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LAD在離婚案中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見陳述,探討新罕布夏州以通姦為由提起離婚訴訟的條款是否涵蓋同性婚外情。 GLAD的意見陳述認為,就婚姻的本質而言,同性關係與異性關係並無二致,因此,從政策角度來看,通姦法應涵蓋同性關係。提交這份意見陳述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法院尊重同性戀關係,並盡可能地肯定他們的價值和尊嚴。.

法院於2003年11月7日作出裁決,認定根據過錯離婚法,通奸的嚴格定義是“性交”,因此,除性交之外的任何婚外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同性還是異性——均不構成通姦。多數意見和少數意見均明確指出,本案並非關乎同性關係在社會中的地位或同性關係所獲得的任何正式認可,且總體而言,兩份意見均對同性親密關係表示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