉斯通 (Me. Super. LEXIS 30(1980)), 运用了正确的测试。一位母亲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限制其前夫的“过夜访客”,因为他现在与一名男性同居。高等法院撤销了下级法院施加的限制,因为父亲行为谨慎,且没有证据表明孩子受到伤害。

此外,探视限制本身就值得怀疑。在 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 (539 US 558, 574 (2003)),美国最高法院所做的不仅仅是将性行为合法化。它承认同性恋者有权建立和维持充满爱的人际关系,并享有不受政府限制和法律谴责的私人生活。由于同性恋者可以做出“与家庭关系[和]抚养孩子相关的个人决定”,因此必须相应地处理监护权和探视权限制。法院与父母之间道德价值观的差异、对同性恋父母行为的推定或对他们关系的“社会谴责”不应再成为允许的因素(如果曾经是的话)。虽然法院有权这样做,但除非有实际证据表明伴侣正在对孩子造成伤害,否则不应限制探视权。这些决定的试金石是孩子的最大利益。

有孩子的同性伴侣分手后应该遵守什么标准?

有孩子的同性伴侣分手后应该:

  1. 支持LGBT父母的权利;
  2. 尊重现有的关系,不论其法律标签如何;
  3. 分手后尊重孩子现有的父母关系;
  4. 为孩子们保持连续性;
  5. 寻求自愿解决方案;
  6. 记住,分手很难;
  7. 调查虐待指控;
  8. 缺乏协议或法律关系不应决定结果;
  9. 将诉讼视为最后的手段;
  10. 拒绝诉诸恐同/恐变性人的法律和情绪。

有关这些标准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出版物 保护家庭:LGBT家庭标准.

如果我需要帮助解决亲子关系问题,我应该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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