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D在离婚案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陈述,探讨新罕布什尔州以通奸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的条款是否涵盖同性婚外情。GLAD的意见陈述认为,就婚姻的本质而言,同性关系与异性关系并无二致,因此,从政策角度来看,通奸法应当涵盖同性关系。提交这份意见陈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院尊重同性恋关系,并尽可能地肯定他们的价值和尊严。.

法院于2003年11月7日作出裁决,认定根据过错离婚法,通奸的严格定义是“性交”,因此,除性交之外的任何婚外性行为——无论对方是同性还是异性——均不构成通奸。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均明确指出,本案并非关乎同性关系在社会中的地位或同性关系所获得的任何正式认可,且总体而言,两份意见均对同性亲密关系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