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 | 歧視 | 緬因州
什麼是公共住宿場所?
公共住宿場所指由私人或公共實體營運的設施,其營運類型包括住宿、餐飲、娛樂、公眾聚集、零售商店、服務機構、交通運輸、博物館、圖書館、休閒設施、健身或健康設施、學校和教育機構、社會服務機構或政府建築。一般而言,任何為公眾提供服務、提供其商品、設施或服務,或招攬或接受公眾光顧的機構均屬於公共住宿場所(《紐約州修訂法令》5 Me. Rev. Stat. 第 4553(8) 條(「公共住宿場所」的定義))。
緬因州是否有反歧視法保護 LGBTQ+ 人士在公共場所免受歧視?
是的。 2005年11月8日,緬因州選民同意保留一項名為LD 1196的法律,即《一項將公民權利保護擴展至所有人(無論性取向)的法案》。該法於2005年春季由州議會通過,並由州長簽署。該法於2005年12月28日生效。
這標誌著緬因州為LGBTQ+群體爭取法律保護的長期鬥爭的結束。 1995年11月,緬因州選民否決了一項將受保護群體限制在反歧視法已涵蓋範圍內的提案。 1997年5月,緬因州批准了一項基於性取向的反歧視法,但該法在1998年2月的一次特別選舉中被廢除。隨後,在2000年11月,緬因州選民以微弱優勢否決了第二項已獲立法機構批准的反歧視法。
該法律保護人們免受基於性取向的歧視,性取向被定義為「......一個人實際的或感知的異性戀、雙性戀、同性戀或性別認同或表達」(5 Me. Rev. Stat. sec. 4553 (9-C))。
它是否也保護公共場所中被視為 LGBTQ+ 的人?
是的。反歧視法專門涵蓋那些被視為LGBTQ+的人。
法律對於公共場所的歧視有何規定?
該法規定,公共場所不得基於性取向進行歧視,或「以任何方式阻止或剝奪充分且平等地享受公共場所的住宿、優勢、設施、商品、服務或特權」。該法還規定,任何公共場所不得宣傳僅限特定性取向的人進入(5 Me. Rev. Stat. 第 4592 (1) 條)。
我如何提交歧視投訴?提交投訴後會發生什麼事?
您應聯絡緬因州人權委員會 (MHRC),電話為 (207) 624-6050,地址為 State House Station #51, Augusta, ME 04333-0051,網址為 http://www.state.me.us/mhrc/index.shtml委員會更傾向於人們以書面形式提出投訴。有關此流程的概述,請參閱MHRC法規,網址: http://www.maine.gov/mhrc/laws/index.html.
投訴必須宣誓,並註明投訴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被投訴的實體(稱為「被告」)。投訴必須列明涉嫌違法行為的具體內容及其發生時間(5 Me. Rev. Stat. 第4611條)。
一旦投訴及時提交,專員或調查員將設法解決此事。如果專員或調查員無法解決問題,委員會將繼續進行調查,以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發生了非法歧視。委員會在調查過程中擁有廣泛的權力。除其他權力外,委員會可以審查人員、地點和文件,要求出席事實調查聽證會,並發出傳票要求調取人員或文件。
如果專員或調查員得出結論:
- 如果沒有合理理由,則將駁回案件,申訴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新的訴訟(參見 5 Me. Rev. Stat. 第 4612 節);
- 如果有合理理由,它將嘗試透過和解來解決此事(5 Me. Rev. Stat. sec. 4612)。
一旦委員會程序完成,如果和解失敗,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如果在提起投訴後 180 天內未提起訴訟且未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也可以向 MHRC 申請「起訴權」信函(5 Me. Rev. Stat. 第 4612 (6) 條)。之後,當事人可以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5 Me. Rev. Stat. 第 4621 條)。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會代表您向法院提起訴訟(請參閱 5 Me. Rev. Stat. 第 4612 條)。
我需要律師嗎?
不一定。該流程旨在讓人們代表自己。但是,GLAD 強烈建議人們在整個過程中聘請律師代理。 MHRC 流程不僅有許多法律規則,而且雇主和其他受訪者幾乎肯定會有法律代表。請致電 GLAD Answers 尋求協助或律師推薦。
提出歧視投訴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投訴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後300天內向MHRC提交(5 Me. Rev. Stat. 第4611條)。逾期提交幾乎沒有例外,GLAD鼓勵人們及時提起訴訟。向高等法院提起的訴訟通常必須在「被投訴的非法歧視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提交(5 Me. Rev. Stat. 第4613(2)(C)條)。
針對歧視有哪些法律補救?
這是一個複雜的領域,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歧視的類型及其與聯邦法律的交叉。
一般而言,緬因州人權委員會 (MHRC) 會盡力解決有合理原因的案件。該委員會無權判處精神損害賠償或律師費,但雙方可就解決問題達成任何雙方均滿意的條款(緬因州人權委員會規則 94-348,第 2.07、2.08 和 2.09 條。可造訪 http://www.maine.gov/mhrc/laws/index.html)。
一般來說,如果一個人已經向MHRC提交申請,並在那裡完成了相關程序,之後又向法院提起訴訟,則可以獲得全方位的補償性和禁令性救濟(5 Me. Rev. Stat. 第4613、4614條)。若歧視申訴人未先向MHRC提交申請就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法院只能提供禁制令救濟,例如停止令、訓練令或張貼通知的命令(5 Me. Rev. Stat. 第4622條)。
法院下令採取的救濟措施可能包括:(a) 在就業案件中,僱用、復職和補發工資;(b) 在住房案件中,下令出租或出售指定的住房(或基本相同的住房),並向受害者支付最高達所要求過高價格三倍的賠償金和民事刑事賠償金;(c)在所有案件中,如果個人已經用盡MHRC程序,下令支付律師費、民事刑事賠償金、停止和終止命令以及其他能夠實現反歧視法目的的救濟措施(例如培訓計劃、張貼通知)。
我可以基於性取向以外的其他理由來宣稱自己受到歧視嗎?
是的,但前提是您因為緬因州法律保護的個人特徵而受到不同對待。
在公共場所,基於種族、膚色、性別、身體或精神殘疾、宗教、血統或國籍以及性取向的歧視都是違法的(5 Me. Rev. Stat. sec. 4553 (8)(定義)、4592(禁止))。
有其他方式可以提起歧視投訴嗎?
有可能,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
州或聯邦法院:向MHRC或EEOC提交申請後,個人可以決定從這些機構撤回歧視案件,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何時以及如何撤回申請,有相關規定。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解決歧視機構未能妥善處理的其他索賠。例如:
- 如果一個人因違反合約而被解僱,或者在被解僱時沒有遵守手冊中承諾的漸進式紀律,或者因為做了雇主不喜歡但法律要求的事情而被解僱,那麼這些事情就超出了機構調查的範圍,可以透過法庭來追究。
- 如果有人聲稱憲法權利受到侵犯,例如教師或其他政府僱員認為他們的言論自由或平等保護權利受到侵犯,那麼這些事項必須在法庭上審理。
在提出歧視投訴之前我可以做哪些準備?
在評估您的潛在索賠時,您有權隨時索取您的人事檔案的完整副本(5 Me. Rev. Stat. 第 7071 條(員工索取人事檔案的權利))。人事檔案是您受僱的官方記錄,是寶貴的資訊來源(5 Me. Rev. Stat. 第 7070 條(人事記錄的定義))。
無論您是否自願離職,簽署任何承認不當行為、放棄合法權利或旨在概括您在離職面談中所說內容的文件時,請務必謹慎。有時,員工在終止僱傭關係時會感到不安或害怕,但這些文件很可能在日後對您產生強制執行力。請務必謹慎。
一般來說,仍在遭受歧視性待遇的人們必須評估提起訴訟將如何影響他們的工作或住房,以及他們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可能的後果。當然,即使一個人已經被解僱,他或她也可能認為提起歧視訴訟不值得。這是個人選擇,應在收集足夠的資訊和建議後做出明智的決定。
有些人傾向於在提起訴訟之前先與律師會面,評估其索賠的強度。如果您能向律師提供事件摘要或日記,總是會很有幫助的。最好按日期整理訊息,並說明各方當事人(以及如何聯繫他們),以及發生了什麼事、誰說了什麼,以及哪些人在場參與了任何重要的對話或事件。
免責聲明本頁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客戶關係。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此處資訊不能取代合格律師提供的個人化建議。法規經常變更,GLAD Law 不保證本頁面資訊的時效性和完整性。如需法律建議或轉介服務,請與我們聯絡。 GLAD 法律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