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共住宿場所」?

公共住宿場所是指向公眾提供餐飲、服務、設施或商品的場所(NH RSA 354-A:2,XIV)。此定義範圍較廣,涵蓋汽車旅館、餐廳、休息區、高速公路和醫院。

新罕布夏州是否有反歧視法保護同性戀、雙性戀和酷兒在公共場所免受歧視?

是的。新罕布夏州禁止在就業、公共場所和住房方面歧視性取向的法律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ee 諾瑪·洛夫,《參議院通過同性戀公民權利法案;沙欣將簽署》,福斯特出版社 每日民主報,1997年5月7日)。

法律是否保護公共場所的變性人?

是的,2018 年 6 月 8 日,州長克里斯·蘇努努簽署了第 1319 號眾議院法案, 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歧視的法案該法案禁止在就業、公共場所和住房領域基於性別認同的歧視。該法案於2018年7月8日生效。該法案修訂了新罕布夏州《性別認同法典》第354-A條,將「性別認同」加入受保護特徵清單。隨著法案的通過,新罕布夏州加入了新英格蘭地區其他五個州的行列,禁止跨性別歧視。

在法律中,性別認同「是指一個人與性別相關的身份認同、外貌或行為,無論該身份認同、外貌或行為是否與該人傳統上與其生理特徵或出生時指定的性別相關。性別認同可以透過提供證據來證明,包括但不限於病史、對該身份認同的核心或治療、對該身份認同的一致且統一的主張,或任何其他身份證明該身份的證據不同意該身份。

法律是否保護在公共場所被視為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或酷兒的人?

是的。新罕布夏州反歧視法將「性取向」定義為「具有或被認為具有異性戀、雙性戀或同性戀傾向」(NH RSA 354-A:2, XIV-c)。雖然法院尚未就「被認為」一詞的含義作出裁決,但其含義應為:如果一個人因為被認為是同性戀而被解僱,無論其實際性取向如何,他都可以援引反歧視法的保護。

法律對於公共場所的歧視有何規定?

此類場所不得因個人性取向而拒絕、扣留或拒絕其使用住宿、物品或設施(NH RSA 354-A:17)。遺憾的是,新罕布夏州目前尚無保護跨性別者的反歧視法。

我如何提出歧視申訴?

招生部門

新罕布夏州人權委員會

工業園區2號

康科德,新罕布夏州 03301

或者,您可以致電 (603) 271-2767 或 1-800-735-2964(新罕布夏州免費電話)與入職調查員溝通。總檢察長也可以提起歧視主張。

一旦提交了入職問卷,CHR 調查員將決定您是否有理由提出正式指控。

我需要律師嗎?

不。該程式旨在允許人們代表自己。但是,GLAD 強烈建議人們在整個過程中聘請律師代理。 CHR 程序不僅有許多法律規則,而且雇主和其他被告也可能獲得法律代理。

提出歧視投訴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投訴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後180天內向人權委員會(CHR)提交(NH RSA 354-A:21, III)。逾期提交的情況很少,GLAD鼓勵人們盡快提交索賠。

向 CHR 提出投訴後會發生什麼事?

人權委員會 (CHR) 會指派一名調查員對指控進行公正調查。調查員可能會發出書面質詢,要求當事人宣誓作答,或要求任何一方提供相關文件。如果案件因技術原因未被駁回,則指派的專員將查閱調查員的最終報告,並決定是否有充分理由採納您的指控。

若認定有合理依據,案件將送交「調解」程序,即和解程序。如果談判未能達成各方均可接受的和解,CHR 將安排三位委員出席公開聽證會。您可以選擇由私人律師或 CHR 律師代表您出席聽證會(參見 NH RSA 354-A:21)。聽證會結束後,委員會將作出裁決,要麼裁定您勝訴並下令給予適當的救濟,要麼裁定答辯方勝訴並駁回指控。雙方均可就委員會的裁決向高等法院上訴。

如果最高法院未認定合理依據,您也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訴。為了獲得成功,您的上訴必須提供明顯優勢證據,證明最高法院的裁決不合法或不合理 (NH RSA 354-A:21, II-a)。

如果我勝訴,CHR 可以命令採取哪些法律補救措施?

在所有類型的案件中,委員會可命令被告停止違法行為。人權委員會亦可命令被告向相關人員提供公共場所的全部便利。最後,人權委員會可處以行政罰款,最高金額為$50,000,由州政府承擔,具體取決於被告過去犯下的違法行為數量 (NH RSA 354-A:21, II-d)。

請注意,如果您的投訴被駁回並被視為無理取鬧,被告可能會向您收取合理的費用和律師費(NH RSA 354-A:21 II-f)。

我還可以向聯邦機構提出歧視投訴嗎?

是的,很多情況下是的。由於聯邦法律和州法律包含重疊條款,提起歧視索賠的人有時可以同時尋求兩種法律的保護。例如,聯邦就業反歧視法(稱為第七章)適用於至少有15名員工的雇主,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年齡、宗教和殘疾(包括愛滋病毒感染狀況)的就業歧視。

雖然第七章沒有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但越來越多的法院和政府機構認為,該法禁止性別歧視的規定涵蓋了(例如,請參見美國和Rachel Tudor博士訴東南俄克拉荷馬州立大學,2015 US Dist. LEXIS 89547 (2015)(駁回了駁回教授根據《第七章》提出的投訴的動議,該投訴稱學校基於她的性別認同而使她處於敵對的工作環境中)。在2012年和2016年的兩項獨立裁決中,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本身得出結論,性取向歧視、性別認同歧視和性別歧視是同一種歧視,因為後兩者基於與男性氣質和女性氣質相關的偏好、假設、期望、刻板印象和規範(參見梅西訴霍爾德 (Macy v. Holder),EEOC 上訴編號 0120120821(2012 年 4 月 20 日); 鮑德溫訴福克斯,EEOC 上訴編號 0120133080(2015 年 7 月 15 日)。儘管 EEOC 的裁決對法院不具有約束力,但許多法院在確認《第七章》適用於基於性別認同和性取向的歧視時,都使用了類似的推理(例如參見史密斯訴塞勒姆市案,378 F.3d 566 (6th Cir. 2004)(裁定第七條禁止基於性別刻板印象歧視跨性別者); Videckis訴佩柏戴恩大學, 150 F. Supp. 3d 1151, 1160 (CD Cal. 2015)(認為「性傾向歧視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

我應該何時向聯邦機構提出投訴?

GLAD 建議,如果州和聯邦管轄權可能有重疊,您應先考慮向 CHR 提起訴訟,但同時也要記住,您也可以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聯邦投訴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後 180 天內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起。但是,如果您最初向 CHR 提起投訴,並表示希望向 EEOC 提起交叉訴訟,則時限將延長至 CHR 終止案件後 300 天或 30 天(以較早者為準)(《美國法典》第 42 卷第 2000e-5(e)(1) 條)。 (在聯邦機構工作的人員不在本出版物的討論範圍內。)如果您有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投訴,您應該勾選“性別”以及“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作為您索賠的依據,並請求 CHR 將您的投訴向 EEOC 提起交叉訴訟。

有其他方式可以提起歧視投訴嗎?

有可能,這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

州或聯邦法院: 在向 CHR、EEOC 或兩者提交申請後,個人可以決定從這些機構移除歧視案件,並向法院提起訴訟。關於何時以及如何進行此操作,有相關規定。當基於州法律的歧視索賠從 CHR 移除並向州高級法院提起訴訟時,任何一方均可申請陪審團審判,法院可判處與 CHR 相同的救濟 (NH RSA 354-A:21-a)。同樣,CHR 程序完成後,任何一方均可請求法院審查委員會的決定 (NH RSA 354-A:22, I)。

此外,您可能希望提起訴訟,以解決歧視機構無法妥善處理的其他索賠。例如,如果您因違反合約而被解僱,被解僱時未獲得手冊中承諾的漸進式處罰,或因做了雇主不喜歡但法律要求的事情而被解僱,這些情況都超出了機構的調查範圍,而應該訴諸法庭。同樣,如果您的索賠涉及違反憲法權利的行為——例如,如果您是一名教師或政府僱員,並且認為您的言論自由權或平等保護權受到了侵犯——那麼這些事項也必須在法庭上審理。

在提出歧視投訴之前我可以做哪些準備?

免責聲明本頁僅供一般資訊參考,不構成法律建議,也不建立律師-客戶關係。由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各不相同,此處資訊不能取代合格律師提供的個人化建議。法規經常變更,GLAD Law 不保證本頁面資訊的時效性和完整性。如需法律建議或轉介服務,請與我們聯絡。 GLAD 法律問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