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蒙特州是否有反歧視法來保護 LGBT 人士免受就業歧視?

是的。佛蒙特州是首批在1992年通過全州範圍全面禁止性傾向歧視法律的州之一(例如,21 VSA § 495(就業))。 「性傾向」定義為「女性或男性的同性戀、異性戀或雙性戀」(1 VSA § 143)。

2007年5月,佛蒙特州成為新英格蘭地區第三個明確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歧視的州(《公共法案41》,《關於禁止基於性別認同歧視的法案》,2007-2008年立法,定期會議(佛蒙特州,2007年))。該法將性別認同定義為「個人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或與其性別或性別認同內在相關的性別相關特徵,無論個人出生時的指定性別為何」(《佛蒙特州法典》第144條)。

它是否也保護那些在就業方面被視為 LGBT 的人?

至於性取向,或許可以。雖然反歧視法本身並沒有區分實際性取向和感知性取向,但總檢察長辦公室民權部門使用的問卷允許人們投訴基於性取向和感知性取向的歧視。然而,人權委員會在其就業投訴表中並沒有做出這種區分。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判例。 (註:學校騷擾法,將在下文討論) 學生權利 (該條款明確規定,為同性戀或雙性戀的學生及其家庭成員提供保護。下文討論的仇恨犯罪法也適用於實際或被認為的性取向和性別認同。)

至於性別認同,如上所述,性別認同被定義為「實際的或感知的性別認同」。這種說法包括基於感知的歧視。

反歧視法適用於誰以及禁止什麼?

反歧視法禁止任何雇主、職業介紹所或勞工組織因個人的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歧視其(21 VSA § 495 (a)(1))。該法適用於私人和政府雇主,並涵蓋大多數重大的工作行為,例如招聘、解僱、未晉升、降職、過度懲戒、騷擾以及對員工和類似同事的區別對待(21 VSA § 495 (a);§ 495d(1)(雇主定義))。

此外,職業介紹所不得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拒絕為其客戶分類或推薦就業,或以其他方式歧視其客戶,從而構成歧視。工會不得因性傾向或性別認同而拒絕其成員資格或以其他方式歧視其成員(《美國憲法》第21卷第495(a)(4)條)。

法律也禁止這些實體以因性取向或性別認同而限制就業或會員資格的方式發布廣告(21 VSA § 495(a)(2))。

該法律適用於佛蒙特州的每位雇主嗎?

不可以。儘管該法律的範圍很廣,但在應用時也存在例外。

  • 雇主、機構或勞工組織可以辯稱,特定職位具備“真正的職業資格”,允許非LGBT員工擔任該職位(21 VSA § 495(a))。然而,反歧視法並未涵蓋任何一般職業豁免,因此這種辯護很少能成功。
  • 至於性取向和性別認同,宗教組織——以及由宗教組織運營、監督或控制的慈善或教育組織——如果“優先考慮同宗教或教派人士”,或“就該組織為推廣其所設立或維護的宗教原則而採取的任何行動”(21 VSA § 495(e)),則可免受該法律的約束。然而,此項豁免並非 全權委託 雇主可以利用僱員的宗教信仰作為理由,因僱員的性取向或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而對其進行歧視。

佛蒙特州法律禁止性騷擾嗎?

是的。法律明確禁止性騷擾。佛蒙特州法律將性騷擾定義為一種性別歧視,指在以下情況下不受歡迎的性挑逗、性要求以及其他與性相關的口頭或身體行為:

  • 服從該行為已明確或隱含地成為僱用條款或條件;或
  • 個人對此類行為的順從或拒絕被用作影響該個人的僱用決定的依據之一;或
  • 此行為的目的或效果是嚴重干擾個人的工作表現,或造成恐嚇性、敵意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21 VSA § 495d (13))。

由於性騷擾是性別歧視的一種形式,因此可以按照與其他歧視索賠相同的方式提出騷擾索賠,如下所述。

除了禁止性騷擾之外,佛蒙特州法律還要求所有雇主、職業介紹所和勞工組織確保工作場所不存在性騷擾,具體方式包括制定反性騷擾政策、張貼概述該政策的通知以及向所有員工提供該政策的個人書面副本(21 VSA § 495h)。

對男同性戀、女同性戀、雙性戀或跨性別者進行性騷擾與騷擾其他人一樣違法。有些騷擾是專門針對同性戀的,可能更公平地被定性為基於性取向的騷擾。另一些騷擾則源自於當事人的實際或感知的性別認同,可能被定性為基於性別認同的騷擾。還有一些騷擾本質上是性騷擾,更適當地被歸類為性騷擾。所有這些類型的騷擾都可能發生在同一個人身上,根據佛蒙特州法律,所有這些都是被禁止的。

美國最高法院和多個州法院都裁定同性性騷擾違反了性騷擾法(比較 Oncale v. Sundowner Offshore Services, 523 US 75, 118 S.Ct. 998 (1998)(根據聯邦性騷擾法,男性可以起訴其他男性的性騷擾))。

我如何提出歧視申訴?

投訴地點取決於您遭受的歧視類型(例如就業、住房、信貸等),以及您投訴的對像是否為州政府機構。有時,您可以選擇多個地點進行投訴。

州就業(以及公共住宿或住房):

  • 如果您認為您在就業方面受到了州政府機構的歧視,或者您認為您在公共場所(例如,零售店或其他企業拒絕提供服務)或住房方面受到了歧視,您可以向以下機構提出投訴:

佛蒙特州人權委員會
鮑德溫街14-16號
蒙彼利埃,佛蒙特州 05633-6301
(800) 416-2010
(802) 828-1625
(802) 828-2481(傳真)
[email protected]

投訴可以親自、書面、傳真或電子郵件宣誓提出,陳述有關涉嫌歧視的事實。

  • 您也可以直接向涉嫌歧視發生地所在縣的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一般就業:

如果您認為自己受到了州以外的其他方(例如私人企業或城鎮)的歧視,您可以向以下機構宣誓投訴:

民權部門
佛蒙特州總檢察長辦公室
州街109號
蒙彼利埃,佛蒙特州 05609-1001
(888) 745-9195(僅限佛蒙特州免費)
(802) 828-3657
(802) 828-3665(文字電話)
(802) 828-2154(傳真)
[email protected]

投訴方必須填寫一份問卷,民權部門會將其發送給您,您也可以在 www.ago.vermont.gov/assets/files/EmploymentDiscriminationComplaintForm.pdf.

  • 您也可以直接向涉嫌歧視發生地所在縣的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我需要律師嗎?

不一定。所有這些機構的流程都旨在讓人們代表自己。但是,GLAD 強烈建議人們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以及選擇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時,聘請律師代表自己。不僅有許多法律規則管轄這些流程,而且員工和其他被告很可能有法律代表。

提出歧視投訴的截止日期是什麼?

向佛蒙特州人權委員會提交的歧視投訴必須在最後一起歧視行為發生後一年內提交(佛蒙特州法典第80-250-001條,第二條)。總檢察長民權部門也規定投訴必須在一年內提交。如果您打算直接向高等法院提起訴訟,則應在最後一起歧視行為發生後三年內提交,但在某些情況下,您也可以在此之後提交。逾期提交投訴的情況很少,格拉德斯·阿德萊德鼓勵人們盡快提交索賠。

我可以一次提交多種類型的歧視投訴嗎?例如,如果我認為我被解僱是因為我是女同性戀和拉丁裔?

是的。州反就業歧視法禁止因性取向和性別認同,以及種族、膚色、宗教、國籍、性別、血統、出生地、年齡、殘疾、HIV相關血液檢測、探親假和工傷賠償而對任何人採取任何行動。在公共場所,標準已擴大到包括婚姻狀況,但不包括年齡、血統和出生地。在住房方面,標準已擴大到包括計劃與一名或多名未成年子女同住並接受公共援助,但不包括血統和出生地。

向委員會或民權部門提出投訴後會發生什麼事?

如果您向人權委員會提交投訴,委員會工作人員將審查您的投訴,以確定其是否符合提起歧視索賠的基本要求。如果他們決定進行調查,您的投訴副本將發送給被投訴方(即被告),被告必須在十四 (14) 天內對指控作出回應(佛蒙特州法規 80-250-001,規則 10)。然後,委員會將指派一名調查員,調查您的索賠,以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您受到了歧視。在調查過程中,調查員可能會檢查和複製記錄和文件,並採訪所有相關方和證人。然後,由州長任命的五名專員決定是否有合理理由採納您的指控(9 VSA §§ 4551(a) 和 4554(d) – (e))。

如果您向民權部門 (CRU) 提出投訴,流程非常相似,並在 CRU 的網站上進行了詳細描述: www.ago.vermont.gov/divisions/civil-rights/employment-law/civil-rights-unitprocess.php.

人權委員會和CRU均允許當事人在調查過程中的任何階段進行自願和解談判,以解決案件。如果這些努力失敗,人權委員會或CRU將在調查結束時發布調查結果,說明是否有違法行為。

如果有合理理由, 除非委員會認定情況緊急,否則委員會將把案件送交「調解」或和解程序。如果談判未能在六個月內達成各方均可接受的和解,委員會將向高等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或駁回訴訟,除非各方同意延期以完成正在進行的談判(《佛蒙特州公平分配法》第9卷第4554(e)節;《佛蒙特州法典》第80-250-001條,第31-32條)。

同樣,如果CRU發現有違法行為,被告將被要求進行和解談判,以嘗試解決案件。若談判失敗,CRU可向高等法院對被告提起訴訟(www.ago.vermont.gov/divisions/civil-rights/employment-law/civil-rights-unitprocess.php).

如果沒有發現非法歧視的合理理由,該案件將被委員會駁回(9 VSA § 4554(d))。如果CRU發現不存在違法行為,則該案件將被結案(www.ago.vermont.gov/divisions/civil-rights/employment-law/civil-rights-unitprocess.php).

此時,或在委員會或投訴審查小組 (CRU) 流程的任何階段,您都可以決定向法院提起訴訟。務必牢記上述提起訴訟的截止日期。如果您在委員會調查期間提起訴訟,委員會將以行政方式駁回調查,但委員會可以就此事提起申訴或介入您的訴訟(《佛蒙特州法典》第 80-250-001 條,第 27 條)。

如果個人在法庭上勝訴,法庭可以判決歧視獲得哪些法律補救?

對於就業案件,成功投訴人的補救措施可能包括聘用、復職或升級、補發工資、預付工資、退還工資或其他福利、賠償金(包括精神損害賠償金)、民事處罰(如適用)和懲罰性賠償(21 VSA § 495b)。

我還可以向聯邦機構提出歧視投訴嗎?

是的,很多情況下是的。聯邦就業反歧視法(稱為第七章)僅適用於至少有15名員工的雇主,投訴必須在歧視行為發生後180天內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EOC)提出。但如果您最初向委員會或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CRU)提出投訴,並表明希望將投訴交叉提交給EEOC,則投訴時限將延長至委員會或CRU終止案件後300天或30天(以較早者為準)。 (在聯邦機構工作的人員不在本出版物的討論範圍內。)

提起歧視索賠的人有時可能會同時尋求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的保護。這是因為州法律和聯邦法律的規定可能有重疊。例如,《憲法》第七章禁止基於種族、性別、年齡、宗教和殘疾(包括愛滋病毒感染狀況)的就業歧視,但並未明確禁止基於「性取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

由於越來越多的法院和政府機構認識到性取向和性別認同歧視的根源在於性別歧視,聯邦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近期表示,將同時受理「性別認同」和「性取向」歧視投訴,以調查投訴人是否遭受了被禁止的「性別」歧視。更多資訊請見:    https://www.eeoc.gov/eeoc/newsroom/wysk/enforcement_protections_lgbt_workers.cfm. 另請參閱 https://www.eeoc.gov/eeoc/litigation/selected/lgbt_facts.cfm.

GLAD 建議,如果州和聯邦管轄權可能有重疊,您應該先考慮向委員會或 CRU 提交申訴,但請記住,您也有可能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您有性取向或性別認同投訴,您應該勾選「性別」以及「性取向」或「性別認同」作為您申訴的依據,並請委員會或 CRU 將您的申訴與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進行交叉歸檔。

有其他方式可以提起歧視投訴嗎?

有可能,具體取決於您的具體情況。本出版品僅涉及佛蒙特州反歧視法,您也可能享有其他權利。

  1. 聯盟: 如果您是工會會員,您的合約(集體談判協議)可能會在受到紀律處分、解僱或其他與工作相關的處罰時賦予您額外的權利。事實上,如果您根據合約獲得了救濟,您可以決定不再尋求其他救濟。請取得並閱讀您的合約副本,並聯絡工會代表提出申訴。合約規定的截止日期非常嚴格。請記住,如果您的工會拒絕協助您提出投訴,您可能會因其未能與您合作或未能履行公平代表的義務而對其提起歧視訴訟。
  2. 州或聯邦法院: 您可以在向委員會、競爭救濟小組 (CRU) 或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交申請之後,或者不向委員會、競爭救濟小組 (CRU) 或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 (EEOC) 提交申請,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您可以在上述時限內的任何時間向州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要向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您必須從 EEOC 撤回您的案件,EEOC 會解釋何時以及如何撤回您的案件。

此外,您還可以就歧視機構未能妥善處理的其他索賠提起訴訟,例如您因違反合約被解僱、未獲得員工手冊中承諾的漸進式處罰而被解僱,或因做了雇主不喜歡但法律要求做的事情而被解僱。同樣,如果您因憲法權利受到侵犯而提出索賠——例如,如果您是一名教師或政府僱員,認為自己的言論自由權或平等保護權受到侵犯——那麼這些事項也必須在法庭上審理。

如果我的雇主因為我提出歧視申訴而解僱我,我該怎麼辦?

因他人提起歧視索賠而對其進行報復是違法的,您可以就報復行為向雇主或房東提出額外投訴。 「報復」保護涵蓋參與訴訟程序或以其他方式反對違法行為的人員。如果雇主或房東因該行為對僱員或租戶採取行動,則該僱員或租戶可以提出報復索賠(《美國反歧視法典》(VSA)第 9 卷第 4506(e) 節(禁止在公共場所和住房中進行報復);《美國反歧視法典》(VSA)第 21 卷第 495(a)(8) 節(禁止在工作場所進行報復)。  另請參閱 Provencher v. CVS 藥局案, 145 F.3d 5 (1st Cir. 1998)(支持一名男同性戀者根據聯邦第七章提起性騷擾索賠的聯邦報復索賠)。

在提出歧視投訴之前我可以做哪些準備?

聯絡 GLAD Answers www.GLADAnswers.org 或在任何工作日撥打電話 800-455-4523 (GLAD) 討論選擇。

一般來說,仍在歧視性條件下工作或居住的人必須評估提起訴訟將如何影響他們的工作或住房,以及他們是否有能力承擔這些可能的後果。當然,即使一個人被解僱或驅逐,他們也可能認為提起歧視訴訟不值得。這是個人選擇,應在收集足夠的資訊和建議以做出明智的決定後再做出。

有些人傾向於在提起訴訟之前先與律師會面,評估其索賠的強度。最好向律師提供一份事件概要,按日期排列,並說明各方當事人(以及如何聯絡他們)。盡量準備好員工手冊或人事手冊的副本,以及所有合約、工作評估、備忘錄、解僱信等類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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